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资料
造价员内部学习资料

造价员内部学习资料一材料单价及风险部分一、定额中的材料单价是以2004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各专业所需用的材料为基础编制的,它包括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
二、所有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以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三、在工程计价中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所以同一个材料品种由于处于时间不同,可能产生不同单价。
四、所有的材料单价应为从其来源地运到工地仓库后出库的全部费用。
其内容组成是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四项费用。
“09计价规则”规定: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五、材料单价确定方法及公式材料单价=[(供应价格+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目前材料价格的确定方法有:1、以材料单价四项费用直接确定的价格即材料单价含所有内容。
2、以材料单价三项费用确定的价格即材料单价不含采购及保管费,按确认的材料单价加上采购及保管费。
3、按材料单价的组成分别确定价格即分别确定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将确认的价格相加在一起组成的材料单价。
公式:采购及保管费: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价格×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六、确定材料单价时应注意的环节:(一)材料采购和保管费计取范围:是所有在工程计价中采用的材料。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目前材料采购有三个方面 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 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供应; 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造价员继新续教育培训资料

第一讲施工索赔第一节承包商索赔的原因一、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一)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工作。
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
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机械、材料不能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二)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三)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四)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干扰事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五)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解决应做作明确规定。
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
陕西省造价员考试理论大纲学习资料

陕西省造价员考试理论大纲1、基本建设的概:就是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过程,或是对一定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以及相关联的其它工作的总称。
2、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用时,并在其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劳动手段,主要包括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所作使用的各种设备、生产工具以及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须的建筑物、构筑物、运输工具等。
3、建设项目的分类:(1)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分:A、新建项目;B、扩建项目;C、改建项目;D、恢复项目;E、迁建项目。
(2)按照建设项目的用途不同分:A、生产性建设项目;B、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3)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不同分:A、筹建项目;B、在建项目;C、投产项目(4)按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同分:A、大型项目;B、中型项目;C、小型项目。
(5)按建设项目投资来源规模不同分:A、国家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B、银行信用筹资的建设项目;C、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D、引进外资的建设项目;E、资金币场筹资的建设项目。
4、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
其内容如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5、基本建设工程分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四个等级。
6、一个建设项目是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项工程是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又由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的,一个分部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这是基本建设工作中各方面共同执行的统一标准。
7、工程造价的含义:工程造价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它具有两种含义:(1)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用的一次性费用的总和;(2)从承包商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用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造价员继续教育试题库

造价员继续教育试题库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概述1、按项目组成进行分析首先要把项目分解到()。
A.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中B.单体工程和单项工程中C.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中D.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答案:A ( 184 )2、单位工程是()的工程。
A.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B.形成独立使用功能C.对建设项目的进一步分解D.对分部工程进一步分解答案:B ( 184 )3、智能建筑工程属于()。
A.单项工程B.单位工程C.分部工程D.分项工程答案:C( 184 )4、投资额在()万元以上属于非工业生产性大中型项目。
A.2000B.3000C.4000D.5000答案:B(186 )5、实行“工程代建制”的管理模式是()项目。
A.经营性政府投资B.非政府投资C.外商投资D.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答案:D( 187 )6、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模式是()项目。
A.经营性政府投资B.非政府投资C.外商投资D.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答案:A( 187 )7、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中,各个步骤()。
A、次序可以颠倒,但不能进行交叉B、次序不能颠倒,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C、次序不能颠倒,也不能进行交叉D、次序可以颠倒,同时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答案:B( 188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要素不包括()A.建设必要性B.技术可行性C.经济合理性D.设计先进性答案:D(189 )9、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审批制B.核准制C.备案制D.审查制答案:A( 189 )10、()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承包商B.监理单位C.业主D.分包商答案:C( 191 )11、投资额在()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
A.20 300B.30 300C.20 200D.30 200答案:B( 191 )12、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工程项目周期内的所有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的过程。
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资料仅供参考

