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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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产品保护措施

文创产品保护措施

文创产品保护措施随着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创产品的创新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文创产品一旦被仿制或盗版,不仅会造成知识产权的侵犯,也会对创作者和产业链条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保护文创产品,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几个关键的安全措施。

一、专利保护专利是保护文创产品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确保自己的创意独特性得到法律保护。

专利保护不仅可以阻止他人的仿制和盗版行为,还有助于鼓励创作者继续创新。

申请专利应该及早进行,在产品发布之前进行,以确保其独特性和保密性。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保护文创产品的另一重要手段。

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确保他们的作品在版权范围内得到保护。

与专利不同,版权保护无需申请,只需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登记即可。

版权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恶意复制和传播创作者的作品,让创作者享有合法的收益。

三、加强物理安全措施在文创产品的生产、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加强物理安全措施是必要的。

对于生产环节,厂区应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防火设备等,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和非法复制产品。

对于存储和销售环节,应严格控制产品的仓库出入口,加强保密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存放和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加强数字安全措施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文创产品往往以数字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和电子设备中。

因此,加强数字安全措施尤为重要。

首先,要确保产品的数字版权得到有效保护,可以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其次,要保护产品的数字内容不被未经许可的人员获取和修改,可以通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方式加强数字防护措施。

五、加强合作与交流文创产业是一个广泛的产业链条,需要各方的合作与交流来共同保护创作成果。

创作者、生产厂商、销售商以及相关的法律机构和保护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联合防护力量。

可以组织专门的行业交流会议、研讨会等活动,分享保护经验和最佳实践,同时共同应对盗版和侵权行为。

创意设计保护措施

创意设计保护措施

创意设计保护措施导言:在当今社会中,创意设计行业发展迅猛,创意作品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创意设计作品的侵权问题与盗窃现象。

为了保护创意作品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几种创意设计保护措施,为广大设计师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一、创意作品版权注册对于创作完成的作品,设计师可以选择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

该举措能够确保创意作品的合法所有权,并为未来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注册版权的流程简单快捷,设计师只需填写相关表格,提交设计作品的材料即可。

此外,版权登记还能够起到公示作用,增加了作品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降低了侵权风险。

二、多个媒介展示创意作品为了防止创意作品被他人盗用,在展示和发布创意作品时,设计师可以选择多个媒介进行宣传。

通过将创意作品在线和离线媒介上展示,例如自己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和作品展览等,有效地增加了作品的曝光度,增加了他人采用作品时的心理负担。

此外,适时对作品进行更新和改进,能够加大维权的难度。

三、加强作品保密措施为减少创意作品被他人窃取的风险,设计师需要加强作品的保密措施。

在内部,可以设置严格的保密协议和权限分配,限制不必要的人员接触敏感信息。

在外部,控制创意作品的流传,避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传播作品。

此外,设计师还可以使用水印、版权标示等技术手段,将自己的署名或标识融入作品中,增加作品的辨识度,并加大他人盗用的难度。

四、与律师合作建立法律保障创意设计的法律保护是维护作品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设计师可以与律师合作,制定相关法律文书,如:作品使用许可证、保密协议等文件,明确规定他人对创意作品的使用权和保密义务,再通过公证、注册等手段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律师也能在创作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教导设计师预防和应对侵权行为,确保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五、定期备份和保护数据对于创意设计师来说,数据备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安全措施。

设计师应定期对创作过程中的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措施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措施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措施引言:艺术作品是创作者的心血之作,保护和维护艺术作品的版权是保护艺术创作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网络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普及,艺术作品的盗版和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致力于探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措施,并详细阐述每一项措施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一、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是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首要步骤。

通过将作品登记在版权管理机构,创作者可以获得对作品的法律保护。

在登记过程中,创作者需要提供作品的详细信息,以及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这可以为创作者提供法律诉讼的依据,使盗版者无法以无效的理由对作品进行侵权。

二、水印和数字签名技术水印和数字签名技术是艺术作品防伪和辨别的重要手段。

水印可以在作品上隐藏或嵌入信息,以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和权益归属。

数字签名技术则可以通过对作品进行数字加密和认证,确保作品不被篡改和冒充。

这两种技术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阻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著作权法是保护艺术作品版权的法律基础。

国家制定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使用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内容。

