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打造五大软件产业集群平

打造五大软件产业集群平台,引领厦门软件产业大发展厦门软件产业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近年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勃勃生机。
2005年(“十五”期末)厦门市软件业收入仅为45.5亿元,在全国软件城市中排名居后,近5年多来,通过大力开发软件园二期,使得厦门软件产业面貌焕然一新, 2010年(“十一五”期末)已达到259亿元,是2005年的5.7倍;5年累计增长469%,收入翻两番以上。
软件产业已成为支撑厦门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厦门市未来产业升级的过程中,软件产业必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厦门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现有的软件园一期、二期已经无法满足厦门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做出建设软件园三期的科学决策,这必将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的大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厦门火炬高新区作为厦门主要软件企业聚集的主要载体,20年来始终将信息技术产业作为高新区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精心培育,在高新区产生了大量的知名IT企业,如DELL、联想移动、三五互联、美亚柏科、易联众等,由高新区产生的信息技术和软件业产值,一直占据着厦门信息产业的大半江山。
因此,火炬高新区的软件产业,代表厦门软件产业的主流,是厦门软件产业的领跑者。
软件园三期总规划面积11.8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约800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60亿元;规划可容纳约20万人。
该项目建成后,将为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产业的腾飞。
厦门火炬高新区作为三期招商主体单位,非常珍惜这一机会,将举全区之力,奋力招商,继续成为厦门软件产业招商的排头兵、主攻手。
火炬高新区通过分析软件产业发展趋势,从软件产业的众多门类中精心选择出代表未来软件产业发展的五个热点,即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动漫游戏,计划重点打造这五大软件产业集群平台,以形成几个百亿甚至千亿元产值的产业集群,引领厦门软件产业大发展,为此,火炬高新区计划在软件园三期购地3平方公里,投资120亿元,按照厦门市“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的要求,在五年内分期建成300万平方米办公研发用房,在科学设计和有目的的招商活动下,积极与台湾地区软件产业合作,打造五个代表未来软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厦门软件发展需要的先进软件产业集群平台及一个孵化区,辅之以相关优惠政策和精心服务,5年内吸引2000家企业进驻,容纳10万人就业,形成1000亿元软件产值,并以此确立厦门软件产业优势,使这些园中产业集群平台成为厦门“硅谷”的代表。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字经济助力发展“弯道超车”——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76 科学中国人 2020年12月Support Platform支撑平台数字经济助力发展“弯道超车”——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建于1990年,是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全国3个以“火炬”冠名的国家高新区之一,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绿色园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国字号”牌子,是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核心区。
经过30年发展,厦门火炬高新区已经成为厦门创新驱动发展主引擎、“三高”(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集聚地、厦门千亿产业链(群)主要载体及创新创业主平台。
厦门火炬高新区以占厦门不到1%的土地,实现了厦门近43%的工业总产值,其中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82%以上。
聚集各类企业8000多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项目31家,年产值超百亿元企业7家,超亿元企业300多家,瞪羚企业89家,各级科技小巨人企业600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80家(含新三板挂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900多家,占厦门近五成。
建设各类创新平台100多个,其中国家级孵化器3个、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1家。
新活力2020年10月11—15日,第三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以下简称“峰会”)在福州市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此届峰会以“创新驱动数字化转型,智能引领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汇聚全球力量助推数字中国和数字丝路建设的合作。
在这场聚焦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发展的行业盛会上,不乏厦门火炬高新区数字经济企业的身影。
作为厦门市发展数字经济的主力军,截至2020年8月底,厦门火炬高新区实现营收2207.96亿元,其中数字经济占85%,总体规模为1876.77亿元。
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厦门火炬高新区扎实推动先进制造业与软件信息服务业齐头并进、融合发展,通过提前培育和布局数字经济新产业,加速“弯道超车”,跻身国内数字经济产业一线园区,推动厦门成为东南沿海重要的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厦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8日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加快新市场主体成长。
在本市商事登记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企业,对其纳统后1年内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第2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上述收入超过部分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国家部委、国际知名机构主办的展、会、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或企业)来本市商事登记的软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主辅分离。
支持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软件企业。
对新组建企业(商事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于上一年度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纳统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大创新创业主体投融资支持。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投早、投小、投新、投长”,重点支持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主体发展壮大。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01•【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30日通过2014年5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批准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
第三条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四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四)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六)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七)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八)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九)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软件园,属于《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一期、二期(含开元创新社区、湖边水库东科创园)、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于园区内市政配套项目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管理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五条管委会根据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入园企业应符合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
第六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入园应当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其经营活动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
企业信用情况作为园区各项公共资源服务及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
第七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与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园区企业办理租房手续。
第八条企业自建应当符合园区统一规划。
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开展经营活动。
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制造、装配、维修和加工等生产性业务;(二)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保障科创服务平台正常运行,提高科创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率,充分发挥科创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聚集培育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创服务平台管理职责第三章机构入驻与管理第四章附则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创服务平台”)管理,保障科创服务平台正常运行,提高科创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率,充分发挥科创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聚集培育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创服务平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机构入驻区,包括:科技中心展览馆1号楼、科技中心5号楼2-6楼、交流中心主楼6号楼3-6楼。
(二)综合服务配套区,包括:科技中心会议楼3号楼、科技服务大厅、交流中心主楼6号楼1-2楼、餐厅等综合服务场所。
第二章科创服务平台管理职责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科创服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遴选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指导和监督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制定科创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开展相关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负责科创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为入驻机构提供服务。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遴选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每期采购服务时间为三年;科创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开展各项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交科创服务平台运行年度工作报告(含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加强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包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变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事项变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事项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18〕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专项监管制度
申请人的承诺事项申请资料都符合要求后,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即可对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事项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厦
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将申请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再次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一)抽查对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内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企业。
(二)抽查内容
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驾培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4.安全紧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5.安
全管理例会制度落实情况、6.安全培训制度落实情况、7.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8.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教练车安全管理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企业除外)、10.教练员安全管理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企业除外)。
(三)抽查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后,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将申请单位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对象,采用系统随机摇号等方式从被许可企业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
(四)抽查比例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的30%,抽查工作和下一月份抽查计划在每月底前完成。
(五)抽查结果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现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抽查结果通报
抽查活动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结果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将抽查结果抄送各有关部门,并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公示制度
监管实施部门要严格落实举报必查,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抄报相关部门。
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坚决打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问题,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自贸委投诉监督电话:,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