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制度

合集下载

产品质量责任与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与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与追究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优质的产品既能带来消费者的满意度,也能维护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然而,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企业声誉受损的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品质量责任与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一种将产品质量问题与相关主体之间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和规范化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企业责任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方,应承担起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负责。

企业应建立起严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等环节。

同时,企业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1.2 生产责任产品的生产环节对产品质量具有直接影响。

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生产设备的可靠性和生产工艺的规范性。

此外,还需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以减少操作失误和人为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1.3 销售责任销售环节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销售企业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销售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溯源和追踪机制,以便追究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

二、产品质量追究制度产品质量追究制度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后的处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报告与反馈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相关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上级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备。

此外,还需要建立搭建一个畅通的反馈渠道,允许消费者和相关利益方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和反馈。

2.2 调查与鉴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和鉴定。

调查组织应对问题的成因、范围和后果进行全面分析,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产品质量管理责任与权责分工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责任与权责分工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责任与权责分工制度一、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和权力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产品质量,并最大程度地降低质量风险,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管理责任与权责分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指导思想1. 以质量为导向:企业应将质量视为核心价值,在全公司范围内注重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2. 确定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3. 分工合作:通过明确的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质量管理效果。

三、责任分工1. 高层管理层:顶层领导应承担最终的产品质量责任,确保组织层面上的质量目标的设定和实施。

2. 产品经理:产品经理作为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和市场推广的各个环节中,应负责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质量监控和改进。

3. 研发部门:负责产品设计和技术开发,在设计阶段就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4. 采购部门:负责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

在供应商选择、评估和监控过程中,采购部门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

5.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产品的实际生产制造工作,根据产品工艺和质量要求制定操作规范,并进行严格执行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6.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独立于生产制造部门的质量检验和控制,通过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最终产品的检测,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

7.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收集用户反馈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对反馈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四、权责分工制度1.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交流。

2. 数据收集与分析:各部门应共同收集产品质量相关数据,并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3. 过程监控与改进: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管理的自查和外部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问题,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4. 绩效考核与奖惩: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和员工的质量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问责制度范本

产品质量问责制度范本

产品质量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问责的范围、责任、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章产品质量责任第三条产品质量责任分为:设计责任、生产责任、销售责任、售后服务责任等。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质量环节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设计部门应根据产品标准和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确保产品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对因设计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设计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生产部门应按照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对因生产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销售部门应按照产品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产品。

对因销售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销售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售后服务部门应根据产品质量保证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对因售后服务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产品质量问责程序第八条产品质量问责程序分为:举报、调查、处理、反馈等环节。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举报。

质量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确有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调查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调查结果,责任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对涉及产品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对问责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产品质量问责措施第十三条对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问责的责任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一)通报批评;(二)责任人员罚款;(三)责任人员培训、调岗;(四)部门业绩考核扣分;(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责任制度
一、概念
产品责任制度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或者警示标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特点
1. 产品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2. 产品责任制度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就应当承担责任。

3. 产品责任制度的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4. 产品责任制度的赔偿方式包括赔偿金、修复、更换、退货等。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

四、案例分析
2016 年,某消费者在使用某品牌电热水壶时,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触电受伤。

经鉴定,该电热水壶存在设计缺陷,且产品包装上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品牌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指制造商、供应商和分销商对其生产、销售或分发的产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1. 缺陷产品责任:如果产品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者警示和说明缺陷,导致使用该产品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将承担责任。

2. 警示和说明责任:制造商有责任提供准确、清晰、可理解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以避免使用不当或不正确使用产品带来的风险。

3. 解释责任:制造商有责任向消费者解释产品的性能、特点、功能以及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理解符合实际情况。

4. 质量保证责任:制造商有责任确保其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提供适当的售后服务。

5. 追溯责任:制造商有责任建立和维护产品追溯系统,以便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追踪产品的制造过程、分销渠道等情况。

6. 监督责任:相关部门和机构有责任监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总之,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对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产品质量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制定的原则和目标、制度的要素和实施过程等方面,对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探讨。

二、定义和意义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规范企业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对低质量产品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测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等。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制定的原则和目标1.合法合规原则:制定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的运作。