创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侵权行为的制止,并获得经济补偿。

同时,艺术作品的用户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遵守版权法规定,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尊重。

四、建立版权保护意识建立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意识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

创作者应该明确自己的版权权益,积极参与到版权保护的行动中。

同时,教育机构和学校应该加强版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版权问题。

公众也需要形成尊重艺术家创作劳动、保护艺术作品版权的良好风尚。

五、加强合作与联盟对抗盗版行为需要广泛而有力的合作与联盟。

创作者可以通过与版权管理机构合作,共同参与版权保护的行动。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与创作者、版权管理机构的协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资源保障。

此外,社会应积极发挥舆论力量,引导公众关注版权保护问题,形成社会共识。

文化创意行业文化创意产权保护规定

文化创意行业文化创意产权保护规定

文化创意行业文化创意产权保护规定一、前言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创意行业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

为了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权益,提高创意作品的创造力和知名度,制定一套完善的文化创意产权保护规定是必要的。

二、创意设计领域的文化创意产权保护在创意设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创意设计行业的秩序,制定以下规定:1. 严禁抄袭:任何个人或机构在未经创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复制他人的创意设计作品。

2. 提倡原创:鼓励创意设计师进行原创作品的创作,通过版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等方式来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3.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创意设计产权的维护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三、影视制作领域的文化创意产权保护影视作品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版权和创意保护也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影视作品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版权保护:制定严格的版权法规,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影院线、网络平台等影视传媒机构的监管,确保影视作品的合法播放和传播。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四、音乐创作领域的文化创意产权保护音乐创作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音乐创作的权益对于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相关保护规定:1. 登记注册:鼓励音乐创作者通过登记注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

2. 严禁盗版:严厉打击音乐盗版行为,加大对盗版音乐的打击力度。

3.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音乐侵权行为,对侵权者给予严厉惩罚。

五、动漫游戏领域的文化创意产权保护动漫游戏作为文化创意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动漫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也提出了以下规定:1. 鼓励原创:鼓励动漫游戏创作者进行原创作品的创作,提高原创作品的知名度和保护力度。

2. 建立专利保护机制:建立动漫游戏专利保护机制,鼓励创作者对有独创性和实用性的作品进行专利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版权保护规定

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版权保护规定

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版权保护规定在当前数字化时代,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众多创作者都在为创作力、智慧和辛勤努力所付出。

然而,盗版、侵权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犯了创作者的权益,阻碍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系列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一、创作版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创作版权是创作者享有的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演绎权、发行权等。

创作者在将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相应的版权保护。

任何未经创作者允许的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都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二、建立版权保护机构和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版权保护,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和政策法规,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侵权行为需负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创作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三、强化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创作者权益的尊重和支持。

通过举办版权保护主题的活动、展览和论坛,引导大众形成合理的版权观念。

四、加强创作过程和成果保密措施各类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应加强对创作过程和成果的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泄漏和盗用行为。

对于故意泄露和盗用他人创作成果的行为,需要予以追究。

五、建立有效的侵权举证机制和快速索赔渠道对于创作者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应建立一套有效的举证机制,为创作者提供便捷的索赔渠道。

对于经过认证的侵权行为,要迅速对侵权方进行惩处,确保创作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线上平台加强版权管理措施各大线上平台需要加强版权管理措施,严格审核上载的作品,加大对盗版作品的打击力度。

对于盗版行为多次出现的平台,应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予以处理,以维护整个行业的正常秩序。

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制,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协议,合作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推动全球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八、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在数字化时代,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对于创作版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文化创意行业版权保护措施

文化创意行业版权保护措施

文化创意行业版权保护措施近年来,随着文化创意行业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作者和创意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版权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文化创意行业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探讨一些有效的措施。

一、文化创意行业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文化创意行业是一种以知识、创意和文化产品为核心的经济模式。

在这个行业中,版权是创作和创意的核心,也是确保平等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基石。

保护版权可以激励作者进行创新,并保证原创作品的利益不被侵害。

此外,版权保护还可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吸引更多人从事创意行业,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版权保护措施1.法律保护:法律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

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版权,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权益人的权利和其他人的义务,通过制裁侵权行为来维护版权权益。

2.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和备案制度:版权登记和备案可以为权益人提供便利,确保他们的版权得到法律保护。

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版权登记和备案机构,便于权益人的登记和查询,并提供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服务。

