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督函〔2019〕45号】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保持战略定力,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把安徽打造成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迅速摸排评估。
各地应按省“两高”项目排查评估通知(皖节能办〔2021〕3号)要求,立即对在建、拟建、存量的“两高”项目迅速摸排,建立台账,认真评估。
对在建的“两高”项目应评估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拟建的应评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存量的项目要评估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的潜力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情况。
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指导意见》要求,9月底前将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台账报送我厅(格式见附件1)。
“两高”项目排查范围暂按皖节能办〔2021〕3号文要求执行。
三、严格环境准入。
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沿江各市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1)佛山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指南(2019版)第一册建设项目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文档

(1)佛⼭市公路建设项⽬档案⼯作指南(2019版)第⼀册建设项⽬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档前⾔原《佛⼭市公路建设⼯程竣⼯⽂件编制及归档指南》(以下简称2019版《归档指南》)于2019年7⽉出版,该书在规范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发挥了重要作⽤。
然⽽,随着近年来⼀些技术规范的不断更新和管理性⽂件的出台,原书已不能适应当前⼯程档案管理的需要。
为此,对2019版《归档指南》进⾏修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次修编⽬的是统⼀技术类⽤表、规范质量保证资料的编排,以实现质量保证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的⽬标。
本次是在2019版《归档指南》的基础上,按照最新颁布的规定、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修编出版《佛⼭市公路建设项⽬档案⼯作指南(2019版)》(以下简称2019版《⼯作指南》)。
本次修编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项⽬档案的管理要求,修订了施表、检表、评表、统表、试验⽤表,新增了建设单位管理⽤表、监控单位⽤表及旧桥加固⽤表等。
2019版《⼯作指南》第⼀册为《建设项⽬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由杨飞跃、陈伟忠、曾法强、周雪琼、罗超红、褚⽴军、姚若荣、曾爱云、汪伟明、刘科强、楼国权、王⽂强、林顺伟、刘璇云、谢⼭海、奉芳、刘萌主编;第⼆册为《建设单位管理⽤表》,由罗超红、奉芳、曾法强、刘璇云、谢⼭海、刘萌主编;第三册为《监理、监控单位⽤表》,由陈伟忠、姚若荣、曾爱云、曾法强、谢⼭海、奉芳、刘萌、楼国权主编;第四~⼋册为《施⼯单位⽤表》,由周雪琼、曾国东、褚⽴军、司徒毅、汪伟明、刘科强、陈伟忠、姚若荣、曾爱云、王⽂强、罗超红、陈聪、曾法强、楼国权主编。
本次修编时间仓促,且涉及多个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甚⾄错误,请使⽤者及时反馈使⽤中的问题和建议,以便修订时进⼀步完善(联系电话:0757-********、0757-********〔传真〕,下载⽹址:/doc/7cf9492c6e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b.html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岳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预案》)部分条款修改如下:一、将1.2编制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流程(自主验收)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1、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验收评估单位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和方案批复对已竣工项目实施完整仔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并取得评估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
2、报告编写:结合前期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的要求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现场踏勘: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小组到现场查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和环境状况等。
4、会议审查:(1):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组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
(3)会议质询: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4)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形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和核查单位,并在验收组成员签到表上签字,形成完整可靠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当形成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后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材料公示将以下资料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全国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专用网站实施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6、验收备案公示完成后,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样式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文)将验收形成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纸质版及电子版(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证明文件纸质版(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表送方案批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评估单位将最终形成的验收成果资料:(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报建设单位存档即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等8个省(市)部署开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结合试点经验,经研究,确定在全国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并同步部署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全面摸清本地区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二、工作要求(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
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进,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环办监测函〔2019〕452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9〕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曹侃、王东电话:(010)66556816、66556815传真:(010)66556808邮箱:***************.c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5日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公布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推动全民参与,为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倒逼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加快推进全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地方水污染防治责任,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度减少污染严重水体,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攻坚战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推动全国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46号提案的答复民建河南省委员会: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效支撑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我省黄河流域9市1区,共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个,国家级森林公园17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0个,国家级地质公园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个。
