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发挥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

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方案一、前言冤假错案是司法领域常见的问题,它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建立健全的纠正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体思路1. 提高冤假错案查处的效率和力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2. 建立健全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确保在发生冤假错案时能够及时纠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3. 发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协同作用,推动冤假错案纠正工作全面展开。
三、具体措施1. 健全冤假错案查处机制(1)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排查机制,将冤假错案排查列入各级司法机关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对冤假错案的排查不间断、不断面;(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报案和申诉受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冤假错案受理窗口,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畅通;(3)建立冤假错案督办机制,对查处冤假错案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激励和惩戒查处工作不力的责任人。
2. 加强冤假错案调查和审查(1)探索建立冤假错案独立调查机构,专门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独立调查,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审查机制,建立行政、司法复核机制,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公正审查。
3. 加强冤假错案纠正机制(1)制定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确保纠正操作规范化、程序化;(2)建立冤假错案纠正信息平台,提供冤假错案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对冤假错案纠正进行审核评估,确保纠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四、工作推进机制1. 加强各部门协作(1)建立冤假错案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共享冤假错案相关信息;(2)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协同查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各部门互相协助,共同推进冤假错案的查处工作。
2. 强化宣传教育(1)加强冤假错案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2)定期发布冤假错案纠正工作成果,增强公众对于冤假错案纠正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刑事诉讼法175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175条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针对案件的收集、审查、核实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必须充分收集、审查、核实涉案事实及相关证据。
这一过程一般会包括以下工作:1.审查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真阅读相关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鉴定检验报告等。
2.现场勘验:对于需要现场勘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收集证据:在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如有必要,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医院等部门协助进行调查。
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和鉴定。
这一程序性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对于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征求上级检察院的意见。
这一程序性规定可以确保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的审查能够得到审慎、细致、透彻的处理,避免滥用职权、私下协商的情况出现。
四、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涉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书面决定应当明确决定的事由、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其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案件的收集、审查、核实等工作,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以及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等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内容如下:案例1、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点评: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
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
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
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
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案例2、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点评: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
