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06-126重庆市建委关于发布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冷轧带肋钢筋)名录(第二号)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渝建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6〕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组织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培育建设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设科技工作的领导,落实措施,积极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及全市科技大会精神,部署实施《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切实加强建设科技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行业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国科技大会、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及全市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切实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汪光焘部长及市委汪洋书记和市政府王鸿举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夯实基础、强化创新、突出应用、支撑发展”的基本思路,深刻理解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这一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使自主创新的方针深入人心,成为建设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市建委成立建设科技发展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于学信任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吴波任副组长,科教处、组织人事处、设计处、建管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建设科技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渝建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6〕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安全水平,推动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各项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重庆市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启动安全标准化活动,狠抓安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建设发展环境,推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好转,确保2006年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二级重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死亡人数较往年下降幅度控制在市政府和建设部要求范围内。
(二)全面启动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251”安全示范活动,具体是200个建筑安全示范工地,5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企业,10个建筑安全生产示范区县。
(三)全市应监管的建筑工地安全监督覆盖率100%,安全生产合格率100%。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技术论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技术论证”,是指对没有相关国家、地方标准或突破国家、地方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突破重庆市技术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进行技术论证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谁主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并对专项技术工程应用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建设各方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技术论证意见负责。
第四条专项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工程应用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专项技术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专项技术论证范围内的新技术,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前按要求编制专项技术论证材料,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
第七条专项技术论证材料包括: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见附件一),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新技术配套的技术文件,专项技术规定或相应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见附件二)。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渝建发〔2006〕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1-6号)

不允许用于塑料门窗。 不允许用于平开门窗。 不允许用于平开窗。
强度不够,易损坏。 强度不够。 强度不够。 1、安全性差;2、能耗大。 综合性能指标落后。
改性增强合格的热塑性塑料及金属的门窗执手。 有效连接增强型钢或钢衬的合页 能与增强型钢或钢衬板有效连接的平开窗滑动支 撑
39 沥青防水卷 材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替代技术(产品)
27
√
28 29
无干湿定型模的PVC异型材生产 塑料门窗异 工艺 型材生产机 连续成型工作时间低于100小时 具及技术 的主型材模具 非耐腐蚀、耐磨损不锈钢制做的 模具,或硬度<28HRR的模具 非硅化密封毛条 建筑门窗 高填充软PVC密封条 非滚动轴承式滑轮
√ √
速度慢,无法定型(生产钙塑 有干湿定型模的PVC异型材生产工艺 PVC)。 工作效率低
4 5
屋面 厨房
黑色平屋面(将SBS、APP等沥 青基防水材料直接铺设在屋面, 表面未做处理) √ 砖砌排烟道 √
6
模板脚手架 技术及提升 吊装技术 普通原木未经处理的改制模板 模板脚手架 技术及提升 吊装技术 木脚手外架 低碳冷拔钢丝 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 不允许用于市各区的建筑施工和小 城镇高度超过30m的建筑施工。
不允许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1 、 安全 性差 ,抗 风压 性能 差;2、节能性差 。
建筑门窗
22 23
建筑门窗
50 (含 50 ) mm 系列以下单腔结构 型材的塑料门窗 钙塑窗
√ √
25
无预热功能的PVC门窗型材焊接 塑料门窗组 机 装机具
√
不允许用于塑料门窗组装生产。
1、质量稳定性差;2、不能满 足型材加工对温度控制的要 有预热功能的塑料门窗焊接机 。 求,影响焊角强度、成品尺寸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1号-7号全套)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七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7、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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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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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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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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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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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环保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已经市建委、市环保局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该《技术要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涉及了建筑涂覆材料、木质板材与饰面板等多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是我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技术依据,对提高人居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技术要点一、基本要求:1、质量符合或优于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最高等级要求;2、采用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原料、材料、燃料或再生资源;3、材料生产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的要求,废气、废液、废渣、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在使用时达到国家规定的无毒、无害标准并在组合成建筑部品时,不会引发污染和安全隐患;5、在失效或废弃时,对人体、大气、水质和土壤等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二、技术指标要求:(一)建筑涂覆材料:水性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建筑室内用腻子等。
1、水性涂料:执行标准:GB 9755—2001《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 9756—200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2、室内用腻子:执行标准:JG/T 3049—1998《建筑室内用腻子》HJ/T 201—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水性涂料、室内用腻子其主要环保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中有害物限量满足表1规定:表1 水性涂料、室内用腻子有害物质限量产品种类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墙体用底漆水性木器漆腻子(粉、状、膏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VOC)限值≤80 g/L ≤150 g/L ≤80 g/L ≤250 g/L ≤10 g/kg 卤代烃(以二氯甲烷计)/(mg/kg)≤500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总量/(mg/kg)≤500甲醛/(mg/kg )≤100铅(mg/kg)≤90镉(mg/kg)≤75铬(mg/kg)≤60汞(mg/kg)≤603、溶剂型木器涂料执行标准:GB 18581—2001《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G/T 3608—1999《聚酯、聚氨酯木器漆》其主要环保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750光泽(60°)≥80,600550 光泽(60°)<80,700苯b/%≤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45 40 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