正如贵委在提案中指出的,自然保护地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在您提出的建立协作机制、统筹三条控制线、探索智慧监测平台等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自2017年开始,生态环境部等7部委联合部署,连续四批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我们充分发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通过环境保护委员会安排和部署绿盾行动的各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河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函》(豫环函〔2018〕73号)、《关于开展河南省”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183号)、《关于联合开展河南省”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0〕119号)等文件,组织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开展自然保护地实地核查,良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对开展好绿盾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推进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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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SX-22-350
4月21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大箕镇
泽州县佳宇铸造厂(普通合伙)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G207
(锡海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经现场检查,企业夜间生产,白天停产,主要问题:刷漆工艺环保设施中UV光解的7组灯管不亮,环保VOC处理设备未有效运行。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49
4月19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巴公镇
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存在问题:
1.煤气发生炉附近部分装置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看到,煤气发生炉废水直排至渠道,有刺鼻氨水味道,CO存在无组织排放,现场检测约7mg/m3。
2.企业锅炉违规批小建大,未经批准加装了一个驰放器燃烧器,环评批复35吨/时燃煤锅炉,而现场发现企业产蒸汽量42吨/时。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48
4月19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南村镇
晋城市科裕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企业年产2万吨机械配件,建有2台6t的冲天炉,燃料为焦炭,2台5t的中频炉,存在问题:冲天炉脱硫除尘环保设施没有正常运行,2台氧化风机全部停用,脱硫塔循环池浆液ph为5-6。
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据第九十九条查处超标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对不能立案处罚的,开展监督性监测。
2019年
10月15日
SX-22-335
4月21日
晋
城
市
城
区
钟家庄
办事处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超标排污
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目前停产,有2台锅炉,2018年消耗液氧296t,经过臭氧发生器,产生臭氧30t,燃煤8000t,使用尿素35.50t,发现主要问题如下:企业使用的臭氧脱硝系统,2018年使用液氧296t,经过臭氧发生器,产生臭氧约30t,部分臭氧排入环境空气中,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锅炉建于2015年,2018年燃煤两万吨,采用双碱法脱硫,氮氧化物采用氨和臭氧脱氮,目前停产,发现主要问题:企业采用的臭氧脱销工艺不符合国家规定;2018年的采暖期使用250吨尿素和100吨液氧,通过臭氧发生器产生100多吨臭氧,喷入脱硫塔之前的水平烟道,不符合国家规定,部分臭氧直接排入环境空气。
2.2018年10月《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显示“4.深化工业治理。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4.严格落实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该企业全部为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属于加快整治设备,现场监测一期二期发生炉附近环境空气CO浓度超标范围,44.5-77mg/m3。1#混燃炉漏气,PM10为2037.77ug/m3,PM2.5为1022.33ug/m3,泄露点附近有积灰,超过国家标准30mg/m3。
2.尿素装置排放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尿素装置排放筒高约80m,直径200mm,废气含有污染物氨,烟气中含有颗粒物。环评要求废气每小时排放量低于8.35kg/m3;2019年3月7日山西智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放空气洗涤塔废气流量约5978Nm3/h,氨浓度为33.6mg/m3,约0.2kg/m3。
南村镇
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X742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经现场检查,企业正在生产,存在问题:
1.制芯工艺环节环保设施生产期间停用;
2.喷漆房在生产期间未完全封闭。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47
4月18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巴公镇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化工厂
2.企业未经环评审批,建设臭氧发生器,锅炉脱硝工艺采用臭氧脱硝,2018年消耗液氧616t。
按要求安装治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依法立案处罚。
2019年
10月15日
SX-22-334
4月21日
晋
城
市
城
区
开发区
办事处
晋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
超标排污
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环督函〔2019〕45号】附件
晋城市住建局督办问题清单
编号
检查时间
城
市
县
区
乡镇
污染源
名称
污染源
地址
问题
类型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完成时限
SX-22-331
4月24日
晋
城
市
城
区
钟家庄
办事处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中原东街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正在施工,督察组根据8081272卫星子站,显示PM10为443mg,督察组发现此处为施工场地,发现主要问题如下: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围挡未安装防溢底座,部分围挡破损;未安装汽车冲洗装置;部分道路未硬化,存在淤泥;现场正在施工,2台雾炮车停用;部分土堆未覆盖,部分水泥原料未覆盖。该工程走廊长近6公里,目测约长200米,宽约20米的作业面。
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控制。
5月30日
SX-22-333
4月27日
晋
城
市
城
区
西上庄
办事处
晋城市新市街、南大街道路改造工程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道路市政施工抑尘措施不到位,扬尘污染严重。该段道路施工面长约500米,存在部分建筑渣土覆盖不到位,部分道路未硬化、部分围挡不严密,部分围档采用塑料绿网,现场露天拌沙灰,车辆不冲洗,柴油机冒黑烟等。工地洗车台水泵和自来水公司管道施工电焊机分别用柴油发电机,Pm10和pm2.5分别高达2000微克和1000微克每立方米,CO和SO2也较高,影响市区白云商贸国控点位的空气质量指数。
4月17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南村镇
泽州县金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该企业建有双碱法脱硫设施一套,124立方米高炉一座,28平方米烧结机一座,存在问题:未向环保部门审批,在热风炉顶部直排口直排未经处理的高炉煤气。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55
4月20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周村镇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S332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处于建设期。存在问题:
1.施工期间未落实扬尘控制和“六个100%”要求;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控制。
5月30日
【环督函〔2019〕45号】附件
晋城市城区督办问题清单
编号
检查时间
城
市
县
区
乡镇
污染源
名称
污染源
地址
问题
类型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完成时限
SX-22-329
4月16日
晋
城
市
城
区
北石店镇
晋城市健牛工贸有限公司
5月30日
SX-22-352
4月25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周村镇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煤气化厂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治污设施
不正常运行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主要问题:
1.原审批的一期脱硫设施停用,一二期脱硫属于简易低效脱硫工艺。现场检查发现,炉内喷钙装置2013年停用至今,未产生脱硫副产物,二期氨法脱硫未产生副产物。未安装氧化风机,也未安装压滤机,现场检测pH为7-8。一期工程2019年3月第三方手工监测报告显示,SO2浓度为7-8mg/m3,在线监测显示48mg/m3。混燃炉2019年3月份监测报告显示SO2排放浓度23mg/m3,没有氧化风机,没有脱硫副产物。该方法为简易低效率脱硫方法;
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控制。
5月30日
SX-22-332
4月27日
晋
城
市
城
区
钟家庄
办事处
晋城市中原街工地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中原街
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未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扬尘污染严重。现场混料机搅拌,水泥灰等露天无组织排放严重,监测pm10爆表,影响下游泽州一控监测点位空气指数。
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施正常使用。
5月30日
SX-22-353
4月20日
晋城市
泽州县
南村镇
泽州县畅通铸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X742
未落实VOCs整治要求
现场检查时,企业有4台3t的中频炉(两开两备),3条刷漆生产线有2条正在运行,存在问题:刷漆车间废气收集罩只有一个,安装在车间顶部的位置不够恰当,风机为5.5kw,车间气味刺鼻,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