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施工企业综合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2. 处罚分类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将相应的违规行为归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分类如下:2.1 劣质工程2.1.1 违反强制性标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1.2 施工建议书不合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建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情况。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建议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1.3 承诺工期延误-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2 安全隐患2.2.1 施工作业不安全-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损害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2.2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或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3 违规操作2.3.1 施工材料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3.2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承市政字[2009]26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09〕26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规范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工程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和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国有资金全部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的建设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追究第四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二)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非法审批出让土地、矿业权,违规征地的;对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取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四)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的确定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不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搞隐形交易的,低价出让、租赁土地的;违规减免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五)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它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六)容积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划条件确定后,擅自批准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减免土地出让金,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七)擅自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八)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九)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十)擅自变更工程建设方案,增加工程量,提高建设、装修标准,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浪费国家资金的;(十一)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二)不坚持资金评审、预决算、审计制度,资金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建设资金的;(十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十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违法行政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领导不力,导致建设严重受阻、影响建设工作进度的;(十五)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谋取私利的;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报或占用企业和服务对象交通、通讯工具,以及索贿、受贿,侵占公私财物的。
工程安全施工违规处罚方案

工程安全施工违规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和管理机构的命令,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建筑、公路、水利、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工程安全违规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守法惩戒、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第五条以下行为构成施工违规: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落实施工安全责任的;2.擅自更改设计、工艺,使用非正规材料、设备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违规施工的;4.违规使用施工资质,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5.违规操作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的;6.不严格执行施工人员安全作业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的规定》8.《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违规行为处理方式:1.责令改正:对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
2.经济处罚:对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经济处罚。
3.停工整顿: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整改合格。
4.吊销资质: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吊销其相关资质,不得申请相关资质许可。
5.限制准入: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限制其参与相关工程的准入。
6.刑事责任: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令改正:1.对发生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对责令改正未整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处罚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群众利益。
依法对违反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促进施工单位依法规范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备齐资料、证照及文件报送材料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4.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较重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吊销行政许可证。
6.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每日安全例会,且通报不及时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8.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9.建筑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0.施工单位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1.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扬尘等的治理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2.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3.在禁止施工日期或特定时段进行施工,且未经审批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5.施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体检或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体检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案例

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案例:
某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该住宅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在交付使用后不久,该住宅楼就出现了多处裂缝和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户的生活和安全。
该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的典型案例。
在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常见,往往是由于施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工程质量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针对该案例,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事件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案例分析或法律咨询,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律师。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范本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范本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是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促进文明施工,各地区和相关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违约处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以惩戒为主,又要重视引导和帮助,提高违约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意识。
第四条对于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项目。
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违约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违约行为的程度由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违约处理第六条工程质量违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中,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轻微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不达标、施工工艺不规范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八条一般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修改未经审批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罚款、暂停工程进度等措施。
第九条严重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施工验收、施工计划调整未按时通知相关部门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停工、吊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条对于重大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项目。
第三章工程安全违约处理第十一条工程安全违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轻微工程安全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装备、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施工设备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施工现场旳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厉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企业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旳,有关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旳行为,根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定和实行旳根据1、政府部门颁发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原则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JGJ59-2023)、《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原则》及《住宅工程构造实体检查和质量分户验收实行细则》等有关规范。
3、凡波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旳,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中山分企业工程管理部为实行本细则旳职能管理部门。
根据本细则履行平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旳职能。
企业下属各项目部履行平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企业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旳行为,任何人均有劝阻和控告旳权利。
二、惩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分企业审批后,递交分企业财务直接扣款旳形式收缴。
三、奖罚细则1、一般规定1.1每一分项工程应有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组织交底会,做好会议纪要并督促贯彻到位,班组负责人员应有技术交底签字手续。
项目经理不组织技术交底会,班组长不按规定签字旳或有签字但对工程施工程序不理解、不贯彻并导致施工错误旳,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1.2正在施工旳施工现场无施工员在现场管理旳,每次罚款200元。
1.3每道工序严格执行班组、项目经理部二级自检,上下道工序交接制度。
未做好工序交接就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旳,每次罚款500元。
1.4隐蔽工程应进行专题隐蔽检查验收,未进行隐蔽验收就私自进行隐蔽施工旳,每次罚款1000元。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劳动者权益,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第三章施工中的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材料浪费、设备损坏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作业技能,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现场监理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章施工后的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清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废料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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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案情】
2008年4月,对我市海曙区某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1条之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分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第5.1.1条之规定;3、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1条之规定。
经调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属实。
根据确认违规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
2、予以罚款。
该案件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已得到执行。
【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案违规的主要内容是: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安装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临时防护不到位,容易导致人员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发生,应在现场管理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保护接零系统(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保护接零),专用保护接零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由公用变压器供电的施工现场,全部金属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通过专用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接地干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
于4欧姆;接至单台设备的保护接零(地)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接至该设备的相线截面积的50%,且不得小于2.5 mm²多股绝缘铜芯线(设备出厂已配电缆,且必须拆开密封部件才能更换电缆的设备除外,如潜水泵);与相线包扎在同一外壳的专用保护接零(地)线(如电缆),其颜色必须为绿/黄双色线,该芯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改变用途;专用保护接零(地)线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通过电流工作。
用电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发生触电、电击伤等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现场管理的又一重点。
【案件评析】
本案是施工单位违反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的典型案例。
分析该类案件,应该给予关注:
工程建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应引起建设各方主体的充分重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施工企业为承接业务,不考虑企业的自身承受能力,用大幅度降低标价的办法来获得项目,续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安全、文明等必要的施工投入进行削减来保证利润,造成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留下安全隐患,严重的甚至造成坍塌亡人事故;同时,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部分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具备的管理素质、专业水平、实际操作能力与现今工程的施工要求不符,无法满足现今工程的管理要求,也就不能对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内容是明确不能违反的行业标准,对于本案而言,造成违规的原因非常明确,主要是施工企业对项目管理不重视,现场检查不够及时造成。
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工
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和落实检查制度;另一方面应在资金分配上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对于安全设备及材料应选择有保证的产品,避免在后期使用中造成违规现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