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车工作细则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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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G/CW102-2018

调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车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强化运输组织,严格按照车站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作业,保证人身和行车安全,根据《技规》《行规》《铁路调车作业》等规程、规范及作业标准的规定,结合西安铁路局集团公司调车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国铁路西安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调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2条调车工作具有集中领导、单一指挥、作业环节多的特点,各作业环节需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调车作业的安全、高效,必须加强调车工作的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有效的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规范了《技规》、《行规》中有关调车作业的技术管理规程未涉及的作业细节和作业环节上的衔接,细化了《铁路调车作业》中的基本规定和作业内容,明确界定了调车作业的种类、范围及作业办法,规定了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以下简称:调车灯显)使用,明确了车辆防溜、调车联控及安全控制的技术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调车的定义:在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除列车在车站的到达、出发、通过及在区间内运行外,凡机车车辆进行一切有目的的移动,统称为调车。

第四条机车车辆系指铁路机车、客车、货车、特种用途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以下简称机车车辆。铁路机车以下简称机车。车组系指两辆及其以上连挂在一起且无动力的一组车辆。车列系指按照列车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无动力的若干车辆。

第五条调车工作具有集中领导、单一指挥、作业环节多的特点,各作业环节需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调车作业的安全、高效,必须加强调车工作的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有效技术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是西安局集团公司规范调车作业管理、提高调车作业效率、保证调车作业安基本技术管理规范规定,是长期生产实践的科学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组织方式的变化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而不断补充、完善。

第七条局集团公司所有车站,凡参与调车工作的干部职工均应自觉遵守。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站内作业亦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调车作业技术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八条凡参与调车工作的人员,均须应严格按照车站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调车任务,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站段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调车组人员的相对固定与稳定。对于不适宜从事调车工作的人员,应做到有计划地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车务站段及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车间)(具体以《行规》规定为准,以下同)应设置专职的调车指导,重点做好调车作业的现场控制与现场方法的指导,控制关键环节和作业、重点时段,督促指导落实技术规范及作业标准,及时纠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作业效率,保证作业安全。

第二节调车作业的领导与指挥

第十一条系指由、或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担任。调车领导人须符合《技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使用《技规》规定以外的人员代替调车领导人。

第十二条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由于接发列车等工作量大,车站值班员掌握现在车、编制调车作业计划有困难时,可由车务站段根据生产需要及铁路局集团公司定员编制规定,设置协助车站值班员工作的调车区长,其岗位职责及分工由车务站段根据作业情况制定并纳入《站细》。

第十三条系指:由调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担任。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

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经鉴定、考试合格取得调车长资格的胜任人员代替。

第十四条驼峰作业调车长的设置,由车务站段根据作业的需要在《站细》中规定并抄知有关单位共同执行。

第十五条设有调车线及划分调车区的车站,调车作业与接发列车相互穿插、干扰时,应根据车站技术作业过程及接发列车作业实际,在《站细》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制定到发线调车作业及转场、越区作业的联系、防护办法。

第三节调车作业的计划及准备

第十六条调车作业计划只能由调车领导人编制。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调车作业计划,设有调车区长时,调车作业计划可由做为调车领导人的调车区长编制的调车作业计划,涉及正线、到发线运用时,应与车站值班员商定还须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第十七条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含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倒顺位、编组)调车作业时,一律使用附有车站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车站示意图可另附),并应将车站示意图作业线路内的停留车位置,按两端、中部,以“△”标出。

第十八条中间站遇有两条及其以上调车经路时,计划中应相应钩序后注明经路(在《站细》中已经明确的基本经路可以不注明)。

第十九条中间站利用正线、到发线调车作业过程中可能待避列车时,须在调车作业计划的注意事项中注明预计每次停车停止调车作业待避的第一趟列车的车次和通过(到、开)时刻。

第二十条调车作业通知单须做到“三有五全”。“三有”:有编解(或摘挂列车)的车次、调机型号;有作业起止时分;有编制人姓名和月、日、时、分。“五全”:作业股道、作业方法、摘挂车数、作业径路、代号车标记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间站利用本务机(含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倒顺位、编组)调车作业通知单填写规范:

