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盗窃使用中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定性
汪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

汪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
何国宝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一、案情简介:1999年11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将割盗的铁路通信线交由汪某销赃得款105元,作三人吃喝花用。
两天后,刘某、吴某在汪某家里商量再去偷铜质电话线,汪某提出随同一块去,刘某阻止他说:你不要去了,在家等我们,我们偷回来你还要负责去卖掉。
并要汪某准备4只蛇皮口袋装电话线。
(未讲明去哪儿偷电话线,汪某也未问)。
当晚刘、吴就睡在汪某家里。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何国宝
【作者单位】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65
【相关文献】
1.个别共犯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J], 黄胜
2.新实质解释视域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之构成要件——以“恶意好评”行为入罪为视角 [J], 李凌旭;阎二鹏
3.论环境破坏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 [J], 薄晓波
4.浅谈事中主动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J], 田桂秋
5.彭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J], 于世忠;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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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
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
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
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
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
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
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
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是指故意损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影响公共通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需要依法严厉打击。
为了规范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标准。
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构成。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损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信基站、通信光缆、通信设备等,致使通信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通信质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 损坏程度。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当根据被损坏的公用电信设施的具体损坏程度进行判断。
如果损坏程度较轻,仅影响通信质量,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根据轻微情节处理;如果损坏程度较重,造成通信中断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社会影响。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还应考虑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如果破坏行为导致通信中断,影响紧急救援、交通管制、金融交易等重要领域的正常运转,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故意程度。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人的故意程度。
如果行为人有明显的破坏意图,且已经实施了破坏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经济损失。
最后,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破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破坏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损坏程度、社会影响、故意程度和经济损失等因素,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答案][福建师范大学]2021春《刑法学》在线作业一-3
![[答案][福建师范大学]2021春《刑法学》在线作业一-3](https://img.taocdn.com/s3/m/d6be9e5df121dd36a22d8279.png)
1.甲某身为铁路派出所民警,遇到其友乙某,乙某告知因犯杀人罪正在受到追捕。
甲某给乙某1000元,将乙某送上火车。
追捕乙某的公安人员感到,乙某上前搭讪,故意延误追捕时间,使乙某逃脱。
甲某的行为构成:()A.窝藏罪B.包庇罪C.徇私枉法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答案:A2.下列哪种说法符合对“事后防卫”行为的评价:()A.可认定为防卫过当B.可认定具有犯罪故意,成立故意犯罪C.可认定为具有犯罪过失D.可认定为一种事实认识错误答案:B3.下列哪种说法错误?()A.甲某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的乙某的电子邮箱中发送国家秘密,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甲某加入美国特务组织后,接受训练和任务,返回内地收集国家秘密和情报,构成间谍罪C.甲某加入美国特务组织后,接受训练和任务,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提供给特务组织,甲某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间谍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以间谍罪一罪定罪处罚D.甲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构成叛逃罪答案:A4.斗殴中,王某向李某腿部扎了一刀,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王某构成()A.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伤害罪答案:B5.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A.须以营利为目的B.社会团体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单位犯罪实际只是单位负责人的犯罪D.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答案:D6.对正在进行中的下列行为可进行正当防卫的是:()A.殴打行为B.诽谤行为C.诬告陷害行为D.贪污行为答案:A7.居住在台湾的林某伪造了大量的人民币,偷运至大陆出售牟利。
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伪造货币罪B.运输伪造的货币罪C.出售伪造的货币罪D.伪造货币罪、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出售伪造的货币罪答案:A8.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该犯罪嫌疑人潜逃来华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答案:D9.关于盗窃案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C.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D.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10.对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则是()A.以奸淫幼女罪论处B.以强迫卖淫罪论处C.以引诱卖淫罪论处D.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答案:D11.处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称为:()A.吸收犯B.牵连犯C.想象竞合犯D.惯犯答案:C1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应依下列哪种原则确定?()A.同工同酬B.无偿劳动C.酌量发给D.自由裁量是否发给答案:C13.防卫过当行为是指:()A.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手段不相适应B.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D.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答案:C14.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是()A.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B.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行为C.犯罪行为导致客观危害结果D.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答案:D15.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00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30•【文号】法释[2004]2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1号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4月21日)为保护国家电能,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