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谈冤假错案的防范【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创伤,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危害性之显著可见一斑。
本文笔者将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视角,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检察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过程中应采取的举措,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防范一、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根深蒂固的错误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中间环节,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业务干警自身思想存在问题,遑论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
实践中,一部分检察干警极易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证据重口供”等理念还根深蒂固于其头脑中。
在这些错误思想指导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不可谓不高。
实践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破案率、破案时间限制、舆论压力、领导压力等,为达到快速破案的结果而忽略程序。
基于同样的思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感觉在审查案件时,仅重视对实体方面的审查,而轻视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
口供是证据之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七大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仍然是最主要的一种,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重口供证据随之而来的就是刑讯逼供,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往往进行的只是形式审查,在审查逮捕和公诉阶段,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涉及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受到之前逼供行为的影响,而不敢揭露。
(二)个别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民诉法的出台,极大的挑战了办案人员的原有知识体系,再加之办案人员怠于学习;二是思想素质不高,“四风”严重,高高在上,不能认清群众的地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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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按 照 新 刑事 诉 讼 法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则 和 检察 机 关 执 法 工 作 基本 规 范 办 案 ,以 程序 性 的 监督 制 约来 实 现 对实 体 的 监 督 。 侦查 监 督 、 审查 起 诉 环节 ,既要 实 现 实体 公 正 ,也 要 实 现程序公正,以还原案件真实。重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尤其审 查 无罪 和罪 轻方 面 的证据 , 以及证 据 的关联 性 、 合法性、 规范性 、 证据的收集形式是否合法。审查物证的提取 、固定 、保管和送 检 是 否 正 确 ,鉴 定 的方 法 是 否科 学 、合 法 。 审查 勘 验 、检 查 笔 录 以及搜 查 、扣押 笔 录 等证 据 的来 源 的真 实 性和 客 观 性 。对 重 大影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与侦查机关 ( 部门 ) 会商 、 研究案情 , 适时介入 , 引导侦查, 就案件定性、 证据的收集 、 保全 、 固定 和适 用法 律 发表 意见 , 同时 发挥科 技优 势在 办案 中 的作 用 , 注意 及 时发现 并 纠正侦 查机 关 ( 部门 ) 在 侦查 活动 中 的违法 行为 , 特别 是 刑 讯 逼 供 、暴 力 取证 等 非 法 取证 行 为 ,批 捕 、起 诉 中坚 决予 以排 除 。 听取 被告 人 供 述 的无 罪 、罪 轻 的辩 解 和 辩 护律 师 提 出 的不 构 罪 、受 刑 讯 逼供 、不具 有 社 会危 险性 等意 见 ,做 好 笔 录 ,并 认 真 进 行 审查 ,在 案件 审 查 报告 中提 出建 议 侦查 机 关 ( 部 门 )就这 方 面 的 意见 有 针 对性 地 进 行 收集 、补强 ,对 防范 冤 假 错 案 起 到重 要 的作 用 。审查 发 现 存 在疑 罪 、证 据 前后 矛 盾 的不批 捕 、不 起诉 ,证据 提取形 式 不合法 的及 时提 出纠 正意见 。 侦 查监 督环 节 , 严 格把 握逮 捕条 件 ,正确 适用 社会 危险性 条件 , 善 于 通 过 审查 逮 捕 案件 发 现 立 案监 督 和 侦查 活 动监 督 线 索 。与 监所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核实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的 情形 ,及其羁押的必要性。与公诉部 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 通 报制度 。审查起 诉环 节 ,审查 时要做 到 “ 证 据确 实 、充 分 ” , 前 提 是案 件 定 性 准 确 、罪 名成 立 、犯 罪 行 为 系被 追 诉人 所 为 、 适 用 法律 准 确 , “ 对 所认 定 事 实 已排 除合 理 怀疑 ” ,定 罪 的证 据 具 有排 他 性 ,不 存 在 影 响案 件 定 性 的矛 盾 。审 判 环节 ,通 过 出庭 支持 公诉 ,对 审判 活 动进行 监督 。 加强 自侦案件 监督 , 防范 冤假 错案 死角 , 在“ 破” 字 上有 跟进 。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决 定 了检 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对 职务 犯 罪案 件立 案侦 查 。 案件 的逮捕 、 起诉 分 别 由上 一级 侦查 监督部 门 、 本级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职务 犯罪 案 件 有其 固有 的特 点 ,针 对 国家 ( 机 关 )工作 人 员 在履 行 职责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权 , 发现、 揭露 、 打击犯罪, 是 腐 败 与 反腐 败 斗 争 的重 要 诉 讼环 节 。