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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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正文:----------------------------------------------------------------------------------------------------------------------------------------------------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并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

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0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1项。

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

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坚持在放开、放手、放活上下功夫,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推进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速增效,推动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5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8项)一、市经济信息化委(1项)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二、市商务委(1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三、市教委(1项)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四、区县教育部门(1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校长资质核准五、市财政局(1项)国有集体企业和没有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公务用车额度审批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一)馆藏文物拍摄审批(二)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八、区县档案部门(1项)对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核九、市盐务管理局(2项)(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市经济信息化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二)“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市经济信息化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十、市地震局(1项)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二级执业资格核准十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项)(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二)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十二、上海海事局(4项)(一)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二)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三)引航员注册审批(四)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1项)一、市商务委(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免除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二、市教委(1项)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和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三、市财政局(1项)公务用车额度审批(新增公务用车的审批对象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四、市农委(4项)(一)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审批内容增加“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三)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审批内容增加“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审批”)(四)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五、市环保局(1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审批内容增加“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的审批)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一)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区县审批)——结束——。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是中国地震局和各省(区、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的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已取消,相关工作已移交中国灾害防御协会(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实际,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尽快完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工作移交各省级地震局负责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审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

已经取消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的相关工作应尽快移交有关协会(学会),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审的相关工作应立即停止实施;尚未取消的,应及时予以取消。

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取消且相关工作移交协会(学会)后,在中国地震局和人社部对原有管理规定修订完成前,人员注册工作可暂参照现有管理规定,文件条款执行主体为省级地震局的改由协会(学会)执行。

协会(学会)负责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协会(学会)发放,协会(学会)应及时将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信息报相应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负责本省(区、市)区域内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

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事务移交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事务移交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事务移交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14.03.11•【文号】中震函[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关事务移交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通知(中震函[2014]38号)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国地震局实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已取消。

经研究决定,该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关工作移交你协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由你协会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你协会发放。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应及时报送中国地震局。

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在中国地震局和人社部对原有管理规定修订完成前,参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中震防发〔2008〕153号)执行。

文件条款执行主体为中国地震局的改由你协会执行。

二、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你协会负责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充抵学分认定等工作。

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在中国地震局和人社部对原有管理规定修订完成前,参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中震防发〔2012〕56号)执行。

三、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经与人社部相关部门沟通,“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资格考试的组织部门和考试方式等相关问题需在相关管理规定修订明确后移交,2014年资格考试仍沿用原有的组织形式,即人社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组织考试,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以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所示的加速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一)交通工程: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3.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4.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以上码头;5.城市轨道交通。

(二)通讯工程: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容量5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行政许可申请人(单位印章)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安评单位
资质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总技术负责人
执业资格证号
职务职称
协作单位报告编号合金额项目类别项目级别
交报告时间.
安评工作主要内容
结论意见:
安评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安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执业证编号
工作单位
主要贡献
填表说明:申请人用4号字填写、A4纸打印2份盖章、存入U盘和合同一起交安评委。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河南省地震局制单位:万元、米、平方米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
场地坐标
E××°××″,N××°××″
建设工程
概况
总投资额
主要建设内容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主体高度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批部门
立项审批文件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震防发[2009]96号【修改依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删除《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96号)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款的公告【失效依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发布日期】2009.09.23【实施日期】2009.09.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位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人员构成、技术及设备、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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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核准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核准
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14、15、16条
申报条件:1、参加安徽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2、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申报材料:1.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考试成绩通知单或公示文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组织审查-作出审查决定-核发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时间)。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时间)。

收费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考试费、颁证费按省统一规定收取;培训费由申报单位支付。

备注: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出具加盖省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14、15、16条
申报条件: 1. 取得相应等级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2. 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3. 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
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4.所在单位意见;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组织审查(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核发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办理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2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2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考试费、颁证费按省统一规定收取;培训费由申报单位支付。

备注: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14、15、16条
申报条件: 1. 已经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2.在注册有效期期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3、所在单位意见;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组织审查(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师延续注册初审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核发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办理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初审1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初审1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考试费、颁证费按省统一规定收取;培训费由申报单位支付。

备注: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14、15、16条。

申报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或姓名变更的。

申报材料: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3、所在单位意见;
4、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组织审查(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作出审查决定-公
示-核发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办理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初审2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初审20
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2、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跨省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
先行向原受理其注册的省级地震局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
续。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14、15、16条。

申报条件:1、申请注销注册的;2、聘用单位破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5、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6、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7、被依法撤销注册的;8、被依法吊销注册证书的;9、年龄超过70周岁的;10、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1、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3、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组织审查(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初审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作出审查决定-公示-准予注册。

办理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初审2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初审2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补办
受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7、14、15、16条
申报条件: 1.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

申报材料: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2、身份证明复印件;3、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4、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组织审查(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补办注册初审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作出审查决定-核发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办理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初审1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补办注册证书(执
业印章)初审10个工作日,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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