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辛集、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定于2月20日至3月20日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内容(一)2013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二)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年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申请;(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五)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于年检日起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六)一般应提供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13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八)2013年度缴税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九)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及单独材料上报件均需加盖上报机构公章。
四、年检程序(一)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同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二)省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年检,并提供有关年检材料。
(三)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对年检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检自受理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馆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冀价行费字(2006)20号
职称评审人员
无
160元每人
07305
申报初级职称
职改办
冀价行费字(2006)20号
职称评审人员
无
100元每人
07306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单位委托保管
人才中心
冀价行费字(2012)46号
大中专毕业生
无
不收费
07307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个人委托保管
人才中心
冀价行费字(2012)46号
大中专毕业生
无
不收费
07308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单位单位和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人才中心
冀价行费字(2012)46号
大中专毕业生
无
不收费
07309
劳动合同签证费
劳动关系科
《劳动合同法》
签订劳动合同职工
无
免费
表五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给付
07401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无
不收费
07608
民办职校招生广告审批
就业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
无
不收费
07609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就业局
冀劳社(2001)70号
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就业、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07610
职业介绍许可证
就业局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十、十七条
符合条件人员
无
转业军官安置
干部科
河北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版)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人才强冀行动实施方案

人才强冀行动实施方案人才强冀行动是指为了促进河北省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实现教育强冀、人才强冀、科技强冀、文化强冀、管理强冀的目标,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举措。
一、强化人才培养。
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学校,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
加大对高校的投入,加强学科建设和科研教学力量的培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落实人才引进政策,优化引进人才的条件和待遇。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通过项目评审和评价制度,选拔优秀人才来到河北省工作。
三、加强人才使用和激励。
完善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薪酬制度,建立科研项目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提高人才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四、拓宽人才交流渠道。
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扩大河北省人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通过人才交流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促进人才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五、加强人才评价和管理。
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评估体系,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和监督。
优化人才评价指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提高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六、加强人才保障和服务。
完善人才保障制度,提供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搭建人才服务平台,提供人才招聘、培训、创业等服务,为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建立健全青年人才成长体系,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大人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人才政策和措施,加强人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才政策的认知度和执行力度。
通过以上举措的实施,可以大大提高河北省的人才质量和数量,促进河北省的发展和变革。
人才强冀行动是河北省人才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有信心通过这一行动,培养出更多的人才,为河北省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海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主体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机构,委托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8、《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9、《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1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二)法律法规授权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三)行政执法依据三、主要职责(一)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投诉、举报案件;(四)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五、承办机构行政处罚:海港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3551305,邮箱:hgqldjc@行政许可:人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3558004行政收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联系电话:3551306信息中心,联系电话:3551397地址:海港区民族路39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令时14:30-17:30),节假日休息。
六、执法流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海港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流程图七、行政执法标准1、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
法理学复习题

法理复习题1.下列哪些不形成法律关系()A. 热恋中的周某和女朋友租房同居B. 向某欠和某赌博款1000元C. 保某白天和王某吵架,晚上保某对妻子说,要去烧了王某的家D. 小赵贩卖黄色光碟的行为2.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A.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B. 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C.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利益分配,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D.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3.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代表()A.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B.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C.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4.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指()A.宪法B.法律C.基本法律D.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中国法的形式体系(正式渊源)中的主导指的是()A.宪法B.法律C.基本法律D.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6.在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正式渊源)中,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可称为二级大法的是()A.法律B.基本法律C.行政法规D.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7.《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属于()A.行政规章B.自治法规C.自治条例D.单行条例8.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属于()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部门法规D.政府规章9.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属于()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部门法规D.地方政府规章10.关于法学,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法学研究的是社会法律现象B.法学的研究对象限于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学自其产生之始就形成了体系D.法学体系中起统领作用的是宪法学11.关于法学体系,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A.法学体系就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B.关于法学体系的划分,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认识C.法学体系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门类D.在法学体系中,存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12.在西方,法学起始于()A.古希腊 B.古罗马C.中世纪后期 D.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3.西方中世纪后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中心任务是复兴()A.古希腊法 B.古罗马法C.以基督教教义为内容的神法 D.商法14.在中国,法学兴起于()A.西周时期 B.春秋战国时期C.汉代 D.清代15.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也有其局限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冀人社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第六条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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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县(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在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未成立前,省人事厅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授权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直、中直、省外、国(境)外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跨市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名有"河北"或者"冀"字样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人事厅审批;(二)跨县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或者设区市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名有设区市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由设区市人事局审批;(三)县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一)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应当写明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等情况;(二)工作章程和制度;(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四)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者所有权证明;(五)经会计部门审验的资金证明;(六)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人员构成、工作条件等实际情况,申请开展一项或者几项人才中介业务。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审批机关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书面申请,发给受理申请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审批机关到申请单位就其申请开展的业务所必备的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三)审批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后,还要按照单位性质分别到以下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一)属于事业性质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三)属于企业性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通讯等公共媒体从事或者兼营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申办《许可证》。
第九条在《条例》施行前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经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逾期不办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在《条例》施行前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应当申办《许可证》。
第十条人才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本省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外省、市的人才中介机构在本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基金积存在50万元以上;(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6000条以上;(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有8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申办《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其原审批机关负责年检。
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参加本年度年检;7月1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年检的程序是:(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许可证》副本及《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年检报告书》,报告上年度依法开展业务情况、业务变更情况、服务收费情况及年检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二)原审批机关自接到《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书》等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年检结论,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5日;(三)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后,方可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四)未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自接到年检部门的通知之日起,暂停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一)年检时人才中介机构不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二)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三)年度内未开展业务;(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原审批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属于第一项所列情况的,限期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通过年检后方可开业;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吊销《许可证》;(二)属于第二项所列情况的,按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三)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况的,收回《许可证》;(四)属于第四项所列情况的,审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的,通过年检;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申办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省人事厅组织。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验审制度。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后,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如实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到受聘人才中介机构的原审批机关登记备案。
持有资格证书者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机构办理登记。
资格证书验审每3年进行一次。
资格证书持有者在规定验审年度的第四季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验审手续。
逾期不验审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妥登记或者验审手续。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验审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验审表》。
申请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工作职业道德;(二)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件;(三)验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验审:(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三)违反《条例》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人才交流会必须由人才中介机构承办。
举办冠名有"河北"、"冀"、"全省"字样或者组织全省招聘单位参加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厅审批。
其他规模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程序是:(一)向审批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组织方案、资金来源以及公安和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等内容,如有联办或者协办单位还需出具联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二)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办单位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在公共媒体刊播交流会启事应当出具《人才交流会批准书》;(四)人才交流会应当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凡是人才交流会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严重不符的,批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交流会延期举办或者停止举办;(五)举办单位应当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为委托方寻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人才所属单位出租人才时,与人才承租单位及本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形式等内容。
人才所属单位转让人才时,与人才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转让人才的原聘用合同的解除、新聘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形式等内容。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依法保障被出租或者转让人才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聘用合同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聘用人员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持一份。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聘用合同鉴证和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其他形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条例》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才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材料,检查工作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三)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才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八条人才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执法证。
执法人员的培训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由省人事厅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