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论(doc 11页)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辩论

所谓个人利益,就是人们在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取的维持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的正当的物质文化利益。
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正当的个人利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关。
” 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把社会组成这样:使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
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新社会个人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立“有个性的个人”,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任何个人利益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这一客观基础。
如果抛开这个现实基础,只讲所谓的“自我”,只能是导致唯心主义的“唯我论”。
事实上,集体利益作为一定社会成员利益的集合,本质上是每个成员利益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个人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和集体。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活动,既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他提供给集体和社会的价值越大,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就越快,个人价值和利益实现的程度也就越高。
这就启示我们,在选择和确立个人价值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持人:各位来宾,各位观众,欢迎观赏由新加坡新传媒集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的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感谢各位的光临。
今天的优胜队伍将进入大决赛,同中国武汉大学队碰头,争夺冠军宝座。
那马上给您介绍今天的参赛双方,首先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来自加拿大温莎大学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解意,电脑科学系三年级;二辩纪宝娟,教育系说是研究所;三辩叶斌,化学系硕士研究生;四辩王筱青,工商管理硕士二年级。
那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马来亚大学队,他们的四位队员分别是一辩陈锦添,土木工程系二年级,二辩陈勋亮,电器工程系二年级,三辩陈政弘电器工程系三年级,和四辩胡渐彪,中文系四年级。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辩论辩题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辩论辩题正方,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私利。
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社会的稳定、安全、发展等方面,而个人私利只是个别人的利益。
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因素。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
”这表明个人的私利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个人的奉献和牺牲。
例如,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个人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税款、遵守法律法规等,这些都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如果每个人都只考虑自己的私利,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再者,历史上有很多关于个人奉献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典案例。
比如,美国著名的慈善家安德鲁·卡内基,他把自己的财富用于建设图书馆、大学等公共设施,造福了整个社会。
他的行为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放弃了个人私利。
因此,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是大于个人私利的,个人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反方,个人私利同样重要于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个人私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因此,个人私利不应当被简单地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下。
其次,个人私利的追求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比如,很多创新和发明都是源于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而进行创新,最终也造福了整个社会。
如果个人都只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放弃了自己的私利,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再者,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比如,个人通过追求自己的私利获得了财富,他们也可以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回馈社会,这样既实现了个人私利,也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个人私利同样重要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并非是绝对对立的关系。
个人的成功和幸福往往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比如,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不仅可以获得个人利益,还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相辅相成。
其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往往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那么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因此,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最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并非绝对的。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必然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理的调节和平衡,来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来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制衡,实现共赢的局面。
反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根本的冲突。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根本的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往往是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的。
个人的追求往往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恶化,甚至是社会的不公平。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暴利,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分配问题。
在现实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往往是不平等的,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超额的个人利益,而导致社会的整体利益受损。
这种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最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个人行为和选择确实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种冲突不是偶然的,而是深层次的矛盾所致。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可以相互调和的。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方辩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
首先,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一个人的权益并不是与社会利益相互排斥的。
相反,个人权益的实现往往也会为社会带来利益。
