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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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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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糜为傅
“君猎得庸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 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君温,议罪 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 之,大夫其仁乎。遇膺以恩,况人乎? 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董仲舒 曰;君子不房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 非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徒 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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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级司法 机关对下级 司法机关在 押犯进行提
巨鹿
咸阳
项羽 刘邦 沛县
吴县
把所有船凿沉, 把煮饭的锅砸破, 只随身帶备三天的干粮。
项羽渡过漳水后, 下令士兵……
沉舟
破釜
公元前206年, 刘邦攻破武关, 离咸阳不远。
兵临城下,秦国宮廷一片混乱。
赵高杀害秦二世, 另立二世的侄儿 嬴子婴,只称 秦王,不再以帝称。
秦二世死
赵高死
嬴子婴即位后, 杀死权臣赵高。
劓刑 笞三百
惠帝:“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由罪当刑者,皆完之”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斩左趾 笞五百 2、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__________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__________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无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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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治狱,论心定 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 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 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繁露》
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 殴父也,当泉首。论日:臣愚以为,父子 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休惕之心,扶 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 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 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 不当坐。”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汉朝(前206年-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介绍汉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改革。

一、汉朝的法律制度1.1 法律体系汉朝采用两部法律体系,即官法和律法。

官法由中央政府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主要包括刑法、官员任免等方面的规定。

而律法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修订,适用于地方,以处理一些日常纠纷、争议和治安问题。

1.2 法官与审判程序汉朝设立了各级法院,法官由政府官员担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汉朝法官注重证据的重要性,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1.3 刑罚与惩罚汉朝的刑罚较为严厉,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等。

对于重大罪行,如叛国、杀人等,重罪者将受到极刑。

刑罚的执行也相对严谨,要求依法进行,并防止滥用刑权。

二、汉朝的司法改革2.1 司法制度的完善汉朝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针对官员任免问题,汉武帝推行了选官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他还设立了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以减少腐败和不正之风。

2.2 法律的统一和完善在法律方面,汉朝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和修改,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法言·衡德中》的编纂,该法典充分吸收了前代法典的有益内容,并进行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修订。

2.3 宽恕政策的实行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和提高治安,汉朝实行了宽恕政策。

对于某些一时之过、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减轻刑罚或者赦免。

这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并给予了有悔改之心的人第二次改过的机会。

三、汉朝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影响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汉代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以事实为依据,为后世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 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 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 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 3.《越宫律》与《朝律》 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 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
厚’, 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 到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
• 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 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 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 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 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 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其“晓 于礼谊而耻犯其上”, 达到减少犯 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
• 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 (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 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 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萧何定律”,增《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 章》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张汤《越宫 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 篇”。
• 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 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 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 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 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 无为政策。
• 因此,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 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 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 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 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 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 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 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 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治理国 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 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 律思想。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

汉代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汉代在法律制度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奠定了后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以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主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汉代的法律制度1. 修订法律汉代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前秦时期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代表性的法典是《汉律》和《汉赋》。

《汉律》是一部组织严密的刑法典,规范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汉赋》则是一部赋税法典,详细规定了赋税的种类、税率和征收程序。

2. 律令司为了实施法律制度,汉武帝设立了律令司,专门负责律令制度的管理和运行。

律令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法律,并监督各级官员的执法情况。

这一举措有效地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颁布法令汉代采取了颁布法令的方式,通过帝王的诏令将法律规定传达给全国各地。

这种方式确保了法律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各级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汉代的法治建设1. 官员选拔制度汉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员选拔制度,推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使得官员能够具备执法、司法和管理事务的能力。

这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司法机构汉代设立了司法机构,如御史台、廷尉署等,负责审理案件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构的建立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治观念的普及汉代大力普及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通过宣传教育、编纂法学著作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遵守法律,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4. 土地制度改革汉代进行了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井田制”。

这种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方式,减少了土地纷争,提升了法治社会的稳定性。

结语:汉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修订法律、设立律令司、颁布法令等措施有效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官员选拔制度、司法机构的建立以及普及法治观念等措施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第六章汉代的法制
第六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25-220)
第一节两汉的立法 第二节法制内容
第三节司法制度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第一节 两汉的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汉初70年间总结秦亡教训,认识到治国必须轻徭薄 赋、省减刑罚。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无为而治。 表现:①德刑并用,重德轻刑,约法省刑②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二、主要立法活动
1、西汉早期的立法
2、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3、东汉时期的立法 附:汉简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1、西汉早期的立法
❖ ①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罪罚相当)
❖ ②西汉建立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丞相
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
亲属的行为
❖ 答案:B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四十八分。
不得参与土地交易、农民多为佃客。
❖ ②责任能力:汉初限于15岁以上的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汉高祖四年开征算赋(人头税)“民年15
以上至56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后增至20岁,还曾男子二十三 傅之畴官。
❖ 女子15—30岁不嫁五算。(百二十为一算)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汉朝法律制度遵循了“以礼为法”的原则,并通过《汉律》进行规范和制定。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制度,即以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汉朝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认为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以道德与伦理为基础的。

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礼仪规范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主要依赖于礼法制度,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禁锢、杖刑、流放等。

汉朝刑法实行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即刑罚应该适当,切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契约等方面。

在土地和财产方面,汉朝实行公有制,鼓励土地充分利用,并对土地和财产进行严格保护。

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汉朝遵循礼法制度,注重家族道德和传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在契约方面,汉朝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契约的平等和公平。

家族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汉朝注重家族的地位和权利,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团结互助,传承家族传统和道德,维护家族利益。