3.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版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盗版、剽窃和盗用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和严格的惩罚措施,提高侵权成本。

4.推动国际合作:文化创意行业的版权保护需要跨国合作和协调。

各国应加强版权信息共享,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国际法律框架和相关协定,加强版权保护,保护作者和创意企业的合法权益。

5.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版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教育是从源头上培养版权意识和尊重创意的重要途径。

同时,组织公益活动、举办版权保护论坛等,加强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版权保护。

三、案例分析以中国文化创意行业为例,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警方加大了对盗版音像、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的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和惩处。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还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版权执法的国际协调,有效遏制了一些跨国侵权行为。

创意保护措施

创意保护措施

创意保护措施创意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之一。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护和维护创意成果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一些有效的安全措施,旨在帮助创作者和企业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提高创意成果的价值和竞争力。

一、合法保护手段1. 版权登记与申请:为了确保创意成果的法律保护,创作者应及时进行相关的版权登记与申请。

这将确保他们能够在侵权事件发生时拥有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标注册与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创意成果往往与其品牌形象紧密相连。

因此,进行商标注册与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合法的商标注册将确保企业的标识符独一无二,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品牌形象。

3. 专利申请与保护:对于技术创新者而言,专利申请与保护是确保其创意成果的独特性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手段。

通过进行专利申请,创作者能够获得一定的专利权期限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从而防止他人在该期限内擅自复制或销售相同的产品或技术。

二、信息安全保护1. 加强网络安全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创意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加强网络安全措施成为创作者和企业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采用安全的网络环境、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和加密算法等措施,可以防止黑客入侵和信息泄露,确保创意成果的安全。

2. 控制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为了保护创意成果的安全,创作者和企业应使用访问控制策略和加密技术,限制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

只授权特定的人员能够访问和修改创意成果的相关信息,从而降低被未经授权人员窃取和利用的风险。

3. 定期备份和存储数据:数据的安全备份是保护创意成果不受损的重要手段。

创作者和企业应建立定期备份策略,并选择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和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将关键数据备份到离线设备或云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受恶意攻击。

三、内部安全管理1. 制定和执行保密协议:针对创意成果的保护,创作者和企业可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和责任,限制相关人员转移或披露创意成果,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运营

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运营

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商业运营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文创作品在艺术、设计、文学等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商业运营却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文创作品的版权,并提出一些商业运营的建议。

一、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文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是确保原创作品权益得以维护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1. 注册版权:将文创作品登记注册为版权作品是最基本的保护方式。

通过版权登记,可以确保自己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合法权益,如署名权、改编权等。

同时,版权登记也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 使用水印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在公开展示和传播文创作品时,可以采用水印技术,将作者信息嵌入作品中。

此外,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可以通过加密、认证等手段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3. 签订合同:在与商业伙伴或合作方进行合作时,应该签订明确的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对原创作品的版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以及使用作品的范围、期限和报酬等内容。

签订合同可以避免版权纠纷和侵权问题的发生。

二、文创作品的商业运营商业运营是文创作品变现和推广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文创作品进行有效的商业运营:1. 建立品牌形象:对于文创作品来说,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设计专属Logo、标语、口号等来塑造品牌形象,让消费者能够在众多作品中迅速辨识,并产生情感认同。

2. 多元化销售渠道:在商业运营中,选择适合的销售渠道非常重要。

可以考虑线上销售平台、零售店铺、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

同时,跟踪市场动态,积极寻找新的销售渠道以扩大销售范围。

3. 合作与授权:通过与其他品牌或企业的合作,可以将文创作品的影响力和市场规模扩大。

可以与知名品牌进行联名合作,推出联名款文创产品,也可以将作品授权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和销售。

