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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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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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评估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工信部产业司 中机中心-审查 建设
汽车企业 准入 文件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专用车企业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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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身变化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 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新建建子公司/分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股权、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 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整车资质、低速货车汽车升级专用汽车企业)。 新能源汽车和专用校车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 部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 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 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 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 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 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 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产品符合性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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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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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划分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部门分工)

《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部门分工)

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二、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6:说明: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工信部印发商用车企准入规则

工信部印发商用车企准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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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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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
➢公告管理:产品审查/许可 ✓新产品申报、检验、审查 ✓产品扩展的审查 ✓产品变更的审查 ✓产品勘误的审查 ✓产品公示、核查、复查 ✓产品撤销
➢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 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专用车企业,可由地方自行考核后上报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09]45号)
•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0]132号)
•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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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工信部文件] ✓备案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 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 ✓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 车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应兼并现有汽车企业 ✓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 。 ✓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备案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辆零部件项目,由企业报送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下称《规则》)是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则的制定目的《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商用车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立准入门槛和标准,筛选出具备必要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能力的企业,提高商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商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1.注册资本: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设备和工艺: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包括车辆生产线、检测设备等。

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达到要求。

3.研发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发能力,能够不断推出新型商用车,提升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质量管理体系: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制造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检测。

5.售后服务能力: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车辆保修、维修等服务,确保用户的使用体验和车辆的后续支持。

三、商用车产品的准入要求1.安全性能: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碰撞安全等方面。

2.环境保护:商用车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燃油经济性等方面,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质量可靠性: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质量可靠性,经过严格的测试和检测,确保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

4.车辆性能:商用车产品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性能,包括动力性能、操控性能、舒适性等方面,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5.标识和说明:商用车产品应贴有清晰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加强产品的可识别性和用户的安全使用意识。

四、准入管理的程序1.企业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关企业资质、生产设备和工艺、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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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各类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设施要求,具体见《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4)。

第七条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八条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5)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商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商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生产客车底盘准入的,应当符合《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6)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二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5.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6.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准入条件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其中:(1)对于企业因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变化而进行的变更审查(以下简称变更审查),准入条件中的第3条、第5条不作为考核项。

(2)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或变更审查时还应当考核第7条,其他的企业不考核;3.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4.监督检查要求:(1)除第3条、第7条以外的所有否决项,第14条(设计更改记录)和第五章“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17条至第25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对于项目批准时有生产发动机要求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第7条也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2)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4)对于本规则实施以后新建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应当包括对是否满足第3条、第5条要求的检查。

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货车驾驶室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商用车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要求附件5: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本表中内容不含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申请企业如有下属企业,每个下属企业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1.当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轻型客车底盘、大中型客车底盘的准入许可时,应满足本附件所列的较高要求。

2.直接从事产品开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应在本企业从事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发放工资证明以及社保基金缴纳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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