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督查组对甘肃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甘水水保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1〕73号)各有关市(州)水务(水电、水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提高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及管护水平,确保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等水土保持拦挡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若干意见》(水保〔2010〕455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加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淤地坝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坝系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前期工作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建立健全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承担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的工程设计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勘察实测,获取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坝区域地质灾害进行评价。
骨干坝初步设计应开展坝址地质调查,对坝址地质作出相应评价,确保工程前期质量。
二是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形成功能互补、作用相济的小流域坝系。
在坝系工程之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坝工程建设。
但坡面治理程度较好、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迫切需要、工程综合效益能得到充分发挥、坝址条件较好的支沟,在进行安全评价分析后,可适度布设。
三是坚持坡沟兼治,加强坡面综合治理。
今后建设小流域坝系,对治理程度较高的小流域,优先配套安排淤地坝工程建设。
治理程度达不到30%且近期未纳入面上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的小流域,不再安排沟道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四是严格坝址选择。
水利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水利督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督查工作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水利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水利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督查组织第五条水利督查组织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国家级水利督查组织由水利部负责,地方级水利督查组织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
第六条水利督查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配备相应的督查人员,明确督查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水利督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督查内容第八条水利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安全性、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水利督查应重点关注水利工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如施工现场、重要设备、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
第十条水利督查应结合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如开工前、施工中、竣工验收等。
四、督查程序第十一条水利督查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计划:根据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开展现场督查:按照督查计划,组织督查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发现问题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被督查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督查组织。
(四)督查总结报告: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五、督查结果运用第十二条水利督查结果作为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纳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考核体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水明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7•【文号】安委办[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9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继续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较好地完成了“专项行动”第四阶段的工作任务。
现简要通报9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并就持续深入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基本情况到9月末,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364707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3866955项,已自改隐患3434608项,整改率88.8%。
其中:自查重大隐患73229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6282项,重大隐患整改率76.9%;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3655项(少部分已完成),落实资金113908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5757项,采取监控措施17773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49起。
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320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8471人。
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709人(已判决832人);受党政纪处分3195人;受行政处罚3567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16617个,已取缔85477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
其中煤矿:已掌握25250个,已取缔24041个,正在打击1209个。
二、主要特点9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1.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和工作要求。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水建管[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和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树立水库安全管理汛期与非汛期并重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设立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组织实施水库运行管理督查、专项检查、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的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逐步推行水库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环境友好、社会效益好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加强监理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强化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水平。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加强自律,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应暂停违规单位的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信息。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要合理确定设计参数,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设计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按时完成,设计文件要与实际工程相符,必须经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文件应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可靠性,其中质量要求、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等内容应详细完整。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确保设计符合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可控。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计审查程序,加强设计质量控制,减少设计缺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查核实河湖 “四乱”问题线索的函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查核实河湖“四乱”问题线索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9.05.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查核实河湖“四乱”问题线索的函
兰州市、定西市、平凉市、白银市、武威市水务局:
2019年3月17日,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甘肃省委政法委、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呈报了《兰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协调解决甘肃省内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函》(兰铁工函〔2019〕137号)《兰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协调解决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函》(兰铁工函〔2019〕139号),反映铁路沿线河道内存在非法采砂、排污、倾倒垃圾、涉水违建等4类35项问题,现印发你们(见附件,请在甘肃水利网“公告公示”栏目下载),请高度重视,并结合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湖执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
并将调查核实和整治处理情况于2019年6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联系人及电话:刘文君(河湖处)(0931)8415256
崔嵘(政策法规处)(0931)8416502
韩云(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151****1721
附件: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内铁路沿线河湖四乱问题清单
甘肃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3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特有的、行之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拦泥淤地、发展生产、改善生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淤地坝工程数量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泄洪设施不完善,安全度汛风险较大。
通过去年我部组织的暗访督查发现,淤地坝工程在运用管理中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三个责任人”落实不到位、防汛预案针对性不强、管理经费不落实、运行管理薄弱等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工程安全运用管理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责任单位,着力解决工程未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或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乡、镇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做好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落实防汛技术责任人,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运用管理情况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逐坝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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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期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第54卷表4灌水结束后及水分再分布1d、3 d的湿润锋距离和湿润体体积
肥液浓度入渗时间水平湿润锋竖直向下湿润锋竖直向上湿润锋地表横向湿润锋地表竖向湿润锋湿润体体积增幅/(g/L)/$/cm/cm/cm/cm/cm/dm3/!
0灌水结束29.032.615.027.225.247.30
1d42.043.015.040.230.0119.18151.98
3d43.645.215.042.031.5133.0811.66
15灌水结束29.535.315.028.725.852.10
1d42.843.615.040.731.5124.65139.27
34d44.149.715.043.533.8146.3517.40
30灌水结束32.737.715.031.526.366.46
14d43.547.815.042.634.2138.32108.11
34d44.855.215.046.640.5165.1519.40
60灌水结束35.538.515.034.627.279.72
14d44.753.015.044.036.3157.1697.15
34d45.559.515.048.845.0181.3015.36
4结论与讨论
涌泉根灌不同肥液浓度条件下自由人渗各个方 向湿润锋运移距离随人渗时间和肥液浓度的变化符 合幂函数关系,得到各方向湿润锋运移距离随肥液 浓度和人渗时间变化的经验模型。
采用不同的体积 函数对湿润体体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研究,分析了 湿润体体积随肥液浓度的变化规律,随着肥液浓度 的增大,在人渗前期湿润体体积增大较快,人渗后期 湿润体基本达到稳定状态,不同肥液浓度的湿润体 体积差异减小。
本试验初步探究了涌泉根灌条件下 肥液人渗对湿润体体积的影响,对于涌泉根灌技术实践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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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督查组对甘肃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5月30日至6月12日,水利部建安中心督查组一行对甘肃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吴天临副厅长主持督查反馈会。
督查组先后深人省疏管局昌马水库、民乐县双树寺水库和永昌县皇城水库,通过听取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汇报、实地察看水库工况、查阅资料及座谈等形式对水库大坝责任制落实、日常管理等涉及水库运行管理的20项内容进行了全面督查。
督查反馈会上,督查组将3座水库督查情况同省水利厅交换了意见,对甘肃省在水库安全责任制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注册登记和水库运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及时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工钢闸门检测、观测设施更新、编制水库年度调度总结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吴天临副厅长指出,本次督查工作正值甘肃省汛期,对水库管理单位查找自身不足、提升管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结合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及不足,举一反三,全面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提升水库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2018-06-1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