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范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 成 第4.2.9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由喷头、 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 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臵,自动排气 阀、泄水阀(或泄水口)和排污口,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水池、水泵) 等组成。图喷洒2.doc 喷洒图3.doc
1、消防水池
当市政管网的流量和压力能满足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而且能保 证不间断供水时可不设水池,如不 能达到上述要求,就需要设消防水 池,消防水池的贮水量应按火灾延 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第5.0.11条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喷头处 的感温闭锁装臵玻璃泡或易熔合金元件, 只有在预定的温度环境下才会爆破,开 启喷水。因此,在发生火灾时,这种喷 头灭火系统只有处于火焰之中或临近火 源的喷头才会开启灭火。
(2)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2条第2款 该系统采用的是闭式喷头,准工作 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 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干式系统又分为有压与无压两种,有 压式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 态时,配水管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 压气体(空气或氮气),其气体压力 P 值0.05MPa≥P≥0.03MPa。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 头及各类仓库设臵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例如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第2.1.11条)和自动喷水一泡沫联 用系统(第2.1.5条)。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 臵,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 能的重要性。
《喷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第1.0.2条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 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 计。 2、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 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 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 用预作用系统 第4.2.3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平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依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证平安、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根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依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根本数据不应小于注: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一、当水幕作为爱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喷头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况自动启动。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
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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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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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五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喷头
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
第三节监测装置
第四节管道
第六章系统类型
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
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第五节水幕系统
第七章水力计算
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
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注: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
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
/cm²)。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洁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而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条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