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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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质量控制工作制度质量控制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质量控制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企业的标准,并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销售部门以及外部合作伙伴。

三、职责与权限1. 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的质量目标和方针,并确保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工作计划,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进行持续改进。

3.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检验、尾检等。

4. 销售部门:负责收集客户的反馈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5. 员工:负责按照公司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工作,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并积极参与质量改进活动。

四、工作流程1. 定义产品/服务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产品/服务的质量标准,包括功能、性能、外观等方面。

2. 设立检验合格标准: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检验合格标准,明确产品/服务合格的要求。

3. 定期检查和监督: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巡检和监督,确保质量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4. 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档案,包括原材料检验报告、生产工艺参数、产品检验报告等。

5. 反馈和处理质量问题:各部门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并与质量管理部门协作解决问题,确保产品/服务的质量。

6. 进行质量分析和改进:质量管理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

五、培训与考核1. 培训:公司应定期进行相关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包括质量控制理念、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标准等。

2. 考核: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其质量管理水平,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措施。

六、质量控制工作的改进1. 持续改进:公司应持续改进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优化产品/服务的质量等。

医院依法规范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依法规范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依法执业管理,规范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医院成立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药剂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依法执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科室设立依法执业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依法执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依法执业内容1. 人员资质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医务人员合法执业。

(2)对新入院人员,严格执行执业准入管理,未取得独立执业资格前,不得单独执业。

2. 医疗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包括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医师交接班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评价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3.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1)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合法、合规、安全使用。

(2)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杜绝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流入医院。

4. 传染病防治(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

(2)做好传染病监测、报告、隔离和治疗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 医疗广告管理(1)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法规,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2)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四、依法执业监督检查1. 医院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各科室依法执业负责人定期对本科室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医院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

3. 医院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最新)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最新)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最新)一、总则1. 目的与意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控、评价、指导和改进的核心部门。

本制度旨在规范质控中心的运作,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设立的质控中心,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据医学科学原理和循证医学证据,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系统性原则:全面覆盖医疗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完整性。

动态性原则:根据医疗技术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质量控制标准。

公开性原则:质控结果和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组织架构质控中心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质控中心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

质控办公室: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业质控小组:根据医疗专业设置,由各科室专家组成,负责具体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

2. 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职责:制定质控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审议质控标准和实施方案。

监督质控工作的执行情况,解决重大问题。

质控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质控标准和方案。

收集、整理和分析医疗质量数据。

定期发布质控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组织质控培训和交流活动。

专业质控小组职责:制定本专业的质控标准和操作规范。

监督本专业医疗质量的实施情况。

分析本专业的质控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参与质控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质量控制标准与流程1. 质量控制标准基础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

过程标准:涵盖诊疗流程、操作规范、用药管理等。

结果标准:涉及治愈率、好转率、并发症发生率等指标。

2. 质量控制流程标准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质控标准。

标准实施: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确保医务人员掌握并执行质控标准。

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质控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会计师事务质量控制制度(3篇)

会计师事务质量控制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师事务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为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服务、进行审计、税务筹划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防范和减少职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本文将从质量控制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与目的1. 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行业的日益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质量控制不严,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违规操作等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2. 目的(1)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2)防范和减少职业风险,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

(3)树立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会计行业的信任。

三、内容1. 组织结构(1)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质量控制制度。

(2)明确质量控制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质量控制制度。

2. 质量控制标准(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独立性。

(3)提高专业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4)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减少职业风险。

3. 质量控制程序(1)接受业务委托:评估业务风险,确保符合质量控制标准。

(2)项目质量控制:制定项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3)质量控制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

(4)后续程序:对项目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4. 职业道德规范(1)保持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

(2)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客户利益。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4)抵制商业贿赂,维护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医疗技术安全、有效、经济和符合伦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限制类技术、新技术和新项目为重点的,本院所有已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

三、内容(一)质控组织1、实行三级质控。

院长是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实行决策层、控制层、执行层三层运作机制。

(1)决策层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其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

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质控指标制定,以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论证、动态评估。

(2)控制层为医务科,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3)执行层为临床、医技科室医疗质控小组,组长由科主任担任,成员为质控医师(技师)、质控护士,负责本科室质控管理,发挥主要执行作用。

(二)质控指标1、国家质控指标本院开展的医疗技术属于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参照《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最新版)制定本院质控指标。

2、本省质控指标本院开展的医疗技术属于本省限制类技术/重点技术的,参照本省《限制类技术/重点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最新版)制定本院质控指标。

3、本院质控指标本院开展的医疗技术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技术、本省限制类技术/重点技术的,按照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质控指标。