2.公平公正原则:制度应确保责任主体公平地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责任,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及时性原则:责任主体应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4.预防为主原则:着重预防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通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手段,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

5.全面跟踪原则:制度应涵盖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和监管。

制定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1.确保产品质量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权益。

2.减少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升企业竞争力。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增强品牌形象。

四、制度的要素1.制度的组成部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多个方面的制度规定,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测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等。

2.责任主体的界定:明确企业、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售后服务部门等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责任范围。

3.责任追究的程序:规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等程序。

4.责任的界定和承担方式:明确责任的界定,根据责任主体的情况确定罚款、停产或下架等处罚方式。

产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产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产品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从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到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产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产品安全责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产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产品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产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应明确自身在产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确保产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三章产品安全责任内容第七条产品设计安全责任1. 设计部门应确保产品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设计部门应充分考虑产品安全性能,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八条产品生产安全责任1. 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部门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产品检验安全责任1. 检验部门应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2. 检验部门应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检验水平。

3. 检验部门应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产品销售安全责任1. 销售部门应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销售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产品安全意识。

3. 销售部门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一条产品售后服务安全责任1. 售后服务部门应确保及时响应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产品安全问题。

2. 售后服务部门应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修水平。

3. 售后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维修记录,确保维修过程的规范。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惩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导致产品安全问题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 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首先,产品责任制度要求企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严格控制。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产品生产标准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从选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方面都要进行严格把关,保证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产品责任制度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测试。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测试,确保产品达到消费者的期望和需求。

此外,产品责任制度还要求企业对产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管。

企业应确保产品的清晰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同时,在产品销售环节,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销售场所设立投诉箱、提供售后服务等,以便消费者及时反馈产品质量问题并得到解决。

产品责任制度还要求企业在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时,积极承担相关责任。

这包括及时对受影响的产品进行召回,对已售产品进行修复或退换,对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进行赔偿等。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测部门和客户服务团队,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索赔事宜。

最后,产品责任制度还要求企业进行持续改进和追溯。

企业应不断改进产品的设计、工艺和品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满意度。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管和追踪,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产品责任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规范和控制措施,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管和管理。

