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
理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口腔种植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可从我委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3日
附件: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口腔种植技术分为简单种植技术与复杂种植技术。
简单种植技术是指无需在术区进行复杂种植技术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
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和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骨劈开技术、上颌窦底提升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本规范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第一章医疗机构基本要求第一条口腔种植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口腔科或口腔专科医院及达到规范要求的口腔专业诊所内实施。
第二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专业设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诊疗间外应当设置手臂清洁及消毒设施。
第三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第四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的消毒管理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身应当具备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CT 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第二章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七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接受过口腔种植学专业学习或培训。
本科生及本科生以上全日制教育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口腔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者;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I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三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第八条本规范实施前已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的医务人员视为已具备进行口腔种植诊疗活动资质。
J第九条本规范实施前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未满5年,或在医疗机构非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执行本规范第七条。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是一种复杂的医疗工程,为保证口腔种植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
本文旨在为此提供一种可行且易行的管理机制,促进口腔种植技术的科学和高效发展。
一、植技术管理规范
1.医师和医护人员
执行中的口腔种植技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因此,应当对口腔种植技术医师和医护人员进行有效考核,以确保其技术资质,严厉管理其操作技术规范。
2.设备
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把握口腔种植技术的设备购置、维护和管理,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范,更新设备时,必须对新设备进行充分考核,确保使用安全。
3.操作
口腔种植技术虽然技术复杂,但操作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以期达成种植的最优效果。
因此,应当建立种植技术的标准操作流程,明确每一个操作环节,并配备充分的医护人员,以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可行性。
4.质量
在口腔种植技术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把握口腔种植体的质量,以确保种植体的质量和稳定性,为此,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定期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使用的口腔种植体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
二、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口腔种植技术的安全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对其管理的合理性和严谨性,因此,在口腔种植技术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当前管理状况,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口腔种植技术的安全有效性。
总之,口腔种植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取决于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只有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才能保证口腔种植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口腔种植技术分为简单种植技术与复杂种植技术。
简单种植技术是指无需在术区进行复杂种植技术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
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和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骨劈开技术、上颌窦底提升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
(三)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
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五)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六)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的消毒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七)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师基本要求(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二)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口腔执业医师接受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内外教育机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种植牙技术管理规范

一、概述种植牙技术是一种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为规范种植牙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求1. 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开展种植牙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
(3)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4)用于种植牙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
用于种植牙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种植牙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2. 医师(1)医师应具备口腔种植专业资质,并取得相应执业证书。
(2)医师应熟悉口腔种植技术原理、操作流程及并发症处理。
(3)医师应定期参加口腔种植技术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三、种植牙技术操作规范1. 简单种植技术(1)术前检查:对患者进行全面口腔检查,评估种植适应症。
(2)种植体植入:在局部麻醉下,按照种植体植入操作规范进行种植体植入。
(3)修复:根据患者情况,选择合适的修复方式,进行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的修复。
2. 复杂种植技术(1)术前准备:对患者进行全面口腔检查,评估种植适应症,制定详细手术方案。
(2)种植体植入:根据手术方案,进行骨劈开技术、上颌窦底提升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等复杂种植操作。
(3)修复:根据患者情况,选择合适的修复方式,进行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的修复。
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1. 制定完善的种植牙技术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加强医师培训,提高医师技术水平。
3. 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患者诊疗档案。
4. 定期对种植牙技术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加强与患者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本规范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第一章医疗机构基本要求第一条口腔种植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口腔科或口腔专科医院及达到规范要求的口腔专业诊所内实施。
第二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专业设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诊疗间外应当设置手臂清洁及消毒设施。
第三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第四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的消毒管理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身应当具备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第二章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七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接受过口腔种植学专业学习或培训。
本科生及本科生以上全日制教育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口腔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者;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三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第八条本规范实施前已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的医务人员视为已具备进行口腔种植诊疗活动资质。
中国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的应用,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口腔种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腔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技术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口腔种植技术是指将人工种植体植入颌骨,以替代缺失牙齿或牙根的一种治疗方法。
