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

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股公司,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的股权,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参股公司的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的母公司。
第四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其实施管理并对产出结果进行绩效评价,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条企业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及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对参股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参股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作为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作出决议来影响参股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计划等。
第七条对参股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由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2、负责参股公司管理文件传递;3、负责有关参股公司议案的提出;4、出具委派参加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及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人员的文件;5、对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结合外派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进行审议并出具企业的意见;6、按照相关规定,向国有股参股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材料。
第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行使人事、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筛选、推荐外派人员候选人;2、组织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第十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对参股公司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参股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2、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处置等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4、对参股公司财务实施监督。
股权出资新规凸显股权托管重要性

3月 1日起正式实施 的 《 股权 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 ,针对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行
为,做 了实体和程序上 的具 体规定 ,为投 资人 以股 权出资提供 了法律依据 和操作 指 南,是我 国构 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保 障。
国经 济完 全 有理 由、 有能 力 实现率 先
复 苏 ,并 引 领 世 界 经 济 的 复 苏 。
法 理 ,在 公 司 法所 属 的私 法 领域 ,法 无 让 ,无疑是可以作价 出资 的。《 公司法 》 人 以 股 权 出 资 ,对 于 促 进 投 资、 活 跃
明文禁 止 即为允许 。以此度 之 ,投 资 修 订后 ,少数 地 方的工商 管理 部 门开 资本市 场具 有现 实意 义,有望成 为国
二、新 规对 股权 登 记托 管 之影
用作 出资 的股权 需满 足一定 的条
话题 。实践 中 ,虽 有零 星的 以股权 出
日,商务 部等 六部 委联合 出台 《 于 响 关
资 情形 ,但 普遍而 言 ,投 资 人尚无 法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 业的规定 》 ,其
权。然则 ,修订 前 的 《 司法 》第 2 重 要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 股 权 是 可 以 用 货 势 日益严峻 ,资本市场 日趋低迷 ,《 公 4 股
条亦未明文禁止投资人以股权 出资 ( 依 币估价 的 ,而且 绝 大部分 可 以依 法 转 权 出 资登记 管理 办 法 >明确允许投 资
济 刺 激 计 划 , 没 有 一 分 钱 用 于 救 助 金 融 机构 ,而 是全 部投 入 实体 经济 ; 地
股 权 出资新规 凸显股 权托 管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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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推 出的 1 8万亿投资项 目,也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08•【字号】浙工商企[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09〕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新规定,依法开展股权出资登记工作,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股权出资的部门规章,对我省原有的股权出资登记制度作了重要的调整和修改。
《办法》共设十四条,与省局《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新增条款四条、删除条款三条,修改条款十一条。
《办法》明确了股权出资的范围、条件、程序、材料和罚则,对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办法》,积极发挥工商职能,做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
二、《办法》在适用范围、出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方面与省局《试行办法》作了不同的规定。
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对股权出资试用范围作了规定,在省局《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
一是扩大投资人范围。
在境内自然人和企业的基础上,允许国外、境外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投资人。
《办法》生效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投资人。
二是扩大股权公司范围。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允许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权公司。
《办法》生效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作为股权公司。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股权出资登记是指股东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的一种管理方式。
股权出资登记的规范与管理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登记义务1. 股东应依法履行股权出资登记义务,确保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股东的基本信息、股权数额、出资日期等相关内容。
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维护。
2. 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登记方式和渠道,方便股东履行登记义务。
三、登记程序1. 股权出资登记应在股权出资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相关部门应确保登记程序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提供在线登记服务,减少登记过程的繁琐程度。
2. 股东应按照“先登记,后交付”的原则进行操作,确保登记和出资行为的顺序。
四、登记证明1. 股东在完成股权出资登记后,公司应向其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应包括登记信息的详细内容以及证明的有效期。
2. 登记证明是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公司应确保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建立相关查询机制,方便股东及时核实登记信息。
五、登记变更1. 股东在股权出资登记后,如有股权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变更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增减股权等。
2. 公司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并对登记变更后的股权进行核实和记录。
变更登记的有效性需受到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定。
六、登记备案1. 公司应将股权出资登记信息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登记证明、登记变更信息等。
2. 监管部门应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七、登记保密1. 公司及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守股权出资登记信息,不得泄露股东的个人及财产信息。
2. 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股权出资登记的股东,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限制股权行使、罚款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股权出资过程中的登记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针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意义进行探讨。
二、制定背景对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出资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起规范、透明、公正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1. 出资登记主体:规定了股权出资登记的主体,包括出资方、受让方以及登记机构等,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和登记程序。
2. 出资登记程序:详细阐述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出资通知、证券账户开立、证券交割等,确保出资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出资登记要求:规定了股权出资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要求,例如合法身份证明、出资资金来源等,提高出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出资登记信息管理:明确了登记机构对于出资信息的管理要求,包括出资信息的登记、保存、查询等,保证出资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实施意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营造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参与股权出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交易。
其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通过登记管理,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进行股权出资和转让,增加了股权交易的灵活性。
最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规的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防止投资者权益被侵犯,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结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股权市场的稳定发展和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主体、程序、要求和信息管理,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权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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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意义、《办法》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的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出资行为。
办法的出台为企业的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长三角地区各级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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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统一了口径、方法、步骤,规范了股权出资登记的行为。
2、关于《办法》依据。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是根据新法、新条例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的规定,货币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但是,从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