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监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应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事前风险识别,提前研判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后,采取相应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七条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
3.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职责1.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
三、处罚制度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严重违反安全法规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资质,并在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教育1.北京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总结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北京市建设工程中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有限,未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的空间。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安全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在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安全培训对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安全监督建立安全监督机制,确保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七条风险评估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第八条安全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设备检查对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四章作业实施第十条作业许可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获得作业许可,并明确作业范围和时间。
第十一条通风与检测确保有限空间内有足够的通风,并进行气体检测,确保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在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监护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作业期间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五条应急设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呼吸器、救生绳等。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七条定期检查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规范修订本规范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修订,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规范解释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规范生效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5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京安发〔2009〕1号)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185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有限空间作业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城建北方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空间气体的主要危害因素:氧气不足或过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硫化氢、磷化氢、一氧化碳、粉尘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深基坑、肥槽等;(三)地上有限空间。
如储藏室、垃圾站、冷库、料仓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部、分公司。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单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列入危险源作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各项目经理部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学习,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准入制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者逐一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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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
安全生产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治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操纵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爱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
间作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治理。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治理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治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当设专人对直截了当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和谐和治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托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治理,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和谐、治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治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要紧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应加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治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治理制度;
(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形。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加大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的落实情形,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形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爱护等情形。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形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把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把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赶忙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同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同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把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形,保证在有限空间外连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形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赶忙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爱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
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和本规定有关要求。
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分钟,作业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强制通风。
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治理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按照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形,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连续或定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 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显现其他情形专门,应赶忙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连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专门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AQ-C6-5),有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专门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按照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形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排除和操纵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连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二条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排除和操
纵危害的措施。
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二十三条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爱护》(GB/T18664)的要求。
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要求。
第二十四条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有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形以及处理、抢救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爱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差不多装备。
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赶忙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
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治理部门存档,时刻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