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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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原则是指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它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体现,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的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下面将从公平竞争、自由选择、知情权、风险分担和创新驱动等几个方面介绍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首先,公平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禁止和打击垄断行为、限制和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次,自由选择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即保障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保障企业能够自由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市场竞争方式和合作伙伴。

自由选择原则旨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再次,知情权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即保障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保障企业能够获得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信息。

知情权原则旨在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减少市场失灵和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风险分担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定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促进风险的合理分担。

风险分担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防止市场主体因不当行为或交易风险导致的损失过大,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后,创新驱动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给予创新活动以适当的支持和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创新环境和竞争机会。

创新驱动原则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推动市场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管理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准入进行监管和管理。

市场的准入应当具有透明、公平、公正的特点,不断提升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和支持创新,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市场准入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其在尊重市场自主性的同时,也要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得有任何歧视性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应当防止、制止和惩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活力,激发创新潜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参与者在销售、服务等环节上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提升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信息宣传,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市场监管原则市场监管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管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市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五、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创新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鼓励市场参与者通过技术、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步。

市场规制法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为市场参与者的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保证,鼓励市场参与者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市场的良性竞争。

六、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要协调各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原理市场规制法原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原理旨在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法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依法经营,实现市场的有序竞争。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竞争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新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合理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限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现有市场主体的利益,防止市场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三,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规范市场交易的行为和方式。

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环节,通过建立市场交易制度和法律规范,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契约精神的尊重、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实现市场交易的高效和公正。

第四,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人等多种经济主体,他们在市场经济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权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可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第五,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防范市场风险的发生。

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金融风险等。

通过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市场规制法原理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交易、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同时,禁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对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打击等方面。

三、企业自主经营原则企业自主经营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当然,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管。

四、法律适用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因此,遵守法律适用原则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在违反法律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五、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因此,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公正审判原则也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市场经济领域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科学立法原则科学立法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科学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定。

同时,科学立法还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

七、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信息公开需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管部门监管权以及企业自主经营权。

同时,信息公开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chp.6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chp.6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依据总-分、中心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依据总-分、中心-边缘标准)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 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 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 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 法、知识产权法等。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从“行为说”的角度,市场规制法是规范市场规制行为和相关市 行为说”的角度, 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 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市场规制行为是以国家为一 方的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对策行为, 方的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对策行为,则是相关 主体针对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所实施的对策行为, 主体针对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所实施的对策行为,以及针对其他市 场主体的行为所实施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对策行为。 场主体的行为所实施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对策行为。 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市场规制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 社会关系说” 而制定的、调整国家在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即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 市场体系过程中,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 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积极引导、促进或消极制约、禁制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
易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途径等内容,旨在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对于侵害消
竞争能够促进企业创新
竞争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垄断理论
01
02
03
垄断的形成原因
垄断可能由于市场结构、 技术条件、规模经济等因 素形成。
垄断的负面效应
垄断可能限制市场竞争、 损害消费者福利、阻碍技 术创新等。
反垄断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 消费者权益,需要对垄断 行为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是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 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 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 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 出现。
反垄断法的实施
反垄断法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 ,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市场规制法的监督机制与效果评估
监督机制
市场规制法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管机构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外部 监督则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防止滥用权力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效果评估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定期评估来检验。评估指标可以包括执法效率、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制法提供参考。同时,评估结果也 可以作为对监管机构工作绩效的考核依据,促进监管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经济法概论自考助学平台练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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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章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具体表现:(1)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16-17页)2.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调控机关或者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

调制主体本身承担道义上、政治上的责任。

(2)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

(97-98页)3.简述经济法上的可诉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

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扩大宏观调控抽象行为的审查,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

(122-123页)二、论述题。

1.经济法的现代性。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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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引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

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

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

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

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概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规制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学者们多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着手,因而在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就略显不足,专门讨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文章就更加寥寥。

目前,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李说”①,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四,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2、“杨说”②,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

3、“刘、崔说”③,根据该说,各国市场规制法基本都遵寻相同的原则,即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以及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4、“徐说”④,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

(二)研究概况简析笔者认为,上述对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有些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些是可采信的。

摘要分析如下:1、值得商榷者。

如“诚实信用原则”、“自治(自愿)原则”有将民法的基本原则错位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嫌。

