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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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课后练习题含答案第一章:总则1.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组成部分?答案:刑事诉讼法包括:第一篇总则、第二篇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三篇诉讼的程序、第四篇证据、第五篇裁判、第六篇上诉和再审、第七篇执行。

2.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独立自由裁判、证据裁判、公开审理、法定程序、严格法定主义、律师参加辩护、适用缓刑等。

第二章:诉讼的基本制度1.请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

答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当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在同一个判决中解决。

第三章:诉讼的程序1.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阶段?答案: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执行。

2.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答案: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案件符合起诉标准、有具体的证据支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起诉。

第四章:证据1.请列举举证原则中的三个基本原则。

答案:举证原则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量刑证据准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第五章:裁判1.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适用法律和法律条款、判决结果、上诉期限和上诉方式、审判人员签名和日期。

2.刑事判决应当遵守哪些原则?答案:刑事判决应当遵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证据确实、标准统一、罚当其罪原则等原则。

第六章:上诉和再审1.判决不服是否可以上诉?在哪个时限内?可以上诉到哪个法院?答案: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上诉可以提交到二审法院。

第七章:执行1.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是谁?答案: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课后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课后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课后答案【篇一:刑诉法笔记完整版】一章概念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

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

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

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复习思考题】、诉讼、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简述三大诉讼法的异同。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可不做)【复习思考题】、从外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从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模式。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思考题】、、简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设置与相互关系。

、简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判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复习思考题】、什么是当事人?有哪几个特征?、被害人在刑诉中可能充当哪几个角色?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以被害人的地位为范例分析国家追诉原则的涵义。

、以公开逮捕现象为例评价无罪推定在我国是否得到贯彻。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

第六章管辖与回避【复习思考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简述地区管辖的原则。

、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复习思考题】、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的特征?区分的意义?、简述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义务。

、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简述刑事代理的意义。

、律师阅卷权的作用和意义何在?第八章强制措施【复习思考题】、列表分析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复习思考题】、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复习思考题】、简述刑事诉讼中规定期间的意义。

、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简述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间的起算、计算方式。

、简述诉讼期间恢复的概念和条件。

、简述送达的概念和特点、方式。

第十一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复习思考题】、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思考。

、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立案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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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立案程序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立案程序概述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各自法定的职能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具有以下特征:(1)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专属职权。

(2)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程序。

(3)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必经程序。

2.立案的意义(1)立案程序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设计。

(2)立案程序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3)立案程序的存在便于国家进行司法统计,制定和出台正确的刑事政策。

3.立案程序之检讨在比较法视野下,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存在着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之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

一旦追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程序加以调查,因此,刑事追诉程序是直接从侦查程序开始启动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在随机性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得到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

如果在启动环节上再不慎重,后续程序中又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缺乏法官对强制侦查措施的控制,那么侦查权就会像脱轨的列车一样完全失去制约、任意侵犯公民人权。

也正是基于此种现实,才使得从理论上对立案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成为必要。

(3)本书对立案程序所持态度①立案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它是立法者秉承特定的程序理念通过立法塑造的结果,因此,它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并不能用来论证立案程序本身的价值。

刑法思考题答案

刑法思考题答案

刑法思考题:一、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

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二、简述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其基本含义是: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又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他是指犯罪人所犯的罪行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相当,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如某犯罪分子所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依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在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又根据其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若干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对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迫犯、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的处罚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而对主犯、首犯、故意犯罪等则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

罪刑相适应和从轻从重的原则并不矛盾,这是刑法原则适用的一种依法行使的灵活运用,正确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补充,还是区别对待、打击犯罪,减少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的有效手段。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第二版课后问题与思考的答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第二版课后问题与思考的答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研习第二版课后问题与思考的答案2019年1月,我参与了《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这是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是第一次以“案例研习”的形式将法律知识系统化的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项空白。

在此过程中我不仅是学习了相关理论,而且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要想将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归纳并转化为法律适用的思路和方法。

在我看来,“案例研习”对于丰富刑事司法实务,尤其是涉及到证据收集、审查判断标准和量刑建议等诸多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这些问题往往会引发理论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深入思考和完善方案的呼声。

因此我认为“案例研习”对于实践经验丰富且希望通过“案例研习”获得更多经验和教训的理论工作者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

对于刑事立法而言,由于涉及到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其不仅涉及了如何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我国刑事立法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等。

一、“案例研习”之意义在我看来,刑事立法虽然可以通过“案例研习”等方式得到有益的启示,但实践中要想取得成功,还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案例研习”通过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梳理并提炼出相应的规则,使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和针对性。

尤其是对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并予以修改完善并最终上升为法律。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工作中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研习”,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以达到立法目的。

