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废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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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它们的制定和废止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某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

本文将对一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详细介绍。

二、1.《某某法》该法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旨在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该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

因此,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决定废止该法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2.《某某规定》该规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应对当时的特殊情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决定废止该规定。

3.《某某条例》该条例是在特定地区制定的,针对当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然而,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该条例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

为了统一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决定废止该条例。

4.《某某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解决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问题而制定的。

然而,随着该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和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并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推动该行业或领域的健康发展,决定废止该办法并制定新的相关规定。

5.《某某条例》该条例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解决当时的紧急情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决定废止该条例。

三、废止的原因和影响1.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和修订。

2. 法律冲突: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需要废止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

3. 实际意义丧失: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因此需要废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废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废止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包括法律过时、不适合、冲突或者需要进行修订等。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方式通常是通过相关立法机构的决议或者法律程序进行废止或者撤销。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

首先,相关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对需要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其是否需要废止以及废止的必要性。

其次,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和研究,以确定废止的具体内容和废止的影响。

然后,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会经过相关程序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决策。

最后,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会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或者决议进行废止,并在相关媒体和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和通知。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对社会和公众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法律和规范的空白,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对相关行业和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需要进行合理的过渡和调整。

此外,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也需要进行宣传和教育,以确保公众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被替代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因此,在废止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合理和有效的。

总结而言,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废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并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合理和有效的。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汇编| 法律| 法规共计301页,40万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废止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废止的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编号]
发布单位:[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YYYY年MM月DD日]
生效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序言
为适应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经[单位名称]集体研究,决定废止以下的法律、法规。

正文
第一条 [被废止法律、法规全称] 自[生效日期]起废止。

第二条本废止决定自[发布日期]起实行,自此日起[废止法规全称]失去效力。

附件
[废止法规全文]
附则
[其他补充说明]
总结
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废止的法律、法规。

2. 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注释如下:
- 法律:指国家制定、公布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 法规: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 规章制度: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的规范行为准则。

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

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

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禁摩令”,依了哪条法令?既然叫“禁摩令”,那它究竟依了哪条法令?围绕这个话题,法学专家表示:“禁摩令”不但没有合法依据,反而违法!!!!终于找到了解救“爱骑”的法律依据,让我们一起转发,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反禁摩队伍,把“爱”传递下去,一起实现自由骑行的梦想!!法学专家解读:“禁摩令”被废除的法律依据!一、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

二、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也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

城市“禁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行政许可法》给政府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

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

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三、我国《宪法》要增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禁摩”这样的做法,似有变相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嫌疑。

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质。

行政行为应该如何管理,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监督?假如每一个人都失去了个体的尊严和选择,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

然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四、“禁摩令”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

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法律法规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法律法规
1996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鉴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进出发[1991]第52号
1991年2月22日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六年第1号
鉴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陈德铭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进出发[1991]第52号
1991年2月22日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废止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2016-5-17)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最早于1957年由政府颁布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曾是中国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争议。

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改革开放后,这一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最终在2013年被废除。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时间及其影响。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版,同时也废除了《劳动教养条例》。

这一举措被视为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具有更成熟、更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正式的司法程序,对有些被学习者进行不人道的威胁和惩罚,进一步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同时,这一制度也容易受到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滥用,有些人因些违反了规定,被冤枉在此种制度下,这也是导致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物化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上的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计划经济转型艰难的地区。

他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使社会治安面临更大的压力。

特别是政府目前缺乏与此需要相匹配和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安全更加脆弱和不牢靠。

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个例子是推行更加严格的刑事立法,遵守人权保护的法律草案已被提出,逐步创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民规范行为和公共秩序建设。

此外,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反恐法律,并加强反恐能力的培训和改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着社会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尽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会使治安面临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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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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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 产技术的通知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 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 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 则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 „88‟能源海油字1号 „88‟海油安字4号 „88‟海油安字3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88‟能源海油字1号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101 102 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 知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 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 安全管理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划科技类
序号 1 2 文 件 名 发文字号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 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 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 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 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5‟398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 104 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备案的通知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 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 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 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
65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 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设 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项 的通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 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 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评审 、备案的通知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 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生 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 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 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 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6‟第68号 国经贸厅安全„2000‟第49号 劳部发„1994‟500号 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 煤安人字„2000‟第18号 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 安监管人字„2001‟33号 安监管人字„2001‟第76号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42 43 45
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 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 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 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52 53 54 55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 安监管人字„2004‟59号
56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57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
66
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
67
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
68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 号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 号 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 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安监总厅字„2005‟51号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3
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
4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5 6 7 8 9 10 11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
12
劳人护„1982‟9号
13
劳人护„1984‟27号
14
劳人矿„1985‟2号
15
劳人护„1988‟1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 规定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 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 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发证职能的答复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 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 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 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 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 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训 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
劳护许字„1989‟1号 劳部发„1995‟261号 劳部发„1995‟265号 劳部发„1996‟138号 劳部发„1997‟55号 劳部发„1997‟317号 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
安全生产培训类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 核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 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 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 训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劳矿字„1989‟2号 劳安字„1990‟25号 劳办安字„1991‟11号 劳安字„1991‟33号 劳办矿字„1992‟19号 煤办字„1994‟第55号 煤办字„1994‟第72号 劳部发„1995‟405号 劳部发„199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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