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法院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法院绩效考核是评价法院工作成效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评估指标不够科学合理。
在法院绩效考核中,评估指标往往只关注案件数量和办理速度等表面性指标,忽略了案件质量、司法公正等更为重要的指标。
这导致法院工作只强调速度,而忽略了质量和公正。
2. 考核结果过于重要。
由于绩效考核结果对法院职工升迁、薪酬等方面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往往会导致法院工作人员过度追求高分数,而忽视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责。
3. 考核标准不一致。
不同法院之间的绩效考核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一些法院工作人员不公平受损。
此外,考核标准的频繁变更也会导致工作人员不适应。
4. 奖惩措施不够合理。
有些法院在绩效考核中只关注奖励,而对处罚措施不够重视。
这导致了一些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的忽视,甚至导致了一些不当判决。
因此,我们需要对法院绩效考核进行改革,更好地体现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服务大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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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叶健侍东波梁代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思路和原则三、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2021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就法官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运用等作出全面规范,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官考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思路和原则、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
加强和改进法官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把作为考核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并通过考核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河北省人民法院绩效考核指标

河北省人民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一、考核对象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二、考核原则(一)公开公正。
考核工作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接受监督,以考核对象完成年度工作口标的实际情况为根据,以年度考核指标为准绳,对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公正评价。
(二)突出重点。
对考核对象具有共性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受客观条件制约的方面如硬件建设等一般不考核,对年度重点工作予以突出。
(三)常态管理。
切实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即时获得工作H标的有关数据并予以定期通报,将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有机结合,促进法院各项管理的常态化。
(四)统一部署。
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安排。
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各中级人民法院参加。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和司法政务四个方面。
四、考核方式(一)设定目标。
根据人民法院职责、任务和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按照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设定年度考核指标。
(二)量化分值。
基本分100分。
其中,审判(执行)工作53分,法院改革7分,队伍建设20分,司法政务20分,在每一指标项下确定具体分值。
(三)考核计分。
达到各项工作目标要求的获得基本分,未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按减分标准减去相应的基本分,在重要指标上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性加分。
加减分不超过指标项下基本分。
各项工作所得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为工作日标年度考核的总分。
五、考核组织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考核,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及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进行。
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各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
六、考核程序(一)数据填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需在审判管理等信息系统中准确及时填报反映工作实际的数据,保证相关指标数据在考核系统中自动生成。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绩效考核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法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问题1:指标单一目前,法院绩效考核中的指标主要是“结案率”及“办案速度”,但是这些指标无法全面反映法官绩效。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法官只追求办案速度和结案率而不关注判案质量和公正性,那么这个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可能存在瑕疵,甚至带有主观性。
建议:为法官绩效考核设置更全面、更科学的指标,从案件质量、公正性、司法效率等多角度来进行评估。
问题2:争议性大“结案率”和“办案速度”这两个指标可能因为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和法官个人能力等因素而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结案,而法院绩效考核无法对这种情况做出合理评定。
建议:明确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拟定不同的考核指标。
例如,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设置合理延期的时间范围,超过时间范围则不予计入考核。
问题3:缺乏激励制度目前,法院绩效考核中没有明确的激励措施,没有考核结果的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
这无法对法官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而且也无法刺激法官改善自身工作水平。
建议:建立激励机制,例如对绩效优异的法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差的法官进行惩罚,例如限制晋升、薪资调整、降低考评等措施。
问题4:评价方式不科学以往法官绩效考核的评价方式往往是单向的、定性的、不科学的。
例如,一些地区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法官绩效评估,但是这种办法有很大争议。
建议: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和切实可行的方法,注重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考核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结语细致的法官绩效考核,对于整个司法机关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巨大的帮助。
但是,必须解决上述的问题,并利用科学方法构建起完善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才能够真正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提高司法效率,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院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落实院党组制度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司法政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考核,奖优罚劣,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努力实现三年争全省一流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细化工作与量化指标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对象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核的方式方法是: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年度内没有重大失误,视为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记100分。
同时因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重点项目的考核,按规定加减分,全年累计加减得分为本人年度内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条考核项目及分值规定(一)共同工作考核项目1、出差、事假按《吕梁中院考勤请假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每月5日前向政治部报送本单位人员上月出勤情况,同时政治部不定时抽查考核出勤,未办理正当手续,缺岗一次扣2分;抽查时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全院性的会议、集体活动等,实行点名(签名)制度,无正当手续不到者,每次扣2分。
3、院内安排的有关工作,不能按时按要求(即“两按”规定)完成的,推迟一日扣1分,最多扣5分,超过五日未完成的,除按规定扣分外,在全院通报批评一次。
4、每编写一条信息,被本院采用的记1分;被地市级报刊采用的记2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4分;被最高法院或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8分。
一条信息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年度内多条信息累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不包括研究室人员编写的信息)。
5、调2023字以上的研文章、论文,被地市级刊物采用的记10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20分;被最高法院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30分。
2023字以下的记一半分。
一篇文章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
法院绩效考核报告

法院绩效考核报告1. 引言法院绩效考核是评定法院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分析和评估我国法院的绩效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 考核指标法院绩效考核包括诸多指标,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2.1 案件结案率案件结案率是衡量法院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案件方面的效率和能力。
较高的结案率可以表明法院及时审理和解决了大部分案件。
2.2 司法实践质量司法实践质量是衡量法院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判决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合规性。
司法实践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声誉。