通过建立和落实产品责任制度,企业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电力这种无体物能否为产品,两法均未论及。
二、关于“产品缺陷”
1、美国 《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 A条规定,产品缺陷指“对使用 者或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美国判例及成文法还进一步指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应通过考察产品是否存在下述危险:(1)制造上的危险; (2)设计上的危险;(3)指示上的危险;(4)合理的危 险。但凡存在合理危险的产品,生产者均有警示的义务。 若生产者未尽此义务,产品可认为是缺陷产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欧洲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于产品责任的权利人未 作明文规定。但学说认为,从第一条规定可推知,任何 因商品瑕疵造成损害之人均可请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之使用人与受损害之第三人也包括在内。
3、中国
台湾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者。”
这是与各国的国情紧密相连的。
四、产品责任权利主体
1、美国 侵权行为法第二版第402条A规定,产品最终使用人
或消费者(Ultimate User or Consumer)可以请求损害 赔偿 。
对于非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之第三人因瑕疵产生损 害时能否求偿的问题并未论及。但理论上认为只要第三 人系制造商合理预见者,就为产品责任保护之对象。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在英国产品责任判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 起来的,但它的影响却超过了英国产品责任法,并且,在其严 格产品责任制度形成后,对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包括英国的产 品责任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和欧盟各国产品质量的 提高。
2、欧洲
1985年 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对有缺 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 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988年8月1日前采 取相应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但允许各成员国有所 取舍。
其第7条又规定,因产品瑕疵致生损害之消费 者或第三人有权向企业经营者请求损害赔偿。显 然,此处的“第三人”是指非契约当事人之第三 人。
大陆
我国法律虽然未对产品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解释,但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不难得到答案。其第153条规定:“消 费者、用户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 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 赔偿。”
其《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5条则进一步规定: “商品于其流通进入市场,或服务于其提供时,未具通常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者,为本法第7条第1项所称安全或卫生 上之危险。但商品或服务已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者, 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 服务,而被视为有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
大陆
我国大陆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 旧法第34条指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新法未对缺陷作明确的界定,但其第26条规定:“ 生产者应 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 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新《产品质量法》较之旧《产品质量法》有了很大 的变化。由原来的六章51条,改为现在的六章74条。保 留了29条,增加了25条,修改了20条,近2/3的内容都 作了修改。
4、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协会于1973年10月2日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 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公约共 22条,除了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做出规定外,还对产品、
我国大陆关于产品的范围界定较适中,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
(1)法律用语不精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限定为“用于
销售”之目的,显然未考虑到赠与的情形。
(2)法律对产品范围之界定不统一。 两法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如:《产品质量法》未将建
筑工程纳入其调整范围,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品住宅却属于受规范的产品。此外,《产品质量法》未 将天然品、初级农产品及服务列入保护范围,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却未加以排除。
3、中国
台湾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其产品责任立法产生过程非 常冗长,从1987年1月实施《消费者保护方案》,一直到 1994年1月才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
大陆亦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有关制度散见于《民法通 则》(1986.4)、《产品质量法》(1993.2制定,2000年7月 8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等法律法规 中。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布伊汽车公司案
1932年美国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1944年埃斯科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 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 确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
1、美国
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
1965年美国法学会将“格林曼规则”写入《侵权行 为法重述第二版》第402A节,其具体规定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以“经营者”来作为产品责任之 责任主体,并且依据该法第37条、38条之规定,营业执照出租 出借者、展销会举办者及柜台出租者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成为 产品责任主体。
评价:
关于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美国规定的非常宽泛,欧 盟规定的较为狭窄,而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所确立的责 任主体则相对广泛。
2、欧洲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虽然未就“产品缺陷” 作明文定义,但第6条规定:“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 如果该产品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 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
“但发展缺陷,不承担责任。”即,不能因后 来有较好的产品发售就认为产品存在瑕疵。
3、中国
台湾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指出:“从事设计、 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 商品或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
2、欧洲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以“生产者”(Producer)为 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成品、材料或零配件的制造者;2、将其姓名、商标 或其他标识置于产品之上的人;3、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 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共同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 人;4、如不能查明产品的生产者,则将产品的每一个提供者 视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查出了生产者时, 此销售者才能免于诉讼。
评价:
美国、欧盟、台湾均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缺乏合理的 安全性。而我国在对产品缺陷定义时,却采用了两种衡量标准: 一是产品安全性标准;二是产品生产标准。表面上看,这似乎 有助于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弊端。实践 中极有可能出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却具有不合 理危险的情形。显然,此时在产品安全性标准与产品生产标准 之间存在着冲突。
解决该冲突的关键是修改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借 鉴国外立法,直接以“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作为认定产品 缺陷的唯一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1、美国
侵权行为法第二版第402条第1项A款规定:“产品责 任”在严格责任及担保责任之下,对于任何商业上的销 售者(any seller in the business of selling goods of that kind )均适用。即美国将产品到达用户之前的一切经手 的专业厂家、批发商、零售商、中间商都视为产品责任 的承担者,甚至产品的修理人、委托人、动产出租者也 可能成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评价:
各国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去甚远。
美国的“产品”概念较为宽泛、抽象。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采用了较狭窄的产品概念, 将“产品”仅限于动产。
台湾地区的立法虽然允许动产和动产均可成为产品责 任中的“商品”,但却指出“从事农、林、渔、牧业之企 业生产者生产之农、林、渔、牧产品亦受‘消费者保护法’ 规范”。这不仅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截然不同,并且违背了 立法趋势,显然不可取。
第三章 国际产品责任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性质
(一)概念 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制造 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消费 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
二、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形成最早)
主要是州立法,判例是其主要渊源。 1965年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Restatement of The Law , Second Torts 第402条A规定了卖方因产品致使用者或消费者人 身伤害的特别责任。 1979年 美国商务部出台《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供各州采用。
此外,《产品质量法》使用的“受害人”一词及《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等用语 同样也说明:在我国产品责任之权利主体并不仅限于直接购 买产品的消费者,还应包括未购买该瑕疵产品的使用者及其 他受损害的第三人。
五、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契约责任原则
1842年 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一案
过失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第3款 则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 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 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3条之规定, 可知该法将产品严格界定为:(1)为生活需要购买、使 用的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服务
大陆 产品责任主体并不仅限于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 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 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