1.X站股道示意图:印制或加盖本站示意图,须有股道编号和固定脱轨器、进站(进路)信号机等,有站存车时,还应在股道的相应位置按两端、中部,以“△”标出停留车位置,以“Ⅲ”表示接触网终点。

2.第号:本班本计划的批次。

3. 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作业日期。

4.作业内容:X次甩挂车(挂车、甩车、对货位等)。

5.自点分起至点分止: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预计作业的起止时分。

6.股道:应按《站细》规定的线路编号,正线使用罗马数字,其他线路使用阿拉伯数字或《站细》规定的名称。

7.摘-或挂+:第一钩带有本列车辆写“带”;单机出写“单机东(西、南、北)出X方向(邻站或线路所在区段起止点车站)”;挂车写“+”;摘车写“-”;机车转头作业写“转头”。

8.车数:带车及摘、挂车数;单机可不填;最后一钩连挂本列时写“本列”。

9.附记:填写该钩作业径路(如上正、下正、牵出线、南牵、北牵等)、代号车的标记、10辆及其以上的开口车种车号、第一钩带本列所有车辆时写“全”、摘完或挂完时写“完”、禁溜(X)、特殊限制、需经由脱轨器(脱)、尽头线(尽)、高站台(高)、大门(门)、电力机车经由接触网隔离开关(开关)、道口等。

10.注意事项:填写作业期间预计每次预计待避的第一趟列车车次及(到、开)时分、经由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线路限速、“堵门车”标注、作业中有关安全重点和特殊要求等注意事项。

11.调车领导人签名及编制月、日、时、分。

第二十二条调车作业通知单填写规范:

1.第号:本班本计划的批次。

2. 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作业日期。

3.第班:担当本批作业的调车组的班次。

4.调车组:担当本批作业的调车组名称。

5.作业内容:解体×次、编组×岔线专用线(货场)取送车、对货位或摘挂车辆、转场等。

6.自点分起至点分止: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预计作业的起止时分。

7.股道:应按《站细》规定的线路编号,正线使用罗马数字,其他线路使用阿拉伯数字或《站细》规定的名称。

8.摘-或挂+:第一钩带有本列车辆写“带”;单机出写“单机东(西、南、北)出X方向(邻站或线路所在区段起止点车站)”;挂车写“+”;摘车写“-”;机车转头作业写“转头”。

9.车数:摘、挂的车数;单机可不填。

10.作业方法、开口车种车号、特殊限制、注意事项:中间站调车机填写该钩作业径路(如上正、下正、牵出线、南牵、北牵等)、代号车的标记、10辆及其以上的开口车种车号、摘完或挂完时写“完”、需经由脱轨器(脱)、高站台(高)、大门(门)、道口等;编组站、区段站填写代号车的标记、10辆及其以上的开口车种车号、摘完或挂完时可只写“完”、特殊限制如禁溜(X)等事项。

11.调车领导人姓名:调车领导人姓名。

12.在最后一钩下方空白处填写其他注意事项,如中间站作

业期间预计每次可能待避的第一趟列车车次及通过(到、开)时分,经由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线路限速等。

第二十三条调车作业通知单中所标示的符号应按本细则和《行规》的规定逐项填写,不得漏项。现有符号规定仍不能满足作业需要时,车务站段应进行补充细化并纳入《站细》。计算机打印的调车作业通知单,其相关符号须满足作业的需要和《站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时变更调车计划的规定:无论钩数多少,必须停止作业,重新编制、传达书面调车作业计划,确认有关人员清楚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第二十五条操纵信号设备的车站(车场)值班员、信号员、扳道员、驼峰作业员应于每钩调车计划进路完成后,对计划进行抹销(注销)。车站亦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纳入《站细》。

第二十六条调车作业人员(如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及担当调车工作的助理值班员等)应按下列规定检查线路,做好作业前的准备:

1.车站应根据技术设备、作业过程和作业特点,在《站细》中规定接班前后、点名后、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包线检(准备)的时机、项目、内容、分工及汇报等具体办法。

2.岔线专用线,未经检查、汇报情况,禁止进行调车作业。

3.取送车作业地点距离车站较远无法进行作业前检查时,车站应根据实际制定到达现场后检查办法,规定具体明确停车地点、检查线路的时机、分工、方法、汇报等内容,纳入《站细》。

