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标准以上项目比选特别规定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行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要求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的中标候选人。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国法》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家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名单中确定。
综行规定》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合七部委( 2003 年 12 号令)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及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比选的制度范本

施工单位比选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规范施工单位比选行为,提高施工单位比选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比选范围和条件1. 比选范围:本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2. 比选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3)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比选程序1. 发布比选公告: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开发布比选公告,邀请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比选。
2. 报名和资格审核:有意参加比选的施工单位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对比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入比选环节。
3. 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单位按照公司要求编制比选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报价、工期承诺等内容。
4. 比选评审: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参选单位的比选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的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工期承诺的可行性等。
5. 确定中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技术实力、报价、工期、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6. 签订合同: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比选纪律1. 参选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2. 比选过程中,参选单位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参选资格。
3. 公司比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比选程序和纪律,确保比选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4. 对违反比选纪律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
施工单位比选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3e8d0ef78a6529647d53ce.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文件桂路工程发〔2011〕127号关于印发《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级公路管理局:为加强路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区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特点,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设计变更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加强学习教育,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学习,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实施,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必须先办理变更许可;需项目业主、设计审批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必须建立首问负责制跟踪办理,未按规定办结,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规范申报、审核、报批文件资料,应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报送文件材料,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审核批准时必须载明 - 1 -设计变更许可、单价与计量合同等条款依据,避免退文影响审批实施效率,甚至违规、违法进行设计变更的行为出现;隐蔽工程、抢险工程必须有全过程的影像证明材料,利于提高复核审批的准确性与效率。
三是严格实行公开管理制度,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设计变更审批公示制度。
二、加强设计变更预控管理及台账管理。
项目开工时应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按项目建设中易出现变更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建立预控台账;建设实施期间应按规定向项目业主报送台账资料。
三、加强创新管理。
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对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质量与安全、加快建设的可能方案均应努力进行优化,减少投资,确保取得更佳效益;同时,要研究创新管理方式及预防机制,全面提高公路建设质量效益,又好又快地完成公路网建设任务。
四、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方式发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技术室、工程管理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 -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网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实现公路安全、舒适、快捷、经济、环保、美观的建设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及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建〔2010〕8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公路路网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项目招标的范围及招投标要求和规定

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的要求(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标准

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1.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3. 公共投资项目;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1.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3. 公共投资项目;4. 下列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招标方式:(1)大型公共建筑、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2)大型企业集团、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工程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公共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四、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一)公开招标: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 公开招标适用于符合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
(二)邀请招标:1.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 邀请招标适用于符合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但招标人可以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比选招标政策文件

一、总则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文件。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应当平等参与,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自愿、平等、协商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一)招标投标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2.政府投资、融资、购买服务项目;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
(二)招标投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投标方式。
四、招标投标的程序(一)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发布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等事项。
2.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保持一定的时间。
(二)资格预审1.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条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限制。
(三)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一)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1.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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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规模标准以上项目比选特别规定
13.1 规模以上项目的范围。
13.1.1规模以上项目是指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比选标准上限以上,即: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3.2按照规定,规模以上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
但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的标准以上项目,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招标,都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
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2)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三条,“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
13.3对规模标准以上项目实行比选的,既要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也要做到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因此,规模以上项目实行比选,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比选监督部门认为某个具体项目比选公正性可能受到影响的,可提出以下建议,比选人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1)从比选网站随机选择确定比选申请人的地点;
(2)评比的地点;
(3)报价方式。
13.4规模标准以上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3.4.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13.4.2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1)“本单位”人员是指签订了聘用合同和购买了保险的人员,比选人不得选派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3)招标方面的专业人员是指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或取得招标师、高级招标师资格的人员。
13.4.3比选人单位不具备13.4.2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1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1)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13.6规模标准以上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
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比选人须在中选人提供评比中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压证由有关监督部门和业主共同现场签封,并由业主管理,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由签封单位现场拆封退还。
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13.7规模标准以上项目的评审,推行合理低价法。
评审时对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依次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报价最低的合格比选申请人应确定为中选人。
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报价低于确定为中选人的报价(即否决较低价格的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的,评审委员会应详细说明理由,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3.8规模标准以上项目,本章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本比选文件的其他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