必 要 时 辅 以技 术 侦查 措 施 和 手 段 ,以满 足 控 制犯 罪 的 需要 。为 防止 权 力被 滥 用 ,对 职 务 犯 罪 侦查 权 给 以严 格 的监 督 和控 制 ,不 能 因 为是 自侦 部 门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突破 难 度 大 、压 力大 、案 多人 少 的矛 盾 突 出 、侦 查 装 备 落后 就 放 松 要求 。监督 过 程 中首 先 把好 职务 犯 罪案 件 第 道关 ,即立案 关 , 坚 决 摈弃 “ 有罪 推定 ”、 “ 口供 至上 ”、 “ 构 罪 即捕 ” ,甚 至 “ 以捕代 侦” 等错 误 观 念 ,杜 绝 强 迫任 何 人 自 证 有 罪 ,注 重 对 侦捕 诉 的衔 接 ,适 时介 入 ,引导 侦 查 ,特别 是 对 行 受贿 案 件 的 物证 、书证 和 证 人 证言 缺 少 的情 况 下 ,被 追诉 人 的 供述 是 否 与 他证 存 在 矛盾 、翻供 、技术 侦 查措 施 和 手段 的 正确 运用 应 当作 为审查 的重 点 , 督 促 自侦部 门在 取证 时更 客观 、 更全面、更合法。特别是督促 自侦部 门收集 “ 口供”以外的证 明 案件 事 实 的 物证 、书证 和证 人证 言等 其 他证 据 ,必 要 时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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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 当发挥 防范冤假错案 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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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银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履 行 宪 法赋 予 的法 律 监督 职责 ,独立 行 使 检 察 权 ,在 推 进 平 安 中 国 、法治 中 国建 设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过 程 中肩 负着 重 要 责 任 ,在 诉讼 的 中间 环 节 防范 冤 假 错 案具 有 不 可 代替 的重 要 作 用 。侦 查 监督 是 检 察 机关 监 督 侦 查权 的第 一 道 防线 ,审查 起诉 是 检察 机关 审查 刑事 案件 侦查 终结 “ 事实 清楚 , 证 据确 实 、充 分 ” 的第 一关 ,也 是 指控 犯 罪 确 保顺 利 审判 的 重 要环 节 。检 察机 关 注重对 侦查 各个 阶 段 的执法 审查 、 全 面监 督 、 纠正违法。 “ 防线”的提前 ,极大地 降低 了侦查、起诉 、审判 环节 出现冤假错案 的机率 ,从源头上 防止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 可 能 性 。 这是 人 权 保 障 的现 实 要 求 ,也 是 贯 彻落 实 现 代 法 治精 神 的 理性 选择 。 冤 假 错 案 ,顾 名思 义 ,是 指冤 案 、假 案 、错 案 的 总 称 。冤 案 就 是 发 生 了犯 罪 事 实 ,但 是 被 迫诉 人 被 冤 枉 了 ,而 真正 的犯 罪 人 却 逍 遥法 外 。 假案 就 是 本无 案件 ,现有 的案 件 或 者被 追 诉 人 是 假 的 。错 案 是 认定 事 实 或适 用 法 律 确 有错 误 ,或 者违 反 法 定 程 序 造 成处 理 错 误 的 案件 。造 成 冤 假 错 案 的根 源 多 种 多样 , 冤 假 错 案 的危 害 极 为严 重 , “ 不 仅 对 当 事人 及 其 亲 属造 成 难 以 弥补的伤害,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影响人民 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 要求检察机关 “ 坚 守 ”冤假 错 案 的底线 。 案件 的侦查 、审查 和审 理 ,旨在 最 大 限度地 接近 案件 真相 , 还 原 案件 真 实 ,本 质 上 是个 认 识 的过 程 。这 就 决定 了在 认 识 活 动 中不 可 能 完 全 杜 绝冤 假 错 案 ,英 国 、美 国等 法 治发 达 健 全 的 国家 也不 能例 外 。在我 国 ,自古就 是 “ 六 月 飞雪 ”的冤 屈 的传说 , 说 的也 是 冤 假 错 案 。笔 者认 为 ,坚 守冤 假 错 案 的 底线 ,检 察机 关 在 履 行 法 律 监督 职 责 的基 础上 ,进一 步贯 彻 现 代法 治 精 神 , 要在 “ 防 ” 字 上下 功 夫 ,在 “ 守 ” 字上 谋 突 破 ,在 “ 破 ”字 上 有 跟 进 ,在 “ 恒 ” 字得 坚 持 ,使 人 民群 众 在 每一 件 司 法 案件 中 都 感受 到公 平 和正 义 。 深入 学 习反思 典 型冤 假 错案 , 树 立 正确 的执 法理念 , 在“ 防” 字 上 下功夫 。 “ 吾 日三 省吾 身” , 说 的就是 如何 反思 ,引以 为戒 。 就 执 法 、司法 者 而 言 ,面 对 冤 假错 案 ,既要 坚 守 底 线 ,更 要 结 合 自身实际深刻反思。检察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认 真组织学 习培训 ,从思想认识 的高度看待近年来发生 的在社会上具有重 大 反 响 的冤 假 错 案 ,深 入 研 究 成 因 ,探 寻 根 源 ,深 刻 反思 ,从 中吸取 教训 。 对 照 检查 过程 中 , 重点 分析 捕后 撤案 、 绝 对不 起诉 、 判 无 罪案 件 和 经 复议 复 核 改 变 原不 捕 决 定 的 案件 ,从 防范 和 风 险 预 警角 度 坚 守 冤 假错 的底 线 。树 立 崇 尚法 治 、刚正 不 阿 的 价 值 观 和 品格 ,树立 规 范 执 法 和 人权 保 障 理 念 ,转 变 执 法理 念 。 牢 固 树立 问题 意 识 ,既 不 放 大 问题 ,受 问题 的干 扰 ,也 不 回避 问题 , 不 推诿 。严把 案件 事实 关 、 证 据关 、 程 序关 和法 律适 用关 , 防范 冤假 错 案 ,实现 法律效 果 和社会 效 果 的有机 统一 。 加强法律监督 ,注重证据的审查 ,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 正并重 ,在 “ 守”字上求 突破。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 ,几乎 都可 以发现不严格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甚至刑讯逼供 、暴力取 证 等 违 法 行 为 ,存 在 造成 这一 结 果 的必 然 性 。 随着 诉 讼 程序 的 推进 ,应 当避 免 冤 假 错 案 的风 险 因 执法 司法 错误 不 断 固化 、积 重难返 ,越来越难 以纠正,而进入审判环节的情况发生。这必 然 要求 检察 机关 加 强法 律监 督 , 提前 发挥 防错 、 纠错 功 能和作 用 , 在 每 一 个 环节 恪 守 无 罪 推定 、疑 罪从 无 原 则 和正 当程 序 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