4.提前检查线路,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物、防护信号、大门状态、道岔位置、脱轨器(含装卸移动式脱轨器)、电力机车经由的接触网隔离开关状态、货物堆放状态、距离及装卸情况等。

5.提前检查车辆,检查内容包括:货物装卸、车门关闭、停留车位置、连挂状态、防溜、关门车(含客车缓解阀)等情况。

第25条办理货运业务的中间站,《站细》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占线板(毛玻璃板)中作业车情况的修改、标划时机、办法;设有车号员的车站,现在车的掌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前要进行选闸、试闸。选闸的基本要求为“六选六不选”:选前不选后、选高不选低、选重不选空、选大不选小、选标不选杂、选对不选单;试闸时确认静、动态试闸是否有弹性。

第二十八条凡进行装卸作业的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设置;设置完毕后,有关信号设置及操纵人员须在占线板上标明设置位置。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防护信号并按规定修改占线板和通知调车领导人。

第四节调车作业

第27条除列车在车站到、发、通过及在区间内运行之外,凡机车车辆在站线或其他线路上进行的一切有目的的移动,统称调车。

第28条机车车辆系指铁路机车、客车、货车、特种用途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以下简称机车车辆。铁路机车以下简称机车。车组系指两辆及其以上连挂在一起且无调车动力的一组车辆,车列系指按照列车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无调车动力的若干车辆。

第29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辆、大型养路机械等)以下简称自轮运转设备。

第二十九条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车站的设备及作业过程,在保证作业效率、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对每一批作业须进行合理分工(车辆防溜措施的撤除与采取、停留车位置信号的显示、线路及车辆检查等)。编组(区段)站作业繁忙时,接续计划时可由调车指挥人指派胜任人员进行作业分工。

第三十条调车作业如需临时待避接发列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或指示信号员使用调车灯显设备(单机、自轮运转设备等无调车灯显设备的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调车指挥人(单机、自轮运转设备等无调车指挥人的为司机):“X号(X次司机、X号单机或自轮运转设备司机),停止X道(线)

作业,待避X X X X次”,调车指挥人(司机)复诵并确认作业停止后报告:“X号,X道(线)作业已停止”。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接到汇报后回答:“好了”。待避结束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通知调车指挥人(单机、轨道车等无调车指挥人的为司机):“X 号(X 次司机、X 号单机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恢复X道(线)作业”,调车指挥人(司机)回复:“明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十一条中间站在摘挂列车、小运转列车,单机挂车、调车机车到站作业前,应遵守下列补充规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调车领导人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详细了解列车编组(单机挂车)、站内作业车的分布及装卸作业情况、调车作业的线路(清道距离、停送电等《站细》规定的内容)情况等。

2.调车领导人应亲自布置有关人员进行作业前的检查并听取汇报。

3.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调车计划,按规定向调车指挥人传达计划。

4.调车指挥人应亲自向调车组成员及有关人员传达调车作业计划并进行作业分工。调车作业计划未经分工或分工不清,不得进行作业。

5.调车指挥人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和互检。

6.在列车(调车机车)到达后,调车有关人员确认编组与计划相符,调车指挥人亲自向司机传达计划,在确认参加调车作业人员全面掌握和了解作业计划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二条由车站担当的岔线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作业前应遵守下列补充规定:

1.有关人员应先行了解调车作业计划的内容。

2.严格按照《站细》规定对所要进行调车作业的线路、车辆等进行检查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3.因走行距离长,作业前来不及检查的岔线、段管线,无论是单机、牵引运行还是推进运行,均须在《站细》规定的地点一度停车,有关人员按《站细》规定的内容检查汇报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手推调车应办理请求手续,得到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的准许后,按规定进行手推调车。其登记簿格式及设置地点由车务站段规定。

第35条企业自备机车在站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1.由站段与企业签订《企业自备机车在站调车作业安全协议》(内容见《行规》),报运输处审批后纳入《站细》执行。

2.企业自备机车仅限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作业或运行。在站内作业应采用调车灯显。

3.企业自备机车在站内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使用附有车站示意图(示意图可另附)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进入站内交接线整列取送作业除外)。

4.企业自备机车变更调车计划,无论钩数多少,必须停止作业,重新编制、传达书面调车作业计划,确认有关人员清楚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第三十四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调车作业除执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外,其倒顺位(编组)调车的补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前,司乘人员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号码、编组顺位等情况书面提供给车站值班员(调车领导人)。

