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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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引言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涉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的相关事项。

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 = 转让股权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收入即为股权的转让价格。

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适用不同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的固定数值。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中,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方面,对于转让股权收入不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具体的免税额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一般会根据年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对于持有股权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在股权转让中可能享受到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可以减少个人在股权转让时的税负压力,对于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税率计算的一种税收。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方为企业,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具体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一般是根据企业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额是企业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再按照规定确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减除的数额。

在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举措。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投资设立新公司涉税案例分析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投资设立新公司涉税案例分析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投资设立新公司涉税案例分析!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投资设立新公司,投资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被投资方缴纳契税(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100%全资子公司,被投资企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属于企业改制不缴印花税)。

对上述问题进行涉税分析的基础上给出我们的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合案例,分析如下:案例1:A 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 月以自行开发后自用2 年的一栋房产评估作价4000 万元入股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 公司,取得B 公司30%的股权, 该房产2016 年3月建成并竣工,占地面积800 平方米。

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已于当月完成。

案例解析1、A公司(投资方)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对于本案中A 公司将房产投资入股换取B 公司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A 公司投资入股的房产为2016 年4 月30 日前自建,因此,A 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90.48 万元[4000÷(1+5%)×5%],城建税9.52 万元(190.48×5%),教育费附加 5.71 万元(190.48×3%),地方教育附加 3.81万元(190.48×2%)。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随着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房地产投资。

不过,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很多人不清楚需要承担哪些税费。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

一、房地产投资入股需要交纳的税费1. 营业税: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公司经营范畴,因此需要交纳营业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营业税的税率为3%至20%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印花税:在进行房地产投资入股时,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为0.1%至0.3%,具体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房产税:对于持有房地产的投资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至12%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 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公司在持有土地时,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0.5%至3%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公司的股东而言,自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3%至45%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房地产投资入股税费优惠政策虽然房地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相应税费,但是我国也设立了一些税费优惠政策,例如:1. 资产重组:对于涉及到房地产投资入股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实现优惠税收政策。

在资产重组时,可以减少一些税费的缴纳。

2. 技术转移: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技术转移的方式来减少税费的缴纳。

在技术转移时,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

3. 投资补贴:对于一些产业发展重点的项目,政府部门还提供了一些投资补贴的政策,以吸引投资者参与。

三、房地产投资入股应注意的事项1. 税务合规:房地产投资入股涉及到复杂的税收制度,建议投资者请专业的税务顾问为自己设计合理的税务策略。

2. 定期报告:投资公司需要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的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3. 合理避税: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操作方式都会对税费产生不同的影响,建议投资者合理避税,遵守税法规定。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有关营业税税务筹划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有关营业税税务筹划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有关营业税税务筹划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 应在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 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时, 才进行征收。

对以不动产投资和入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担投资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收取固定收入, 不承担投资风险。

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 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 名目多种多样。

这实质上是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

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 但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 因而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在以上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案例光华公司与明日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 两企业中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 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 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

光华公司注册资本9 600万元, 明日公司注册资本4.8亿元。

光华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明日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明日公司于2002年5月投资兴建一幢楼。

由于明日公司没有建房资质, 因此以光华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

明日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光华公司银行账户, 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

至2003年8月份, 大厦已建成装修完毕, 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由于光华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 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 光华公司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

截至竣工, 光华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 220万元。

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费用及办理流程

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费用及办理流程

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费用及办理流程一、对房地产投资作价入股涉税及费用有:1、契税,按成交价的3%由被投资企业缴纳;2、印花税,按投资做价入股合同金额的0.05%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分别缴纳;3、所得税,由投资方按评估入股价减去购买价的25%缴纳;4、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由投资双方各半缴纳;不用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1)、营业税方面: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总结:不征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规定,对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总结:投资与被投资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要缴土地增值税,其他企业不缴。

(3)、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照公允价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总结:投资企业房地产估价高于原价的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作价入股管理流程:企业股东决议确定以房产土地投资作价入股的股东决议→评估报告→章程修改(初稿)→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国土部门代征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为企业,且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部门办理权属变更→企业三个月内到工商部门确认章程修改(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骑缝章)→修改章程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投资作价入股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资料:1、股东决议;2、修改章程(初稿);3、评估报告(土地房产评估明细);4、企业所在镇(区)政府证明文件;5、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批表。

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如何纳税

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如何纳税

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如何纳税母公司以房地产增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子公司受让的房地产涉及契税、印花税。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房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单纯土地转让,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将转让建筑物的部分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转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部分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额一般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房产出资涉税分析

以房产出资涉税分析

以房地产出资涉税分析如果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下面我们针对主要涉及税种进行梳理。

一、转让方(一)增值税房企将房产投资入股的行为,视同转让,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二)印花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均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于“财产所有权”系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企业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方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就需要按照规定对其投资行为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若享受投资环节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要满足“改制重组”的前提条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
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土 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

[2009]91号
增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Leabharlann 税。法字[19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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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 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
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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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
割等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5.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 则》
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 4 页,共 6 页
1.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等行为,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 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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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2014-02-15 12:30:55| 分类:财税风控 | 标签:房地产投资股权税收|举报|字号订阅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筹划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第三部;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筹划结果;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A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以一栋写字楼向B企业投资入股。

该写字楼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双方约定A 企业参与B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热,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投资人越来越多,形式也多种多样。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一直颇受纳税人关注,下面笔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就当事双方各自的税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投资方涉税处理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

这种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还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其实质上是属于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将投资的土地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仅被投资人将所开发的房地产再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在以土地投资时也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见,按规定上例中A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

假设经核实该写字楼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则A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3000-2200)×30%=24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将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四、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根据印花税规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

即上例中A企业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被投资方涉税处理一、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公司法》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按规定应由接受房地产投资的被投资方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

即上例中B企业应纳契税=3000×5%=150(万元)。

二、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以企业拥有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所有,被投资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将房地产投出后,账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

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投资方缴纳。

假设B企业所在省市规定减除幅度30%,则上例中B企业每年应纳房产税=3000×(1-30%)×1.2%=25.2(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由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被投资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所有,因此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假设B 企业所在城市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则上例中B企业每年应纳土地使用税=10×0.2=2(万元)。

四、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可见,接受房地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也要缴纳印花税。

即上例中B企业也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五、土地增值说按照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受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依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产投资入股涉税费用及办理流程一、对房地产投资作价入股涉税及费用有:1、契税,按成交价的3%由被投资企业缴纳;2、印花税,按投资做价入股合同金额的0.05%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分别缴纳;3、所得税,由投资方按评估入股价减去购买价的25%缴纳;4、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由投资双方各半缴纳;5、不用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如下:(1)、营业税方面: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总结: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规定,对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总结:投资与被投资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要缴土地增值税,其他企业不缴。

(3)、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照公允价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总结:投资企业房地产估价高于原价的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作价入股管理流程:企业股东决议确定以房产土地投资作价入股的股东决议→评估报告→章程修改(初稿)→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国土部门代征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为企业,且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部门办理权属变更→企业三个月内到工商部门确认章程修改(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骑缝章)→修改章程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投资作价入股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资料:1、股东决议;2、修改章程(初稿);3、评估报告(土地房产评估明细);4、企业所在镇(区)政府证明文件;5、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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