二、总结与思考从上述案例研习可以看出,对于涉及到证据收集、审查判断标准和量刑建议的诸多问题,理论界、实务界都有较为深入的思考。

对于具体的刑事诉讼实务问题来说,由于不同个案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基本法律规范不同,所以其具体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例如在证据收集方面,可以通过规范书面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形式并存来实现;在审查判断标准方面,可以通过明确适用证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来实现;在量刑建议方面,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量刑建议提出相应要求等。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和解的行为做出不利评价?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应作出不利评价。

公诉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比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2.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双方都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承诺。

如果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不影响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
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的情节、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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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课后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惩罚顺应民众的报复心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于是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轨道(2)刑事诉讼是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犯罪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且被视为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专门机关代替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3)刑事诉讼应理解未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全国人大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国的母法,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刑事诉讼法典。

规定了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原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渊源(3)有关法律。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

较为重要的主要有《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6)有关国家条约。

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刑事诉法的任务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据此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专门机关惩罚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诉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的法益不受侵犯,同时刑诉法也规定专门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应遵守权利界限,保障被追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犯罪追诉社会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推崇的刑诉理论,我国刑诉法的重要任务就是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既符合国际趋势,也体现我国特色。

要实现此任务应完成以下三点要求:①必须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②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在整个刑诉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诉法的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惩罚了犯罪、保障了人权,才能最充分地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促进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只有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国家专门机关才能准确、及时地追诉犯罪,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5、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关(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

中国古达法律制度具有以刑为主、刑民不分、实体与程序合一的特点。

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通过刑律来调整。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某些用来规范刑事案件的程序也常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3)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

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类似公诉的制度,一旦发现犯罪,无论是被害人控告还是司法官吏发现,均由司法官吏依职权调查取证、作出判决,司法官吏既是侦查主体,又是追诉主体,还是裁判主体。

(4)刑讯逼供合法化,中国古代刑诉理念是重口供、轻人权和重实体、轻程序,为了获取口供,刑讯逼供成为刑诉中重要且合法的手段,并因此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反映了中国古代刑诉制度的专制和野蛮的一面(5)建立了多种监督监督,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刑罚适用的公允,防止冤假错案,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程序,如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会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

6、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伴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制定刑诉法的任务被提上了日程(2)“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陷入瘫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安定团结,“拨乱反正”运动的开展需要刑诉法提供国家强制力的支持(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确定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和谐、民主、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全国人大经过反复的补充和修改最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7、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2刑诉法在第2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是此次刑诉法修改最耀眼的闪光点(2)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概念由事实说走向了材料说;证据种类发生了变化,书证、物证分列,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形式;确定了口供自愿原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修改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将证人的工资、奖金、补助以及其他服力待遇问题纳入保障范围;规定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

(3)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

主要对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作了较大的调整。

①在逮捕方面,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批程序,增加规定了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嫌人的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②在监视居住方面,调整了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采用的监视方法;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以确保程序正确适用;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③在取保候审方面,调整了考察内容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承担的义务;规定了保证金的退还、确定、保管等内容;将有碍侦查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类。

(4)加强辩护权的保障。

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保障辩护权刑事原则;扩大了法援范围;扩大了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范围;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吸收并完善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阅卷权;完善了追究律师伪证罪的责任条款并设置了追究律师伪证责任的特殊保护程序;设置了辩护方对于阻碍辩护职责履行的救济渠道(5)完善侦查措施。

最大的亮点和争议就是将技术侦查纳入刑诉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拘留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只能在看守进行,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讯问中应当保证被讯问人的必要休息和饮食;规定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6)重塑和完善审判程序。

①在简易程序方面,将以往的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合二为一;强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公诉案件中的检察官出庭义务。

②在一审程序方面,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全案移送制度;增加了庭前召集公诉人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以及有关量刑的规定。

③在二审程序方面,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明确限制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和发回重审原则上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④在死刑复核程序(7)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

首次在刑诉法典中增设特别程序编,分别规定了未成年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犯嫌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8)完善执行程序。

刑八增加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刑诉法为了与之对应,也做出了相应调整,规定了社区矫正,并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对象,明确了其适用程序等;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第一章课后思考题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1)马克思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主要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序法主要规定了保障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或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还规定了追究违反义务者的责任的相应程序。

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追究违反刑法义务的主体的责任必须遵守刑诉法所规定的程序。

(2)马克思认为程序法具有工具价值,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并为内容的实现服务,因此实体法决定程序法,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虽然当时的马克思要求人们应该更多的关注实体法,但这是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而言,并非属于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理论。

因此在我国刑诉活动中,既要关注实体法的实现,也要保证程序法中规定得到落实(3)马克思认为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其本身也有反映正义等要求的规定。

所以在我国刑诉活动中,我们必须关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司法工作,既要加强立法工作,将一些反映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的新内容嵌入其中,同时也应该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刑诉法规定的落实。

2、如何理解刑诉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1)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刑诉活动虽然是国家专门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但是该活动仍然应该受到刑事程序法的限制,再加上刑诉侦查活动和强制措施是严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刑事程序法通常规定,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逮捕和羁押他人(2)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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