2.调车领导人应及时通知站长(干部)上岗,对作业实施有效监控并按规定编制书面调车计划。

2.调车领导人按规定编制书面调车计划并及时通知站长(干部)上岗监控。

3.调车领导人应亲自或指派胜任人员向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乘人员传达调车计划。

4.严格做到“没有联控不得动车”。

5.正常情况下,除自身转线或倒顺位、担当规定的有关施

工作业和进行抢险应急外,不得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做为调车动力

进行调车作业。

第三十五条自动化驼峰解散车辆时原则上不得手动干预。车站应根据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系统操作手册(使用说明)、设备性能和确需进行手动干预的情况,制定手动干预的作业办法及安全防护措施并纳入《站细》。

第三十六条旅客列车车辆(车底、车组)在站调车作业补充规定:

1.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

2.机车连挂乘坐旅客的车辆(车底、车组)时,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连挂速度不得超过3km/h。

3.在旅客列车终到站调动旅客列车车辆(车底、车组)时:

①列车长组织并确认列车客运作业完毕后,在列车中部适当地点与车站站台客运值班员办理站车安全签认手续,在车站《站车安全签认簿》(附件1)上签字。

②由站台客运值班员亲自或组织车站客运人员再次确认旅客乘降作业完毕、站台旅客出清,并按规定确认行包、邮政、上水、保洁、洗刷等作业完毕后报告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

得到报告后通知调车指挥人和信号员“客运等有关作业完毕,可以调动”并听取复诵。

③调车人员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可以调动的通知后,确认无列检等作业(或已停止)、站台无侵限物、所调动车辆(车底、车组)两端门及各车厢门关闭(调车人员登乘的车门为车内两侧车厢端门关闭)等条件具备方可按作业标准进行调动。

4.调动有旅客乘坐的车辆(车底、车组)时:

①车站干部须上岗监控。

②在有客运业务(旅客乘降作业)的车站,在调车作业前,车站值班员应通知客运值班员(或负责该站台客运作业的客运员、站务员,以下同),由客运值班员确认列车客运、行包、邮政、上水、保洁、洗刷等作业完毕后报告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得到报告后通知调车指挥人和信号员“客运等有关作业完毕,可以调动”并听取复诵。

③在无客运业务(无旅客乘降作业)的车站,在调车作业前,车站值班员在调车作业前通知调车指挥人和信号员“无客运等有关作业”并听取复诵。

④调车人员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客运等有关作业完毕(或无此作业)”的通知后,按规定检查线路和车辆,确认无列检等作业(或已停止)、站台无侵限物、所调动车辆(车底、车组)两端门及各车厢门关闭(调车人员登乘的车门为车内两侧车厢端门关闭)等条件具备方可按作业标准进行调动。

⑤调动速度不得超过15km/h,连挂速度不得超过3km/h。

第三十七条列车在到达线路内拉道口、对货位、直接后部摘车,本务机车(包括重联机车、补机)摘挂及转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出段管线(岔线、停留线)或转线,动车组自运行的调车,调车领导人可不编制书面调车通知单,车站值班员(或信号操纵人)须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调车灯显或口头向司机及有关人员传达调车作业计划及必要的安全联系,司机及有关人员复诵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其车钩的摘解、软管的摘接按《技规》、《行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中间站调车作业原则上禁止动态上下车。

第三十九条调车作业推进运行时,必须使用声光报警器(在本股道内的连续连挂及处理“碰头钩”时除外),作业开始前,由领车人员将声光报警器吸贴于车列最前端车辆的适当位置,安设、取下报警器时要确保人身安全。同时车列前部要有人瞭望,及时显示信号,遇推送车列前端车辆车梯损坏、特殊车型或因装载货物、篷布等装载加固材料等原因导致无法扒乘时,可往后适当顺延,但应尽量减少瞭望死角,领车过程中要加强瞭望。其它特殊情况需徒步领车时,由领车人员在作业前汇报调车指挥人,在得到调车指挥人同意后方可采取徒步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车站对随货物列车挂运的客车禁止使用客车缓