比如,一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工作方式,这样可以激发个人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另外,个人的健康权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一部分,因为一个健康的个人可以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
其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社会的利益是建立在个人权益的基础上的。
没有个人权益的保障,社会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个人权益的保障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最后,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个人权益被剥夺,社会利益就会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这样的社会是不可持续的。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妨碍别人的自由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
综上所述,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并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反方辩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不必要的。
首先,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不必要的,因为个人的权益往往会与社会的利益相冲突。
比如,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环境和资源,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权益并不一定会为社会带来利益。
其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不必要的,因为社会的利益往往是通过对个人权益的限制来实现的。
比如,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个人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平衡的关系。
最后,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不必要的,因为社会的利益往往是通过对个人权益的牺牲来实现的。
比如,为了实现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个人可能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必然冲突。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二者并非必然冲突。
个人利益是指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追求的目标和利益,而社会利益则是指整个社会为了整体的利益而追求的目标和利益。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可能会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对立关系。
首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相互促进。
个人的追求和努力往往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例如,创业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创办企业,不仅能够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还能够提供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个人的努力往往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相互平衡。
社会利益的实现需要个人的参与和付出,而个人的利益也需要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没有个人的利益,社会利益就无从谈起;同样地,没有社会的支持,个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
例如,教育是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个人利益的追求目标。
个人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不仅能够实现个人的利益,还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得以协调。
社会的规则和制度可以引导个人的行为,使得个人的追求与社会的利益相一致。
例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为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环境,使得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利益。
总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并非必然冲突。
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平衡,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得以协调。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社会的利益,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个人利益是指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目标和利益,而社会利益是指整个社会为了整体利益而追求的目标和利益。
由于个人与社会的利益追求往往存在差异,因此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一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利益,而一个社会的繁荣和进步也需要每个个体的努力和奉献。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利益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对立的。
”因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其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当每个个体都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社会才能够更加繁荣和稳定。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所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每个人都为社会利益做出贡献,社会才能够实现共同的利益。
最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是根本性的。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是由于资源分配不公、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所导致的。
只有通过改革制度、促进公平正义,才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为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只有通过改革开放,才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因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只有通过改革制度、促进公平正义,才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反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往往与社会利益存在着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往往追求自己的私利,而忽视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正如英国哲学家赫尔德所说,“自私是所有罪恶的根源。
”个人的私利往往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从而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分配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资源往往被少数人垄断,而大多数人却无法分享到社会的利益。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方辩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利益应该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个人权益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的。
例如,当个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或者影响到了他人的利益时,个人的权益就需要被限制。
另外,社会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个人权益的牺牲,比如纳税和服兵役等。
因此,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
此外,我们可以引用罗尔斯的名言来支持我们的观点,“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该是在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的前提下实现的。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引用经典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比如美国的《福利改革法案》就是为了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而做出的努力。