4. 活动营销:通过参加文化艺术展览、举办主题发布会、策划限时促销等活动,可以提升文创作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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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意版权保护中存在的误区
1.认 识 上 的 误 区 — — — 创 意 不 受 版 权 保 护 该认识的理论基础是: 其一, 思想和空气一样是免 费的, 没有人能够对思想主张拥有所有权, 思想属于普 遍 的 共 同 的 智 力 财 产 。[1]其 二 , 思 想 观 念 是 技 术 创 新 和 文 学艺术发展的基本要素, 每个人都需要这样的要素或者 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思想观念, 或者在此基础上从事技 术 创 新 和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的 创 作 。如 果 法 律 赋 予 思 想 观 念
二、创意受版权保护的现实基础
1.创 意 作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独 特 的 思 路 、构 思 、规 划 或 想 法, 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
其一, 创意凝聚了创意人的创造性劳动。无论是无 形 的 创 意 如 发 明 构 想 、奇 思 妙 想 等 , 还 是 有 形 的 创 意 如 整 体 性 的 企 业 形 象 、个 人 形 象 的 策 划 等 , 无 一 不 是 创 意 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其二, 创意在现实中的作 用 和 价 值 不 容 忽 视 和 低 估 。 新 经 济 学 家 罗 默(P.Romer)早 在 1986 年 就 撰 文 指 出 , 创 意 会 衍 生 出 无 穷 的 新 产 品 、新 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 创意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 原 动 力 。美 国 人 说 “资 本 的 时 代 已 经 过 去 , 创 意 的 时 代 已 经 来 临 ”。韩 国 人 说 “资 源 有 限 , 创 意 无 限 ”。江 南 春 利 用 在美国考察时在电梯间的灵感开创了传媒帝国, 因此感 言 : “创 意 创 造 生 意 ”。 其 三 , 任 由 抄 袭 、剽 窃 创 意 等 违 法 侵权行为肆意泛滥, 既不合乎情理, 也不符合知识产权 法鼓励创造的立法宗旨, 更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 义理念。
2007.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7
http: / /www.infoip.org
业界实务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 ROP ERTY
电子知识产权
见, 如果不存在创意的版权保护, 则难存在创意的其 他形式的法律保护。
三、对创意进行版权保护的思考
首先, 要在思想上解决模糊认识。当前, 理论界尤其 应重视并深入研究创意 版 权 保 护 的 原 理 、方 法 , 为 创 意 的 版 权 保 护 的 立 法 、司 法 提 供 扎 实 的 理 论 指 导 。目 前 亟 待 探 究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创 意 ”的 界 定 、“创 意 ”的 法 律 特 征 、创 意的侵权行为形式及其 认 定 、创 意 的 版 权 内 容 、创 意 的 版 权行使与限制等。
其 次 , “无 版 权 保 护 , 就 很 难 有 其 他 形 式 的 法 律 保 护 ”。以 发 明 构 思 为 例 , 在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前 , 发 明 人 ( 即 创意人) 如果要许可他人实施这项技术方案, 通常是 通 过 与 厂 家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来 进 行 。当 发 明 人 以 口 头 或 文字等形式将其技术方案向厂家表达出来时, 实际上 就 是 受 版 权 法 保 护 的 口 头 作 品 或 文 字 作 品 。从 这 个 意 义上说, 有关技术方案如果没有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 表达出来让厂家知晓, 则他们之间不愿意也根本就没 有 必 要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受 有 关 合 同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的保护。又如前述案例, 对世熙公司要求认定搜狐 公 司 制 作 的 《面 罩 》节 目 侵 犯 其 著 作 权 的 主 张 , 法 院 并 未 予 以 支 持 。 其 理 由 是 : 世 熙 公 司 关 于 《面 罩 》节 目 构 思 、创 意 不 属 于 我 国 版 权 法 规 定 的 作 品 保 护 范 围 。 而 事 实 上 是 , 世 熙 公 司 对 《面 罩 》节 目 的 构 思 、创 意 , 已 经 通过一定的造型 ( 即参加节目的嘉宾佩戴了面罩) 表 现 出 来 , 依 法 应 受 版 权 保 护 。如 果 否 认 此 点 , 则 世 熙 公 司 关 于 《面 罩 》的 构 思 、创 意 也 无 法 寻 求 通 过 双 方 签 订 合同等形式进行保护( 因为签订合同之前, 创意人世 熙 公 司 一 定 首 先 把 “参 加 节 目 的 嘉 宾 佩 戴 面 罩 ”的 创 意说出开或写出来, 此时, 创意就受版权保护了) 。可
