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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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10-17【生效时间】2017-10-17【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 引言本条例旨在规范经济特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经济特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场所和活动。

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场所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实行消防管理。

3. 建筑消防设计与审批经济特区内的建筑设计、扩建、改建和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消防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业消防设施设计单位审核并获得消防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 消防设施与器材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应当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需求。

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报警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

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方便消防车辆和人员进出。

疏散设施应当设置合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6. 火源管控与消防宣传经济特区内的场所和活动应当建立有效的火源管控机制。

禁止在公共场所或者未经许可的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设置明火或者使用违法违规电器设备。

经济特区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公众对火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7. 非建筑物火灾安全管理经济特区内的非建筑物如仓库、储罐和储运设施等,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其安全运营。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储罐应当设置防火间距,安装有效的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

8. 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场所和活动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含火灾报警、组织疏散、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9.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济特区消防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2017年最新消防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深圳市消防安全条例

深圳市消防安全条例

深圳市消防安全条例深圳市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每年11 月9 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 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布局和建筑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最新整理某经济特区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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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XX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 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布局和建筑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挑出来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挑出来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0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宣传第五章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

2017年最新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消防组织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设施,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灭火。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一条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火源,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消防巡查与监督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所有。

第二十条本条例中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

《深圳消防条例》罚款幅度超出《消防法》

《深圳消防条例》罚款幅度超出《消防法》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设定的罚款数额(幅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设定值涉嫌立法违法,为何仍能正式实施?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设定的罚款数额(幅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设定值是否合法?按照我的理解是不合法的,但这明明是事实,却没有人出来指正。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四)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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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四)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九)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
(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区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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