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资料(仅供参考)一、填空题1、工程建设各阶段工程造价关系的先后顺序正确的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竣工结算)。
2、建设项目目标控制的基础是(信息管理)。
3、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
4、施工招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深度),经常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
5、从各阶段的控制重点可见,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应把握的不包括(招标投标阶段重视施工质量)。
6、下列属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投资估算)。
7、建设投资估算的内容按照费用的性质划分,不包括(融资费用)。
8、紧急抢修、援救、救灾等建设工程,可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9、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单项工程)。
10、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当事人做了在合同规定以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11、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是(差价预备费)。
12、下列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是(合同价款与支付证书)。
13、按照风险的来源划分属于政治风险的是(经济的开发程度)。
14、工期确认时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师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为(14天)天。
15、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和载体是(工程造价的确定)。
16、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7、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进行划分错误的是(间接费=机械费合计×间接费费率(%))。
18、下列有关(时间定额与产量定额)是互为倒数关系。
19、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是(基本预备费)。
20、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有关规定由七项费用组成,这些费用按其性质分为第一类费用和第二类费用(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1、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责任说法错误是(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不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造价员考试培训资料

自落式:搅拌塑性混凝土 强制式:搅拌干硬性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
搅拌 制度
进料容量:(施工配料)
搅拌时间:不得小于最小搅拌时间
投料顺序:一次投料、二次投料
混凝土的浇注
一般规定
浇注前检查模板,清理杂物,木模浇水
验筋,验预留孔洞及预埋件
分层浇注,高度>3m时应加溜槽、串筒
运输、浇注及间歇时间总和≤初凝时间
顺 序
一般
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先拆 侧模,后拆底模
框架
柱模→梁侧模→楼板模→梁底模
对长度不小于( )的钢筋混凝
土梁、板,其底模板应按要求起拱。 A、3m B、4m C、5m D、6m
答案:B
单选题
单选题
关于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拆除,正 确的说法是( )。 A、梁侧模拆除时对混凝土强度无任何影响 B、拆模时应先拆承重模板,后拆非承重模板 C、后张法预应力构件的侧模应在预应力筋张拉 前拆除 D、同种构件底模拆除时对混凝土强度要求相同 答案:C
焊接 机械连接
≤50%
钢筋的冷拉可以( )。 提高钢筋的塑性 提高钢筋的韧性 提高钢筋的强度 实现钢筋的调直 实现钢筋的除锈
答案:C、D、E
多选题
焊接钢筋网应采用的焊接方
法是( )。 闪光对焊 电阻点焊 电弧焊 电渣压力焊
答案:B
单选题
模板及安装
类 型
组合模板,大模板,滑模,爬模,台模,隧道模,永久性模板
排水降水施工
排水
地面:排水沟、截水沟、筑土堤
坑(槽):明排水法(集水坑法)
井点 降水
轻型井点(可降3~6m)
喷射井点(可降8~20m)
管井井点(井内降6~10m)
深井井点(可降30~40m)
西安市造价员继续教育试题

西安市2015年造价员继续教育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要求,合同中没有适用及可参考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按( D )。
A 合同中类似的价格执行B 当地权威部门指导的价格执行C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价格执行D 承包人提出的价格,业主确认后执行2.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下列情况造成措施费用应予调整的是( C )。
A 承包人更改施工组织设计B 现场施工机械损坏而延误工期C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量D 施工期间因有关政策变化材料涨价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3.规费(除养老保险统筹外)是根据省级政府或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应由(C)缴纳。
A 政府机关B 建设单位C 施工单位D 税收部门4.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经有关机构批准即为控制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 C)。
A 最低限额B 最终限额C 最高限额D 规定限额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B)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 14B 30C 60D 286.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C )内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A 180日B 半年C 一年D 二年7.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B)确认后做为结算的依据。
A 造价咨询机构B 发包人C 造价管理部门D 投标人8.关于清单工程量确认说法错误的是( D )。
A 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B 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C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D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给予计量9.对施工单位而言,编制施工图预算可以用来做为编制工程投标和控制分包工程合同单价的依据,其作用不包括(B)。
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材料

学习平台:提供在线学习、直播 课程、互动讨论等多种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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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操作:提供模拟工程、实地 考察等实践操作机会,提高学员 的实践能力
提供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实践操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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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培训: 根据项目需要, 随时进行,持
续时间不定
培训内容:包 括工程造价、 项目管理、法
律法规等
培训方式:线 上培训、线下 培训相结合, 以线上培训为
主
培训时间安排与考核要求
培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培训地点:公司培训室 考核方式:笔试+实操,笔试占总分70%,实操占总分30% 考核时间: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进行考核 考核要求:笔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实操成绩达到70分以上,方可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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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造价员继续教育学习资料(一)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主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六)编制投标报价;(七)约定工程合同价;(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五)残疾人就业保险;(六)女工生育保险;(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八)住房公积金;(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及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