严禁以非法手段窃取电能。
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的窃电行为: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中窃电的;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中窃电的;单位成立后长时间窃电的;窃电后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组织窃电的。
二、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窃电: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故意损坏法定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少量或不计量的;以改变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造成断接或短路等方式,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将预购电费电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电的;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3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解读说明如下:一、《解释》出台的背景(问题产生的背景)近年来,我国信息产业得到了极大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特别是电信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但是,随着我国电信业改革的深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引发了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
其中,为破坏互联互通而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较为突出。
所谓互联互通,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2001年5月10日)第五条规定:“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施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该《规定》第二章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政策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互联而制定的重要政策。
但是近年来,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比较突出,不时出现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的问题。
一些电信运营公司及其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甚至采用砍断光缆或者修改软件、数据的手段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和阻断,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盗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盗窃罪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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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信 中断 1 1 小时 、 2 8 4 P 用 户通 信 中断 1 0 小时 、 2 1 8 户用 户 通信 中 断7 小 时 。邓 某 盗 窃作 案 5 起. 价值 3 6 0 0 0 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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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案情 ] 2 0 0 9 年6 月 至2 0 1 1 年4 月期 间, 犯 罪嫌 疑 人徐 某 某 、 刘某、 周 某某、 邓 某 某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的. 采用秘密手段盗割通信 电缆 , 数 额 均 属 巨大 , 应以 盗窃 罪 认 定 。《 解释》 规定的“ 中 断多 少 用 户 和 小 时 ” 应 当是 同时 具 备 的关 系 .被 告人 的行 为 都 不 符 合该 项 规 定 把 “ 用 户 和小 时 相 乘 然后 累加 ” 的计 算 方 法会 导 致
余元 . 分别造成1 3 8 户 用 户通 信 中断1 4 小时、 3 8 9 户用户 通 信 中断 1 6 小时 、 3 8 5 户 用 户通 信 中 断2 5 小时 、 2 9 1 户用 户 通 信 中 断2 0 小 时、 5 7 3 户 用 户 通 信 中 断1 6 小 时、 2 8 4 户
分 别相 互 结伙 或 结伙 他 人 采 用 攀 爬 等 手段 盗 割 正 导牌
HYA1 5 0 * 2 * 0 . 4 型 、 HYA3 0 0 * 2 * 0 . 4 型 、 HYA1 0 0 " 2 " 0 . 4型
等 公 用 通信 电缆 其 中徐 某 某 盗 窃作 案7 起. 价 值5 2 4 0 0
用 户通 信 中 断l O , J 、 时、 2 1 8 户 用 户 通信 中 断7 小 时 刘 某
盗窃作案6 起. 价值4 8 6 0 0 余元 . 分 别造成 1 3 8 户 用 户通
信 中断 1 4 小时 、 3 8 9 户 用 户通 信 中 断1 6 小时、 2 9 1 户用户 通 信 中断 2 0 小时 、 5 7 3 户 用 户通 信 中 断 1 6 小时 、 2 8 4 户 用
的危 害 程 度 与《 解释》 第2 条 第2 项所 规 定 的“ 造成1 万以 上 用 户 通 信 中断 1 小 时 以上 的 ” 严 重性相 当. 其行为 同
时触 犯 盗 窃 罪 和破 坏 公 用 电信设 施 罪 两 个 罪 名 .形 成 想 象 竞 合 犯 根 据 想象 竞 合 犯 的处 断 法则 . 四犯 罪嫌 疑 人 应 当 以破 坏 公 用 电信 设 施 罪定 罪 第 二 种 意见 认 为 . 四犯罪 嫌 疑 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为破 坏 公 用 电信 设 施 罪 犯 罪 嫌 疑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结 伙 或 交叉 结 伙 采 用 秘 密 手段 盗 割 正 在 使 用 中 的 通 信 电缆 . 盗 窃数 额 均 属 巨 大 . 且 造 成 的通 信 中断 累计 均在1 0 0 0 0 ( 用 户 和小 时 相 乘 然后 累加 ) 以上 。四人行 为
分 别造成3 8 9 户 用户通信 中断1 6 小 时、 3 8 5 户 用 户 通 信
破 坏 公用 电信 设 施罪 属 于危 害 公共 安 全犯 罪 . 危害
公 共 安全 犯 罪 所 保 护 的 法益 是 不 特 定 或 者 多数 人 的生 命、 身体 安全 以及 公 共生 活 的平 稳 与安 宁 具 体 到破 坏 公 用 电信设 施 罪所 侵 害 的就 是公 共 生活 的平 稳 与安 宁 《 解 释》 中规 定 属 于危 害公 共 安 全 的情 形有 : ( 一) 造 成火
安 全 作 为构 成 要 件 , 是 刑 法 理 论 上 的 危 险犯 。 司 法 实践 中掌 握 该 罪基 本 刑 : 和 加 重 刑 的 适 用条 件 , 主要 应从 危 害后 果 来分 析 判 断 。 由 于 司法 解释 中的 :
文 ◎ 张 利 祥 张 峰
兜 底 条 款 具 有概 括 性 , 需要 从 体 系解 释 的 方 法 出发 , 使 条 文 内容 保持 一致 。 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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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 :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刑法规定来看, 须以危害公共
中 断2 5 小时、 2 9 1 户 用 户 通 信 中断2 0 小时、 2 8 4 户 用 户通
信 中 断1 0 小时、 2 1 8 户 用 户通信 中 断7 小时
一
司 法 实务 分 歧
。
本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是 :司 法 实务 中盗 窃 通 信 电缆 导
警、 匪警 、 医疗 急 救 、 交 通 事 故 报警 、 救灾 、 抢险 、 防汛 等 通 信 中断或 者 严 重 障 碍 , 并 因此 贻 误 救 助 、 救治 、 救灾 、
户 通 信 中断1 0 小时、 2 1 8 P用 户 通 信 中断7 小时 周 某 盗 窃作案7 , g - . 价值5 1 0 0 0 余元. 分 别造成1 3 8户 用 户 通 信
中断 1 4 小时、 3 8 5 户 用 户 通 信 中 断2 5 小时、 2 9 1 户 用 户通 信 中 断2 0 小时 、 5 7 3 户 用 户 通 信 中断 1 6小 时 、 4 4 户用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