总的来说,汉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以礼为法的原则,并体现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重视适度和中庸之道,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财产和个人权益,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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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
西汉疆域
东汉疆域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及立法概况
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的盛行 “轻徭薄赋” “约法省 刑”
(二)统汉法武律帝思以想后的—确—立封建正
治1状、况西汉中期以后的经济、政 2、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是以先董秦仲儒舒家的思新想儒为学思主想体体,系同, 时 家 基础吸、上收法整阴家合阳以而五及成行汉。家初黄、老墨思家想、的道
3、《傍章律》的制定 “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第二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 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 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相互隐 匿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相互隐匿 犯罪的行为应当减免刑罚。
(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反逆罪” 2、“通行饮食” 3、“群饮酒” 4、“首匿” 5、“见知故纵” 7、“监临部主” 8、《沈命法》
(五)违反伦常罪
第三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民事权利主体 二、所有权 三、债 四、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婚姻法 1、婚姻的缔结 3、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法
“夫,扶也;妇,服也”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 石子弟以一上人的为官郎吏(,官任)满的三制年度可。保举
(5)赀选:是指统治阶级为 解一定决赀财财政者困作难用,为而官将的向制国度家。捐纳
2、官吏的任用方式 拜征守假兼领行迁
3、官吏的考课与奖惩制度 (四)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
州刺史
二、经济立法
(一)税赋立法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 3、关税 (二)工商管理立法 1、盐铁酒专卖法 2、制定各种禁令以推行抑商政策
第五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 2、其他机关参与司法活动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 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告劾 (二)逮捕与羁押 (三)审理与判决
者子为 矣。曰子,叶”:其隐公父“,语攘吾子孔羊党为子之,父曰直而隐:者子—“异证—吾于之直党是。在有:”其直父躬孔中 ——《论语·子路》
性 诚违夫 母 罪殊爱之匿也,死结哉子。 孙“,于匿虽 。 ,父皆心大有自夫子上而父祸今匿之请仁母患子妻亲廷厚犹首,,,尉之蒙匿皆大夫。至父死勿父妇”也母而坐母之存匿, , 。道之孙岂 妻 其,天 , 父 ,能 匿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
多刑。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
其三,“德主刑辅” 阳之助“也刑。者”, 德 之 辅 ; 阴 者 , (3)“三纲五常”
——最高道德准则
二、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2、《九章律》的制定
《户律》:主要规定户籍、 赋税和婚姻之事。 役和《城兴防律守》备:之主事要。规定征发徭 牧和《驿厩传律之》事:。主要规定牛马畜
(三)“先自告除其罪”
“先自告除其罪”,是指犯 罪 己 免除者 到其在 官罪其 府。罪报行告未其被犯发罪觉 事之 实前,, 可自 以 1、其数未罪自并首发之,罪只,免仍除予其以追自究首。之罪, 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 自首也不能免除其罪。
(四)“上请” 先 僚 司 请 罪 的 以 以及亲法 皇 者 及请、如疏官 帝 的 功” 贵“何关员裁具劳族,上减系无决体大及是请免权情小其指,、”刑审况等子一皇现,罚判孙定任帝—,也。犯范—官可,来叫罪如围职以决必做内和的根定须,“的皇大据是先一有官小帝犯罪否奏般
(三)职官管理制度
1、官吏选任制度 廷 制(本度1辖。)区察内举贤:能是之指士由以地备方录向用的朝 官 法(吏。2直)接征聘辟任:士是人指为皇官帝的或一高种方级 行”作武为帝皇时帝以待“诏四选科官”的、依“据。四
(3)上书拜官:是指士人上 书的皇措帝施, ,因得提到出皇有帝利赏于识加而强被统聘治任 为书”官。的制度,即所谓的“公车上
三、主要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左官律》 2、《阿党附益之法》 3、《酎金律》 4、《推恩令》
(二)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
罔” 2、“非议诏书毁先帝” 3、“怨望诽谤政治” 4、“左道” 5、“违反诏令”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 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宫殿门” 3、“犯跸” 4、“腹非”
(五)恤刑
二、刑罚制度
(一)汉初刑罚制度 死刑 肉刑 笞刑 徒刑 徙边 禁铟 赎刑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刑制改革的原因 (1)间接原因: 经济发展 思想基础
(2)直接原因:缇萦的上书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
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 不 后欲可改复过生自,新刑,者其不道可亡复由属也,。虽” 2、改革的具体措施 3、改革存在的缺陷(两点)
“五听” “读鞫” “乞鞫” “棰楚之下,何求不得”
(四)执行——“秋冬行刑” 行仁恒;宽秋:冬“杀春藏夏,生利长以,施刑利。以” ——《盐铁论》 有 庆 为冬为四董。春政仲”,,舒赏…:为…“夏天天,人有罚所四为同时秋有,,也王 刑。 阴始“于阴秋,,刑阳气始也于;春阳。,”德气也。
三、“春秋决狱”
五、继承法
1、身份的继承 “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的继承
第四节 汉代行政法律制度 和经济法律制度
一、汉代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和中枢体制 的变化
1、皇权的加强
2、中枢体制的变化
(1)汉初“三公” (2)新“三公”的形成 (3)尚书台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县与封国并存 2、削藩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
(1)“天人感应” ——新儒学的理论基础
“君权神授” :“天子 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尊儒隆礼”:以儒家的 纲常名教统一臣民的思想。
(想2)“德主刑辅”—立法指导思 “德”与“刑”的关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一,“德刑相济”
德,阴“为天刑道,之刑大主者杀在而阴德阳主。生阳。为” 其二,“大德小刑” “圣人法天而立道,故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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