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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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作者:赵丽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

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

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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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张某的邻居。

张某与李某同住一小区,两家相邻。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在争执中故意伤害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空调外机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要求李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无理取闹,双方争吵不休。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身边的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张某立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张某头部受伤,经治疗,诊断为轻伤二级。

张某因此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三、案件审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李某承认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但辩称是出于自卫,并非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李某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 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3.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名誉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李某的侵害。

1. 故意伤害罪:李某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读教材·填要点]知识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人身权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知识点二某某肖像受保护1.某某权(1)某某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某某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某某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某某,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关键一点]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某某是由父母决定的。

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某某户籍管理的规定。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2.肖像权(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知识点三名誉隐私不可侵1.名誉权(1)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隐私权(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利的规定,表达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关键一点]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包管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呵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呵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含: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含: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含: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含: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含: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含: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含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吝”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人格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维护个人尊严、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在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主要内容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人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相关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性:人格权的主体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公民和法人。

2. 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转让。

3. 不可分割性:人格权不可分割,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4. 法律保护性: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人格权的法律特征1. 不可侵犯性:人格权不受他人侵犯,他人侵犯人格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2. 自主性:公民和法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

3. 有限性:人格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情况下,人格权可能受到限制。

4. 普遍性: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

四、人格权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与自身生命、身体、健康、尊严等相关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命权:公民有权享有生命,他人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

(2)身体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

(3)健康权:公民有权享有健康,他人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

(4)尊严权:公民有权享有尊严,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尊严。

2.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

(2)使用姓名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

(3)变更姓名权: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

3.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使用、发布、传播等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条款(3篇)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侵权行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依法赔偿原则;(三)损害与赔偿相适应原则;(四)及时、高效原则。

第四条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三)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第五条国家赔偿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赔偿依据和证据。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赔偿请求。

第十条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十一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一)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违法对公民实施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三)违法对公民实施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侵犯财产权的措施;(四)违法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对公民实施强制隔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六)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违法对公民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二)违法对公民财产实施没收、罚款、责令赔偿等财产性处罚;(三)违法对公民财产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四)违法对公民财产实施征用、征收等财产性措施;(五)其他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范围:(一)违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二)违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三)违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实施没收、罚款、责令赔偿等财产性处罚;(四)违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五)其他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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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
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
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然
后才能进一步明确人身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侵权人怎样承担责任。而归责
原则正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侵仅责任的基本准则。发生了人身侵权行为造成
人身权损害时,首先要依照这些原则明确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项:一般侵权损害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某些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
权损害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也是通过这三项原则确定
责任的归属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
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
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2、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
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
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
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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