总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个人权益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的。
同时,社会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个人权益的牺牲。
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利益应该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反方辩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个人权益应该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首先,个人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尊重个人权益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另外,个人权益的实现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有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才能稳定和繁荣。
我们可以引用美国前总统林肯的名言来支持我们的观点,“人民、由人民、为人民。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还可以引用经典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比如《人权宣言》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而制定的。
总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但个人权益应该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因为个人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另外,个人权益的实现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个人权益应该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辩论中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方辩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权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
首先,社会利益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个人权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个人权益完全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个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只有在不危害他人的情况下才能受到保护。
”这就意味着个人权益应当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得到保护。
其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只有当个人权益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够更加繁荣和稳定。
然而,个人权益的保障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比如,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可能需要放弃一部分自由,接受政府的管控和限制,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正如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框架内的自由。
”。
最后,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也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个人权益可能需要暂时让步于社会利益,但在正常情况下,个人权益应当得到更多的保障。
这种权衡需要政府和社会制度的规范和监督,以确保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总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议题,我们应当在具体情况下权衡和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反方辩手: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议题,我们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权益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应当被社会利益所牺牲。
首先,个人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果个人权益被社会利益所压制,将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人民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而不是可以牺牲的。
”。
其次,个人权益的保障并不意味着不顾社会利益。
事实上,只有当个人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才能够更加繁荣和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论(doc 11页)所谓个人利益,就是人们在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取的维持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的正当的物质文化利益。
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正当的个人利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关。
” 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把社会组成这样:使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
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新社会个人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立“有个性的个人”,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任何个人利益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这一客观基础。
如果抛开这个现实基础,只讲所谓的“自我”,只能是导致唯心主义的“唯我论”。
事实上,集体利益作为一定社会成员利益的集合,本质上是每个成员利益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个人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和集体。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活动,既是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他提供给集体和社会的价值越大,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就越快,个人价值和利益实现的程度也就越高。
这就启示我们,在选择和确立个人价值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持人:各位来宾,各位观众,欢迎观赏由新加坡新传媒集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的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感谢各位的光临。
今天的优胜队伍将进入大决赛,同中国武汉大学队碰头,争夺冠军宝座。
那马上给您介绍今天的参赛双方,首先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来自加拿大温莎大学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解意,电脑科学系三年级;二辩纪宝娟,教育系说是研究所;三辩叶斌,化学系硕士研究生;四辩王筱青,工商管理硕士二年级。
那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马来亚大学队,他们的四位队员分别是一辩陈锦添,土木工程系二年级,二辩陈勋亮,电器工程系二年级,三辩陈政弘电器工程系三年级,和四辩胡渐彪,中文系四年级。
今天的评判团成员共有五位,我来一一的给你们介绍,他们是徐廷芳律师,徐律师是本届大会的常驻评判之一;教育工作者赵令茂先生,赵先生也是大会的常驻评判,他也曾经是新加坡大专辩论会的最佳辩论员;时事评论家钟志邦博士;教育及历史学者魏维贤博士,以及专栏作家罗伊菲女士。
各位观众,今天的这场比赛作为正方温莎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而作为反方马来亚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
好,现在我宣布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正式开始。
首先我们有请正方的一辩解意同学发言,时间是三分钟。
解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评审,朋友们,大家好!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人的一生在不停的奋斗以获得利益,社会也因此得到了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这恰好证明了我方今天所坚持的观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