第四条口腔种植技术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具有口腔科执业许可的项目;(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口腔种植技术设备;(三)配备具有口腔种植技术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四)建立健全口腔种植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口腔种植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口腔种植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口腔种植技术人员管理第七条口腔种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取得口腔种植技术专业培训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口腔临床工作经验;(四)通过口腔种植技术考核,取得口腔种植技术执业资格。
第八条口腔种植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口腔种植技术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口腔种植技术操作规范第九条口腔种植技术操作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口腔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合理的种植方案。
第十条口腔种植手术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口腔科手术室进行,手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口腔种植手术应由具有口腔种植技术执业资格的医师实施,手术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二条口腔种植手术完成后,医师应当向患者告知术后注意事项,并指导患者进行术后护理。
第五章口腔种植技术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口腔种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口腔种植技术进行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口腔种植技术质量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术前评估:对患者的口腔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手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手术操作:严格执行口腔种植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手术质量;(三)术后护理:指导患者进行术后护理,预防和处理术后并发症;(四)随访管理:对患者的术后情况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治疗效果。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管理,提高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口腔种植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口腔种植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口腔种植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口腔种植技术应用第五条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人工牙根植入颌骨,以支持义齿的一种技术。
口腔种植技术包括牙种植、颌骨增量、骨移植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口腔种植室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二)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口腔种植资质的医生;(三)具有完善的口腔种植技术和质量控制制度;(四)具有相应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术前诊断和评估: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了解患者口腔健康状况,制定种植方案;(二)术前准备:准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械,做好患者术前教育;(三)手术操作:按照种植方案进行手术,确保手术安全;(四)术后恢复:对患者进行术后指导和随访,确保患者顺利恢复;(五)义齿修复:根据患者情况选择适当的义齿修复方式,确保修复效果。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应使用合格的人工牙根和种植器械,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三章口腔种植技术培训和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口腔种植技术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口腔种植基础知识、手术操作技巧、术后管理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口腔种植技术质量控制制度,对种植手术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医疗安全。
质量控制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操作、术后恢复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口腔种植技术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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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此项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本规范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第一章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第一条口腔种植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口腔科或口腔专科医院及达到规范要求的口腔专业诊所内实施。
第二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专业设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诊疗间外应当设置手臂清洁及消毒设施。
第三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第四条用于口腔种植的诊疗室的消毒管理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身应当具备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第二章人员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第七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当接受过口腔种植学专业学习或培训。
本科生及本科生以上全日制教育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口腔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者;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三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方可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
第八条本规范实施前已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的医务人员视为已具备进行口腔种植诊疗活动资质。
第九条本规范实施前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未满5年,或在医疗机构非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执行本规范第七条。
第三章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条口腔种植学诊疗活动中所使用的材料、器械及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
第十一条对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应当常规进行颌骨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检查与诊断。
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第十三条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口腔种植门诊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X线检查记录和资料、手术记录、治疗记录、复诊记录以及使用的种植系统及其规格的登记记录。
第十四条口腔种植技术分为简单种植技术、较复杂种植技术及复杂种植技术。
简单种植技术是指无需在术区进行任何其它种植技术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较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种植技术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引导骨再生技术、骨劈开技术、即刻种植技术;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种植技术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
的种植技术,包括:上颌窦底植骨技术、外置法植骨技术、其它自体骨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
复杂种植手术原则上应在三级医院进行。
第十五条实施较复杂种植技术的医务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复杂种植技术的医务人员除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六条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人员资质、技术条件、设备装备等开展相应的口腔种植技术,以保证口腔种植治疗安全与质量。
第十七条已正式设有口腔种植专业科室的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治疗应当在正式设有的口腔种植专业科室里进行。
如需其它专业科室协助或合作,应当由种植科室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评估,应参考Albrektsson-Zarb标准*进行。
第四章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口腔种植专业科室是指医疗机构为适应学科发展,引领学科进步,解决疑难病例而专门设立的独立专业科室。
专业科室应当配备专职医生和护理人员等。
第二十条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是指在口腔医疗机构中开展种植诊疗服务的场所。
医师执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其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开展口腔种植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依照本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口腔医疗机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终校验考核。
附:Albrektsson-Zarb标准
1986年瑞典Albrektsson和Zarb等提出的口腔种植成功评价标准:
1.种植体无动度。
2.X线片显示种植体周围无透射区。
3.种植体功能负载1年后,垂直方向骨吸收小于0.2mm/年。
4.种植体无持续性或不可逆的症状,如疼痛、感染、麻木、坏死、感觉异常及下颌管损伤。
5.达上述要求者,5年成功率85%以上;10年成功率80%以上为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