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20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渝办发[2010]31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09〕41号)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要求,整合市级部门现有建设项目交易市场,建成集中统一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实现市级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场,集中监管,阳光交易。
二、基本原则市交易中心建设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管办分离,集中交易。
组建全市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规范的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职能不变,依法监管。
市级有关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能不变,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统一规则,规范运作。
从信息公告到中标结果公示的主要环节在市交易中心完成,统一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监管办法,确保规范、高效、快捷。
三、进场范围(一)市级监管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建设代理业主等招投标活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方案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环节,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 (合并)审批”。
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局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均已制定了各环节的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将涉及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的立项、规划、用地3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用地环节审批工作我局及主城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
主城各区分局、房管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受理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审批材料。
市局耕保二处负责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利用处负责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储量处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拆迁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市区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审查,最后的审批决定由受理的各区局统一送达申请人。
二、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协办审批工作(一)立项环节并联建设用地预审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审批决定。
国务院三号文件

——坚持改革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工作抓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建立内陆开放型经济体系。
四、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十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政策,发挥重庆产业门类齐全、专业人才集聚的优势,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对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创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落实中央在融资、财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各项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加快南桐、松藻、天府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进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加快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和城镇危旧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力度,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新格局和竞争新优势。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技术论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技术论证”,是指对没有相关国家、地方标准或突破国家、地方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突破重庆市技术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进行技术论证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谁主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并对专项技术工程应用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建设各方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技术论证意见负责。
第四条专项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工程应用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专项技术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专项技术论证范围内的新技术,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前按要求编制专项技术论证材料,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
第七条专项技术论证材料包括: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见附件一),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新技术配套的技术文件,专项技术规定或相应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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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验收申请催告函篇一: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及其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及其处理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出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管房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是否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的,法院都应予支持。
另外,即使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
这里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1)屋面防水工程;(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同时,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渝建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渝府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者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测绘、土地(矿产资源)评估、养护管理、检验检测、评价鉴定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包括投资人、项目管理法人或者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建立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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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
行)(200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法[2009]56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
(渝发改法[2009]560号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
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
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
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
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
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
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
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