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免税
大学生创业有哪些免税政策

大学生创业有哪些免税政策大学生做创业现在是有哪些免税的政策呢?大学生创业税收方面的政策具体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大学生创业免税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业,享受相关的免税政策(一)享受租金扶持政策1.对于入驻的科技型、电子商务型的公司或团队,其租金前两年按标准全额补助,第三年到第四年按标准的50%补贴,第五年起全额收取。
2.对于入驻的研发创新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教学实践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等按《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的实施意见》(嘉港区〔2015〕25号)规定执行。
(二)享受有关免费政策1.免费提供办公基础设备、客户接待室、会议室等基础配套设施。
2.免费提供网络接入及使用。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政策咨询、科技项目申报等各类服务。
(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1.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入驻的大学生(留学生)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本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企业的,贴息本金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贴息标准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实行“先付后贴”。
2.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入驻的大学生(留学生)创业者,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入驻的乍浦镇户籍大学生(留学生)创业者,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港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
入驻的大学生(留学生)创业者,带动乍浦镇户籍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电子商务经营补助政策。
入驻的乍浦镇户籍大学生(留学生)创业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办理工商执照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连续6个月平均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6%(含)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答: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1999]304号文件规定,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
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new/253_254_/2009_1_7_wa266813 3046171900210890.shtml)。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营业税免税细则

营业税一、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156号)3.我国对外签定的国际运输协议中有关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运输协定)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61号)5.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冲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公司所属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6.实行独立核算的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外国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外国的收入,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50号)7.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59号)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担保公司运作经营风险及应对策略

担保公司运作经营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提供标准化的信用保证,获得担保公司的信用保障,借款人可以到我国银行中进行借贷,而满足银行放贷的信用要求,银行也会为借款人进行放贷。
担保公司中信用短缺是其公司生存的基本原因和基础,担保公司通过对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并以此从借款人中获取经济。
担保公司是以提供信用为基础实现盈利的,但担保公司的业务其本质是具有较强风险的,因此,担保公司应健全分担机制、创建高能力的运作队伍、加强担保管理制度建设、加大担保项目审查力度等策略,确保担保公司在新时代下的稳健经营,提高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担保公司;运作经营;风险;应对引言我国担保公司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以及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信用体系建设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担保公司相关企业迅猛发展,但担保公司业务风险较大,截至目前,我国多数担保公司相继出现征信问题而导致公司破产。
加强担保公司担保项目审查力度,引进高素质、高能力的金融人才,提醒投资者和借款人以及担保公司在展开业务时注意担保风险的规避,为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担保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一、担保公司运作经营风险概述担保公司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过程中,银行为了确保个人或企业能够按时完成还款,并不会直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进行放款,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或担任公司为其做担保,确保借款人会如期还款给银行的借款金额。
而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对借款人提出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证明自己能够按时还款的凭据,之后银行将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再通过银行的审核后放款给借款人。
而担保公司是为我国个人或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的一项业务。
此外,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虽然是以为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但单位借款人进行信用担保的同时还存在一定风险,而各种风险会导致担保公司蒙受损失。
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通过为个人或企业进行信用担保而实现盈利的工作模式,而这也决定了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必然性和可能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15〕3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
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1c479f6bec0975f465e26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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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 民币。 ( 担保资金与 担保贷 款放大 比例不低 于 3 并且其 代偿 额 占担保 资金 比例不超过 5 五) 倍, %。 ( 接受所 在地政府 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的监 管, 六) 按照要求 向所在地政府 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 报送担保业 务情况和财 务会 计报表 。 享 受三 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 限己满的担保机构 , 符合上述条件 的, 仍 可以继续 申请减免税 。 二、 免税程序 由担保 机构 自愿 申请 , 省级 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和 省级地方税 务部门审核、 经 推荐后 , 由国家
关 于调 整个 体工 商 户业 主 、 人独 资 企业 和合伙 企 业投 资者 个
个人 所得 税 费用 扣除标 准 的通 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064 2 0 14号
根据现行个 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 施条例和相 关政策规 定, 现对个体 工商户业主 、 人独 资企 个 业 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个 人所 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问题通知 如下: 对个 体工商户业 主、 个人独 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 资者的生产经 营所得依法 计征个人所 得 税时 ,个 体工商户 业主 、个 人独 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 资者本 人的费用扣 除标准统 一确定 为 12 0 年 ( 0 9 0 元/ 1 0元/ 。 6 月) 二、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印发<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97 > ( 19】 4 号) 3 第十 三条第一款修 改为:个体户 业主的 费用扣 除标准 为 120 年( 0 元/ ; “ 90 元/ 1 0 月)从业 人 6 员的工资扣 除标 准 , 由各省 、 自治 区、 辖市地方税 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直 并报 国家税 务 总 局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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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第090号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3日状态:有效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
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
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
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
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发改企业[2004]394号
]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经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
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
(四)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已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信用担保机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减免范围。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其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二、免税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见面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于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一)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的书面材料。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联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人:张海鹰
联系电话:68535638 6853563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