2.3 工作效率工作效率是衡量法院绩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它反映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协调能力。
工作效率的提高可以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3. 绩效评估方法绩效评估是法院绩效考核的重要环节。
在评估法院绩效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3.1 数据分析通过对法院案件审理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绩效指标的数据,并进行比较和评估。
数据分析可以帮助法院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3.2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评估法院绩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法院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评估法院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情况。
合理的财务分析可以帮助法院调整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3.3 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是评估法院绩效的常用方法之一。
通过向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可以了解他们对法院绩效的评价和意见。
调查问卷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法院绩效的参考依据。
4. 绩效评估结果根据以上的绩效评估方法,对我国法院绩效进行了评估,得出以下绩效评估结果:4.1 案件结案率根据数据分析,我国法院的案件结案率总体较高,达到了90%以上。
这表明我国法院在案件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4.2 司法实践质量通过对判决文书的分析,发现大部分文书规范且准确。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第二条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80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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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扣 0.1 分;二审超(差)1 件加(扣)0.1 分。 副庭长、审判长结案数分别以本庭法官平均数的 50%、70%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加扣分。 执行局长结案数以 2 件、审监庭庭长、执行庭庭长以 3 件、其他业务庭庭长以 6 件为基数,
作出的裁定被改变的 1 件扣 1 分。 (五)案件上、抗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负有责任的法官 1 件扣 2 分。 (六)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不当,负有责任的法官 1 件扣 2 分。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被再审改判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法官 1 件扣 2
分;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 1 件扣 5 分。 (八)法官汇报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 1 件扣
超(差)1 件加(扣)0.1 分,加分最高不超过 1 分。 审监庭庭长结案应为再审案件。
(二)刑事、民商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以考核前三个年度的平均 率为基数,再审案件结案率以 70%、执行案件结案率(含执行和解案件或执行到位率 60%以上 中止的案件)以 60%为基数,高(低)1 个百分点加(扣)0.2 分。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 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 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 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 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计算结案率时因特殊情况中止的案件除外。
(三)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周期、执行案件执行周期,以本庭的平均天数为基数,低(高)1 个 百分点加(扣)0.1 分。
非因承办人原因耽误的时间在考核计算周期时予以减除。 (四)未按规定完成案件局域网操作的 1 件扣 0.5 分。 (五)指定辩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 件扣 0.5 分。 (六)非正当理由延长审(执)限的 1 件扣 1 分。 (七)发回重审案件要求查明或回答的问题没有认真查明或回答导致被再次发回重审的 1 件 扣 2 分。 发生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 件扣 0.1-0.5 分。 第十一条 效果考评指标:(一)案件处置不当或接待当事人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 果的 1 件扣 1-5 分。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并执行完毕的 1 件加 0.2 分;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或者申 诉申请再审案件调解(和解)的 1 件加 0.5 分。 民商事审判庭法官的调解(撤诉)率以本庭的平均数为基数, 高(低)1 个百分点加(扣)0.1 分。
诉错误,进入再审后被改判的 1 件扣 1.5 分。 (二)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未开庭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 件扣 0.5 分。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 1 件扣 0.5 分,因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退回的 1 件扣 1 分。 (四)上级法院限期执行案件非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问题未在限期内执行完毕或执行过程中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 评。
第二条 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 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 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 100 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 50 分,效益好、效果好各 20 分,形象好 10 分, 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 95%,领导评分占 5%(中 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 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 5 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 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 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 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 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 80 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 3 个月后视 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 80 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 以辞退。 第八条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 第二章 法官考评第九条 质量考评指标:(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 辖错误的 1 件扣 0.5 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 1 件扣经审查案件结果没有错误但有一定瑕疵,不必进入司法程序 的 1 件扣责任人 0.5 分。
(四)二审拟作发回重审或者重大改判的案件未向一审法院了解有关情况的 1 件扣 0.5 分。 (五)裁判、调解不当导致执行不能的 1 件扣 2 分。 (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见上诉人(被告人)、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回访帮教 1 件加 0.1 分。 (七)办理请示案件 1 件加 0.1 分。 (八)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 件加 1 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结案总数一定比例报送(再审 10%、行政和执行 4%、刑事 3%、 民商事和立案 2%),由审判委员会确定。 发生第(一)、(四)、(五)项规定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 件扣 0.1-2 分。 第十二条 业务庭庭(局)长考评,履行职能得分占 70%,个人考评得分占 30%,履行职能得 分为本庭所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平均分。 承担连带责任扣分从履行职能得分中扣除。 第十三条 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副庭长、审判长有责任的按照相同分值扣其考评 总分,同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再审、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参照一审案件考评;申诉复查案件,执行异议、复议、 监督和保全案件,非诉审查并执行的案件参照二审案件考评;减刑假释案件 8 件折抵 1 件二审 案件考评,非诉审查案件 3 件折抵 1 件二审案件考评。 破产案件折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第十五条 撰写的文字材料发现错漏别字、统计数据出现错漏、 书刊印发后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1 处扣 0.1 分;发现重大差错的 1 处扣 1 分。 第十六条 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造成后果的 1 次扣 1 分,在本院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1 次扣 2-5 分。 第十七条 采购物资、办公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格的 1 次扣 1 分,造成后果的 1 次扣 3 分,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1 次扣 1-5 分。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或报送材料、数据、统计报表等 1 次扣 0.5 分,贻误工 作的 1 次扣 3 分。 第十九条 部门人员发生本节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 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由考评委员会根据加减分情况直接进行评分。 第四章 共性考评第二十一条 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违反庭审规范的 1 次扣 0.5 分。 (二)无故不按时开庭的 1 次扣 0.5 分。 (三)卷宗保管不符合规定的 1 次 0.5 分。 (四)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关于期限的规定 1 件(次)扣 0.5 分,造成后果的 1 件(次)扣 1 分。 (五)信访交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 1 件扣 1 分。 (六)矛盾尖锐、敏感案件或情况特殊的案件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 1 次扣 1 分。 (七)交督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 1 件扣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