(三)质控管理1、科室质控管理科室质控小组对本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定期开展自查、分析、整改,并有记录。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3篇)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3篇)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处方的质量控制管理,提高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学等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用以指导患者用药的书面或电子化的医嘱,并附有医生签名、药师审核签字等要素的文件。

第四条临床处方的质量控制管理包括处方书写质量、处方审核质量、处方发药质量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临床处方的质量控制管理必须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处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处方书写质量控制第七条处方的书写必须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药师和患者。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处方必须写明医疗机构、科室、医生的名称和职称;(二)处方必须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三)处方必须写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剂型、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四)处方必须写明医生的签名和日期;(五)处方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书写质量控制的制度与流程,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处方书写技能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采用电子化处方系统,提高处方书写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并通过技术手段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处方审核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药师是临床处方审核的专业人员,具有医学和药学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和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应注意以下方面:(一)判断处方中的药物是否符合临床指南、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二)判断处方中的药物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三)判断处方中的药物是否与患者的病情相符;(四)判断处方中的药物是否与患者的过敏史等相关信息相协调。

第十三条药师审核后,应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确保审核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审方制度,确保处方审核环节的准确性和质量。

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模版(二篇)

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模版(二篇)

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模版麻醉科是医院重要的临床科室之一,对于患者的手术治疗和疼痛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麻醉科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建立完善的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针对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麻醉操作流程,提高麻醉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可以降低麻醉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1. 提高麻醉科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麻醉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规范麻醉药物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麻醉药物的合理应用;3. 加强麻醉设备和监测仪器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4. 完善麻醉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事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5. 加强麻醉后的监护和疼痛管理,保障患者的恢复和舒适。

二、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内容1. 麻醉科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1) 麻醉科医生应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法的医师执业证书;2) 麻醉科护士应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3) 麻醉科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水平;4) 麻醉科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严格遵守麻醉操作规程。

2. 麻醉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1) 麻醉手术前,应进行全面的病史询问和体检,评估患者的麻醉风险;2) 麻醉设备和监测仪器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3) 麻醉手术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麻醉药物和剂量;4) 麻醉过程中,应严格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麻醉深度,及时调整麻醉水平;5) 麻醉手术结束后,应进行麻醉深度评估和术后镇痛管理。

3. 麻醉药物的使用和管理:1) 麻醉药物的购进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制度;2) 麻醉药物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条件和期限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盘点;3) 麻醉药物的使用和登记应符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记录要求;4) 麻醉药物的剂量和使用方式应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

(完整版)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完整版)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完整版)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医疗机构建立和实施的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正文内容:1. 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意义1.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可以通过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的使用,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医疗服务,可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1.2 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可以确保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1.3 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

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2.1 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医疗质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2 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文件医疗机构应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文件,明确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

文件内容应包括医疗流程、医疗技术规范、医疗设备管理、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3 建立质量监测与评估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收集和分析医疗数据、患者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质量问题,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3. 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运行3.1 培训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医疗流程、操作规范、医疗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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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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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 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 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 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 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 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 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 工作委派 第十七条 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二) 特殊的知识要求; (三) 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四) 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 (五) 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 (六) 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 (七) 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 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五章 督导 第十九条 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中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 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以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 第二十二条 执业人员对代理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 (一) 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 1、 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 2、 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 对项目的证据意见是否恰当。 (二)项目负责中对其他执业人员的复核侧重于: 1、 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2、 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 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 4、 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 5、 底稿归类是否恰当; 6、 代理结论是否明确。 (三)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侧重于: 1、 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 2、 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3、 各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4、 期后、或有关事项是否已关注; 5、 调整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并已汇总; 6、 报告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四)所领导对部门经理的复核侧重于: 1、 约定事项是否实现; 2、 重要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 3、 重点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4、 重要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5、 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6、 发表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的表述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 复核人员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复核人,并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外出具的工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主任注册税务师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付印。 第二十六条 付印后报告经注册税务师校对、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在发文本上登记份数,报告受理人签收。在报告受理人签收后,当场提醒受理人审阅一下报告有无错漏。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于应补充的必要证据责成有关人员限时完成,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方针、程序及具体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第六章 咨询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应根据代理工作的需要,在本所缺乏相关业务人才时,考虑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指导: (一) 特定项目的代理; (二) 需要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三) 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法律意见; (四) 其他需专家指导的特殊事项。 第二十九条 需向专家咨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后,以事务所名义从外部聘请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专家担任业务顾问。 第三十条 事务所应要求专家就咨询的问题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反映专家所实施的工作程序,所使用的原始资料和选用的假设条件、方法,形成的结论意见。专家出具的报告必须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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