首先让我们对今天的命题进行一下仔细的分析,利益,是人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满足。
群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整体,群体利益则反映着群体中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两全,说的是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全,这里并不是说双方的利益都要完美无穷,也并不是说要同时实现,而是一种过程和趋势,可以是一种或然性,代表着或许可能,并不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曾经也必然是如此的,其次,利益是多层次的,它有大有小,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他为了获得大的利益,而放弃小的利益,你们能说他没有得到利益吗?利益有的是低层次的,有的是高层次的。
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为了理想和信念的实现,而在其它方面忍受一些痛苦,你能断定他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利益吗?最后,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有社会性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社会群体的一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社会群体的保障,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暂时可以获得一己之利,但是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群体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到头来是得不偿失,损害群体利益,最终是损害了个人更多的利益,只能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不全,不过对方辩友,两不全可无法证实你们今天所说的不可以两全啊。
综上,我方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下面我倒想洗耳恭听对方辩友如何告诉我们,如果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的话,我们的社会又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呢?谢谢!主持人:谢谢解意同学,下来我们请反方一辩陈锦添同学表明立场,时间是三分钟。
请!陈锦添:谢谢蔡萦,大家好!对方告诉我们,只要个人不断的奋斗,社会就会进步,那为什么今天苏哈托越是奋斗,印尼却越不进步呢?对方今天又告诉我们,两全并不等于完整无缺。
可是根据辞海的解释,全是完美齐备,而郑旋说,全无暇病者,道又说无愧却也,这怎么又不是完美无穷呢?因此对方今天如果要论证两全的话,那就必须告诉我们,两者在追求的过程中,完全不会阻碍和损害到另一者的发展,显然对方没有做到这一点。
今天我们说,个人利益是个人欲望的满足,是个人自我要求的一种享受,个人利益包括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大至名誉地位,权利财富,小至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等等。
而群体利益,则是整个群体发展和延续的有利条件,群体利益综合了大多数人的需要和意愿,所以还是相对的客观和一致性的。
今天辩题里面的可以,不像对方所说的仅仅是一种逻辑上的可以,今天的可以是一种现实中的能力上的考量,所以对方要说可以的话,就必须向我们可论证,两者的追求如何可以解决它在本质上的矛盾和在实践上的冲突,而不是空说可以就可以了。
一、社会的形成提高了个人的回应挑战的能力,可是在同时,它却要求每一个人付出局部的自由和决定权,我方没有说过个人不应该为了整个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局部的自由权利,可是自然有所牺牲,那还是全的概念吗。
今天我们固然能看到很多国家国泰民安,就像今天新加坡一样,可是在我们享受着安居乐业这幸福的当头,千万不要忘了许多人正在默默的耕耘,默默的奉献和牺牲,新加坡的安全正是因为很多有为的青年牺牲他们两年的时间去国民服役,而得来的安全啊。
而我们知道,今天新加坡能有如此的繁荣,也正是因为李光耀先生,牺牲了他几十年的精神,几十年跟家人能够共享天伦的这种时间,如果对方说可以两全的话,是不是说他们的牺牲都是多此一举的呢?谢谢!主持人:谢谢陈锦添同学。
下来我们请正方二辩纪宝娟同学进一步阐述正方的观点,时间是三分钟,请!纪宝娟:谢谢主席,各位好!对方辩友片面的夸大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而有意的掩饰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哲学家荀子曾经说过,人生而不能无群,这就是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离开群体的个人,而离开了群体利益,个人利益又何从谈起呢?例如我们身处的这个美丽的国家新加坡,每个人都兢兢业业努力的工作,整个国家的综合国立增强了,而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了,对方辩友能够否认,这个例证就是证明了,在群体利益保全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也同时获得了吗?难道您能说,我们新加坡获得了他们的群体利益,从而损害了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吗?同时新加坡的政府尊重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极大的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您能说我们的每个公民获得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是损害了整个国家的群体利益吗?我们说新加坡国富民强,民富国强,这又一次证明了我方的观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我方一辩已经说明,这里的可以两全并不是说,两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能达到两全的,比如说人可以游泳,但是以我为例,如果说我由于对于水的天生畏惧,到现在还没有享受到在水中嬉戏的乐趣,你就因为我不能游泳这一个特例,而否认人可以游泳这一事实吗?同理,我们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是说两者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经过调和能够达到两全的境界。
而我相信,对方辩友在接下来的辩论中,会给我们举出一些两者不能够两全的特例,但是我要遗憾的指出,特例就是特例,因此它不能够否认我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这一不争的事实,谢谢各位!主持人:谢谢纪宝娟同学,下面我们来听听反方的二辩陈勋亮同学是如何反驳的,时间是三分钟,请!陈勋亮:谢谢各位,谢谢主席,其实对方辩友不猜对了,她说我们今天会提很多本质上的矛盾。
但是对方辩友最大的错误就是谈可以,他没有谈可以两全。
我方刚才一辩明明白白告诉大家,郑旋就说,全是无暇病则也,如果对方辩友只是谈没有矛盾的地方,这是全的概念吗,显然对方辩友有点离题之嫌。
第二、对方辩友的一二辩告诉我们,新加坡很多很好的例子,但是我方一辩也同时说了,不要忘记,新加坡有如今经济蓬勃的发展,是因为李光耀做出伟大的牺牲,这不是证明不能两全的概念吗?我方不是悲观,但是要告诉大家,为了群体的利益,个人要作出局部的让步,而对方辩友,二辩其实要阐述我们一点而已,就是个人与群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就代表是两全的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论证,而接下来请让我从宏观的角度,论证出个人与群体利益其实有本质上的矛盾,还有实践上的冲突。
从社会的构成而言,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其实总会有利益上的矛盾,因此到个人走向社会的时候,个人就必须依循于群体大部分人的意愿,而把局部的个人权益给度让出来,这也就是法国哲学家“如说”所说的,国与法的形成,是基于权利的度让,如果是可以两全的话,何必把权利给度让出来呢?如果需要度让的话,那是不是两全就不能依据现实了呢?纵然现实不完全是没有激烈的流血冲突,但是乍看之下的和平,难道就没有结构性和恒常性的矛盾了吗?第二、从社会的运作而言,社会的运作是需要资源的,资源是有限的,资源是给个人的独享还是给群体的共享,这不是出现矛盾了吗?城市要发展,要开辟土地,砍伐森林,那原住民在森林里面可怎么样呢?他们的利益是不是要妥协呢?如果要妥协的话,这还是两全吗?第三、从社会的发言而言,整个历史的前进总少不了一些烈士作出伟大的牺牲,这种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精神,对方没有说是可以两全,是不是说这些为人都是白白给牺牲了呢。
那曼德拉,为了废除种族隔离政策,而牺牲了自己。
27年的个人自由,对方没有说是可以两全,那是不是说这27年里的牢狱生活,其实是他的个人利益呢,还是对方辩友急需要告诉我,他对个人利益还有群体利益的两全之道的了解,不如对方辩友来得更透彻呢?谢谢各位!主持人:谢谢陈勋亮同学,下来我们请正方的三辩叶斌同学,对正方的观点做进一步的补充,时间是三分钟,请!叶斌:谢谢,大家好,首先我们这个课题中的个人是指广泛意义上的个人,而不是某一个人,对方一辩却用苏哈托的个例来否认我方的观点,那么是不是我们今天的辩题应该改成苏哈托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呢?请对方不要篡改命题,确实我承认对方辩友的陈词十分的精彩,但是我始终无法理解他们讨论的个人利益,他们所讨论的个人利益是什么,是这个要有,那个也要全,鱼也要吃,熊掌也要要,可以说左手一条鱼,右手一只熊掌,请问这种个人利益如何体现呢,他可以实现吗,我们知道有得有失,有付出才会有所获得,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如果我方现在这场比赛,我个人倒是失去利益了,因为我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所以说对方辩友讨论的不是个人利益,他们讨论的是不劳而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