解阀进行排风作业。挂有客车的货物列车(车列)需进行解、编、摘挂作业时,如所编挂的客车处于制动状态,采取充风的方式进行缓解。

第五节准备调车进路及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第四十一条准备调车进路的补充规定:

1.集中操纵的设备,操纵调车信号按钮(含单操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须执行“眼看、手(标)指、口呼”的制度,即:眼看并“箭指”(或标指)进路始端或终端按钮,口呼:“X道”或“调车”,按下按钮;确认信号正确后口呼:“信号好(了)”。

2.非集中操纵的设备(含集中操纵设备停用时)扳动道岔时,须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位置开通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3.车站应根据技术设备情况按照以上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操纵调车信号按钮、单操道岔、扳动道岔的“眼看、手(标)指、口呼”办法及用语纳入《站细》。

第四十二条集中操纵的信号设备,调车进路原则上应一不允许原因需分段排列进路时,由远而近依次排列进路。调车信号一经开放,原则上不得变更,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调车领导人应先行通知调车指挥人和司机,确认机

车车辆停止移动作业或没有移动后,方可关闭调车信号。

第四十三条衔接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和车站操纵的固定脱轨器,除调车作业需要外,应及时恢复定位(衔接的道岔开通安全线、避难线,脱轨器在脱轨状态)。

第四十四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1.非集中操纵的设备(含集中操纵设备停用时)要道还道的基本制度为:出路要出路、进路要进路;由近到远的要道、由远到近的还道。当出路衔接进路或进路衔接出路时,车站应根据设备情况制定要还道办法纳入《站细》。

2.集中操纵的设备,需行经无调车信号机或调车信号机故障、停用以及因机车、车辆压轨道电路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的集中联锁道岔时,调车指挥人须先与车站值班员调车领导人或信号操纵人核对机车车辆停留位置,然后再请求进路,车站值班员调车领导人或信号操纵人确认所经道岔位置正确并在控制台(操作终端)(控显机)上单操锁闭后方可同意作业。

3.集中区去非集中区,非集中区去集中区的联系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2.岔线专用线取送车作业的要道还道办法按作业协议执行并纳入《站细》。

5.非集中操纵的设备(含集中操纵设备停用时),站段可根据设备及作业情况制定通话要道还道的办法纳入《站细》。

3.非集中操纵的设备(含集中操纵设备停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时,准许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要道还道,具体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第六节使用分路不良轨道区段调车的补充规定第44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由车站、电务人员共同确认(须有记录)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股道、道岔)仍能满足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条件并保证行车安全时,可使用车站信号控制台(操作终端)(微机联锁控显机)开放信号办理调车作业。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站有关人员在运统46上对经由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调车作业进行登记,通知车站干部上岗监控;每班首批次使用分路不良区段进行作业时应通知电务人员共同确认把关,电务人员到达后在运统46上签认,人员不到岗不得操作设备排列进路。电务无人值守车站调车时,应以运统46上电务登记“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为准,每班首批调车作业前,车站值班员(信号员)登记《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使用有录音装置的电话通知电务信号工区,电务信号工区通过监测设备确认可使用车站信号控制台(操作终端)开放信号办理调车作业后告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做好记录备查后按规定组织作业。

2.每次办理前,车站值班员必须派员到现场人工确认进路空闲后向信号操纵人汇报。

3.调度集中(C T C)区段,列车调度员办理调车进路前,必须指定现场作业人员人工确认进路空闲。

4.排列进路、开放信号并确认无误后,将进路上分路不良区段内的有关道岔单锁,且严禁排列或预排其它相关进路。

5.在人工确认机车车辆全部出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后,方可解除道岔单锁。

6.调车进路一经建立,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46条在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不能使用集中联锁设备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行车按无联锁线路作业方式办理。

第六节无线调车灯显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使用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作业中严格按联控标准进行调车联控,准确及时的发出调车指令。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主要用于调车作业人员传递调车信令及相互联系通信等,是调车作业的必备生产工具。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制定用、管、修办法。但遇下列情况可不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①机车摘挂、转线等不进行车辆摘挂的作业;②列车在到达线路内拉道口、直接后部摘车;③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调车人员无调车灯显设备。

第四十六条不办理货运业务的中间站,原则上不配备无线调车灯显设备。遇班计划有甩挂施工路料等车辆时,车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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