按照该原则,市场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时必须具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况,讲求信用、不欺诈对方等,这是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基本要求,用于市场规制法对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似有不当。

再如,“中立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等有将非法律原则认定为法律原则之嫌。

又如,“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和“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有将具体法律规范的原则扩大使用之嫌,因为单就上述两原则而言,无一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之全部和整体。

还有如,“维护市场秩序”应是市场规制法的一个具体任务,虽然法的原则应该体现法的任务,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

最后如,“保护国家利益”则是所有法的一般性共同价值目标,并不能确切体现市场规制法的特殊性。

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市场规制法,也当然具有社会本位的性质,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绝非同一概念(虽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大多数情况下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2、可以采信者,如“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社会利益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它们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市场规制法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因而是可以采信的。

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密切的联系,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来源①。

法律原则也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现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②。

任何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的确立都应遵寻一定的标准,市场规制法也不例外,依笔者之见,这些标准应该包括:1、法律性标准。

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可以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

2、抽象性标准。

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归纳和演绎出来的一般的具有抽象性的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是仅顾及那些特殊的、具体的情形和细节。

这也就说明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只作类的调整而不作个别调整,只作高度概括而不作具体规定。

3、表征性标准。

即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反映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其基本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部门法体系的基础。

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而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它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区别所在。

4、统率性标准。

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统率该部门法的具体制度,是其具体法律制度的渊源,它们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各具体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其基本原则的展开。

此外,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不宜过多,否则纷繁复杂的表述只能损害基本原则的权威性,使之在实践运用中难以真正奏效。

基于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三、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解读(一)国家干预适度原则①1、含义。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②。

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

“市场失灵”要产生效率损失,国家干预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这种效率损失。

但是,由于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它在干预经济活动挽回一部分效率损失的时候,也可能会导致效率损失。

当国家干预能以最低的效率损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国家干预,即国家干预的适度。

2、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之解读。

③首先,自亚当。

斯密后世界经济理论的发展蕴育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经济理念。

斯密时代,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因而其经济理论核心是解除对“看不见的手”的禁锢,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其后,李斯特经济理论充分注意到了国家干预职能的积极作用,但他的国家干预思想实际上主要是贸易保护主义。

再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种极力推崇国家干预优越性的理论在北美和西欧二战后经济恢复中得到各发达国家的认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后,再推行这种政府意志主导的经济政策,就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了。

因此,从70年代开始凯思斯主义遭到了广泛的批评。

供给学派正是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浪潮中诞生的,它主张削弱国家干预,重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迎合了回归自由主义的思潮。

总之,这种态势体现出一种弹性变化:反对国家干预(亚当。

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预(供给学派)。

与之相应,各国经济政策总是围绕着国家干预这根轴心线上下波动,始终在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试图实现对国家干预经济的适度把握。

其次,十九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史暗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形成。

国民经济一体化形成以后,客观上要求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同时发挥作用。

然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时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这使得国家必须干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自发调节。

因此,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已成为时代的必然。

民法调节经济活动游刃有余的岁月一去不复返了,国家干预成为经济运行的时代特征。

各发达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律无一例外地围绕着是削弱国家干预还是加强国家干预而有所不同。

从市场规制法来看,因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各国对垄断组织或采用打击、限制或采取扶持、纵容的两手作法;因国家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不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打击方式也有所区别。

然而,不论是反垄断立场上的左右摇摆,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大同小异,国家干预经济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适度”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度”(干预过度或干预力度不够)则会影响经济前景,十九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暗示人们: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国家干预适度则是经济长盛不衰的秘密。

再次,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昭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成功运用。

以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德为例,其经济立法的发端都是市场规制法,虽然两国的立法实践轨迹不同,但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均较为得当,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绩效。

美国干预市场自发调节的初衷是反对托拉斯,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似乎关注并不很多,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反托拉斯法中调整①,并且其市场规制法的反垄断立场基本上一直未变。

德国干预市场自发调节的最早动机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卡特尔基本采取放任态度,后来甚至转向扶植。

二战后才回归世界反垄断的潮流,现在基本形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存的立法态势。

总之,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从来没有忽视过国家干预的作用,只是干预的出发点和目的因各国国情、所处时代、国际国内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终目标都是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实现。

(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1、含义。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保护”之修饰,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②,而是从宏观层次追求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公平竞争①。

同时,“保护”公平竞争也表明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时的政策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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