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最新版】

合集下载

农业农村部规范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规定

农业农村部规范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规定

农业农村部规范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我部办公厅于2020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相关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钓法钓具钓饵限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规范钓具、钓饵类型,明确垂钓方式,制定准用钓具名录,限制钓具数量,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

(二)渔获物限制和禁钓期。

《意见》要求各地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

误钓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当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各地结合长江“十年禁渔”重点区域和水生生物生长周期,制定合理的禁钓区和禁钓期。

《意见》倡导有条件的垂钓区域可从保障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通过明确运营主体、增殖垂钓资源、优化钓位设置、拓展休闲业态等措施,支持进行生态钓场建设。

(三)自律管理和加大惩处力度。

《意见》倡导各地根据监管能力实际,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积极探索建立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注册垂钓制度,严格控制垂钓人数及钓具数量。

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垂钓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切实发挥信用效能在垂钓管理中的作用;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

关于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用具管理(一)全国性立法推进情况。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 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 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宣传引领。各地要充
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
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
广泛宣传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
义。要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摒弃陋
习,树立正确的垂
钓理念,进一步提
高公众对无序垂钓
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的认识,自觉抵制
使用非法钓具、破
坏生态、非法交易 等违法违规垂钓行 为。
更多报道详见 “中国水产”
(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 行为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 全垂钓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 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 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 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做 到事先报备、全程监管。畅通群众监 督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 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 震慑违法行为。
(二)明确垂钓区域。各地要 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 定,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水生生物 保护区禁止垂钓。严格控制长江干 流、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 大型通江湖泊的垂钓范围。在其他重 要水域,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 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
2021 年第2期 /
微信公众号
20
/ 2021年第2期
总体要求
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无序垂 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 因素,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 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需要进一 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垂钓管理机制。
一是要结合长江上中下游、江河 湖库不同水域类型和水生生物资源分 布特点及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系统 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天然水域 禁钓区域;在允许垂钓的区域,要严 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 种类、数量和规格。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
1.许可制度:垂钓者需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钓鱼许可证才能合法进行垂钓活动。

许可证通常有一定的费用,并规定了垂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保护期:为了保护鱼类的繁殖和生长,通常会规定垂钓的保护期。

在保护期内,垂钓者不得进行垂钓活动。

3.捕捉限制:垂钓管理制度会规定鱼类的种类和大小的捕捉限制。

例如,禁止捕捉濒危物种,或规定最小捕捉尺寸。

4.禁止区域:为了保护特定水体的生态环境或鱼类资源,垂钓管理制度会指定一些禁止区域,禁止垂钓。

5.季节性限制:垂钓管理制度可能会设定特定季节的限制,例如禁止冬季垂钓或夏季禁渔。

6.种类配额:为了控制捕捞量和保护资源,垂钓管理制度可能会设定每人每天或每季度的捕捞限额。

7.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垂钓管理制度的行为,会设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例如罚款、暂扣许可证或吊销许可证。

垂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保护水域资源和垂钓者的权益,确保垂钓活动的合法、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垂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垂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垂钓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垂钓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的垂钓活动。

第三条垂钓活动应当遵循保护环境、文明垂钓的原则,不得损害水域生态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渔业、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垂钓行为规范第五条垂钓者应当具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垂钓过程中的交通安全。

第六条垂钓者应当选择安全的水域进行垂钓,远离危险区域,并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垂钓者应当遵守水域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第八条垂钓者应当使用合法的钓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钓饵。

第九条垂钓者应当文明垂钓,保持水域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破坏植被。

第十条垂钓者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垂钓。

第三章垂钓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垂钓是一项富有魅力的活动,但也需要我们在享受乐趣的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管理,维护水域秩序,促进垂钓运动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能够积极响应,共同遵守垂钓管理制度,为保护我国的水域资源贡献力量。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成农办〔2022〕1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农办〔2022〕121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为保护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切实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管,积极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19日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保护成都市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成都市天然水域内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第二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鱼塘钓鱼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鱼塘钓鱼规章制度大全最新

鱼塘钓鱼规章制度大全最新第一条:鱼塘的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8:00至下午6:00,其他时间禁止进行钓鱼活动。

第二条:钓鱼者需提前预约,在进入鱼塘之前要向管理人员报告个人信息和预计的钓鱼时间,未经预约擅自进入鱼塘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第三条:钓鱼者必须遵守塘主或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否则将被取消钓鱼资格。

第四条:钓鱼者在钓鱼时必须自备钓具,不得使用禁止的钓具,如电动捕鱼器等。

第五条:钓鱼者在进入鱼塘之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并穿着合适的钓鱼服装和鞋袜,以防污染鱼塘水质。

第六条:不得在鱼塘内捕捞禁止的鱼类,如珍稀保护类鱼种等。

第七条:捕捞到的鱼类,需按规定归还塘主或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带走。

第八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钓鱼活动。

第九条:钓鱼者在钓鱼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闹市,以避免惊扰鱼类。

第十条:钓鱼者不得在鱼塘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钓鱼者不得在鱼塘内喂食或放风筝等影响鱼类及其他钓鱼者正常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钓鱼者在钓鱼结束后,必须自觉收拾钓具并离开钓场,不得滞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钓鱼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禁止入场、甚至报警处理。

第十四条:鱼塘管理人员有权对钓鱼者进行身份核实,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其钓鱼资格。

第十五条:钓鱼者在钓鱼活动中如有身体不适或意外事故发生,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并接受紧急处理。

以上就是针对鱼塘钓鱼活动的一些规章制度,希望广大钓鱼爱好者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好鱼塘资源,保证钓鱼活动的顺利进行。

祝愿大家都能在钓鱼中获得快乐和放松,享受大自然的美好。

钓鱼场垂钓管理制度

钓鱼场垂钓管理制度

钓鱼场垂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钓鱼场垂钓管理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公平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钓鱼场的垂钓管理活动。

第三条钓鱼场垂钓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平竞技、合理开发、保护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钓鱼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垂钓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钓鱼场垂钓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垂钓者的环保意识和科学运用垂钓资源的能力。

第六条钓鱼场垂钓管理应当依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钓鱼场:指专门供垂钓者垂钓活动的水域或设施。

2.管理机构:指钓鱼场的管理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

3.垂钓者:指在钓鱼场从事垂钓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4.水域生态环境:指水域内的自然生物和生态系统,包括水质、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等。

第二章垂钓许可和管理第八条水域资源采用许可制度管理,垂钓者在进行垂钓活动前应当向管理机构申请垂钓许可证。

第九条垂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由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垂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垂钓者可以在规定的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

第十一条垂钓许可证的申请费用和标准由管理机构依法规定。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对持证垂钓者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对未持证擅自在禁止区域垂钓的垂钓者,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垂钓,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垂钓许可证过期未及时续证的垂钓者,管理机构有权暂停其垂钓权利,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续证手续。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垂钓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垂钓许可证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垂钓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垂钓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进行破坏性垂钓行为。

第十七条垂钓者应当尊重其他垂钓者,并保持良好的垂钓秩序,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十八条大型垂钓设备和垂钓器材,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设置,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为,一律禁止。

垂钓规章制度范本

垂钓规章制度范本

垂钓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钓鱼活动的管理,保护水资源,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域和渔业资源的管理,以及从事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垂钓时间垂钓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禁止垂钓。

第四条垂钓区域垂钓区域分为开放区域和禁钓区域。

开放区域为允许垂钓的水域,禁钓区域为禁止垂钓的水域。

禁钓区域包括:(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二)鱼类产卵期、越冬期等特殊时期的水域;(三)水生植物生长关键期和水生动物栖息地;(四)其他需要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五条垂钓规定(一)垂钓者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水环境,不得损坏水生动植物资源。

(二)垂钓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钓饵。

(三)垂钓者应当遵守垂钓时间,不得在禁钓区域内垂钓。

(四)垂钓者应当将废弃的钓饵、垃圾等物品带走,保护水域卫生。

(五)禁止在垂钓过程中捕捉、杀害水生动物,禁止将垂钓成果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条违规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的,由渔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造成水生动植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市渔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垂钓是一项受欢迎的户外活动,但过度垂钓会对水生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制定垂钓规章制度非常必要。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能够遵守规定,共同保护水资源和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神县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从事垂钓休闲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禁钓区是指:岷江、金牛河、岷江支流与岷江交汇口20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明文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五条青神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管理
第六条垂钓区划分。

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局、交通、环保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共同拟定,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划定。

桥梁上、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等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禁钓区外,如与其它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其它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条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上离岸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禁钓区外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第十条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四)严禁使用除蚯蚓而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六)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

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中华胭脂、长吻鮠(江团)。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

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青神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
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非法捕捞行为等。

(二)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禁渔期垂钓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驱离,对拒绝配合的及时报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给予依法处置。

(三)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