2.司 法 实 践 上 的 误 区 — — — 不 支 持 创 意 的 版 权 保 护 受“创意不受版权保护”认识误区的影响, 法院是不支 持创意的版权保护的。众所周知的故宫新院徽设计创意 剽窃案、“女 子 十 二 乐 坊 ”创 意 剽 窃 案 等 , 对 于 原 告 主 张 创 意 的 版 权 保 护 , 法 院 无 一 不 是 判 决 不 予 支 持 。2006 年 1 月,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的 备 受 关 注 的 “世 熙 公司诉 搜 狐 公 司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3]法 院 并 没 有 支 持 世熙公司对《面罩》节目、创意之版权, 理由是: 根据版权法 的原理, 版 权 法 不 保 护 作 品 中 的 思 想 、观 念 , 只 保 护 思 想 、 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形式。在今年年初由广东省中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 “某文化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 某 广 告 公 司 楼 盘 开 盘 的 演 出 活 动 策 划 方 案 创 意 抄 袭 ”纠 纷案 , [4]法院做出类似判决。 “无表达就无创意”, 任何一种创意总是以一定的形式 表达 出 来 的 。就 如 前 述 两 例 , 世 熙 公 司 “让 节 目 嘉 宾 戴 面 罩”的创意, 就是以一定的造型表现出来的; 广东省中山市 某 文 化 公 司 关 于 “楼 盘 开 盘 的 演 出 活 动 策 划 方 案 ”的 创 意 , 也是以文字形式的策划书表达出来的, 那么, 法院为什么 不保护呢? 这与创意在客观事实上应受版权法保护不相 吻合。
2.创 意 符 合 版 权 保 护 的 条 件
创意作为解决问题的独特的思路、构思、规划或想 法, 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 具有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所 具备的“独 创 性 ”。 在 这 里 需 要 探 讨 的 是 , 创 意 是 否 “能 以 有形的形式 复 制 ”的 问 题 。 “无 表 达 就 无 创 意 ”, 创 意 人 不 把其想法和构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 除了他本人, 其他任何人都无从得知。这种情形下, 无需也无法对其想 法和构思进行版权保护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我们 的现实生活 中 的 创 意 , 都 是 创 意 人 已 经 把 它 通 过 口 头 、文 字等形式外 化 为 可 为 他 人 感 知 的 徽 标 、节 目 策 划 方 案 、活 动策划书等, 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 创意是能够以有形的 形式进行复制的, 是依法受版权保护的对象。
首先, 现实中的创意总是以一定的具体形式存在的。 例如, 发明构想 、奇 思 妙 想 、独 特 的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独 特 的 项目运营思 路 、独 特 的 项 目 策 划 等 , 都 属 于 无 形 创 意 。 对 于其中的发明构思( 即发明创造技术方案) 这种创意, 在 申 请 专 利 阶 段 , 有 关 技 术 方 案 的 说 明 书 、权 利 要 求 书 等 , 就是以文字的形式把技术方案表达出来为人们所感知, 显然, 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 品。尽管, 上述文书的有关技术方案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是 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又如, 对于目前市场上活跃的创意行 业的企业视 觉 识 别 系 统 设 计 、独 特 动 画 影 视 制 作 、网 络 游 戏开发、独特人文景观设计、独特的艺术创作等有形创 意, 则是具体以 美 术 作 品 , 摄 影 作 品 , 杂 技 艺 术 作 品 、计 算 机软件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可见, 无论是无形创意, 还 是有形创意, 总是以一定的具体形式存在的, 都是受版权 法保护的客体。
业界实务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 ROP ERTY
创意的
电子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
【摘 要】 在澄清目前创意版权何护误区的基础上, 分析了创意应受版权保护的现实 基础: 创意作为解决问题的独特构思、规划或想法, 具有一意的独创性, 应受到版权保护。探 讨“无表达就无创意”, “创意无版权保护就无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创意 版权保护
对创意( Original Idea) 的法律保护问题, 目前, 无论 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 普遍存在误解。认为: 根 据 版 权 法 “思 想 ”与 “表 达 ”二 分 的 原 则 , 版 权 法 只保护思想观 念 的 表 达 , 而 不 保 护 思 想 观 念 本 身 。而 “创 意”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 因此, 创意不受版权保护。上述 观点陷入了创意保护认识上的误区, 值得商榷。
丘志乔/ 文
以财产权, 让某些人将相关的思想观念专有起来, 就会 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 从而有悖于知识产权 保 护 的 宗 旨 。[2]据 此 , 进 一 步 认 为 : 思 想 与 思 想 的 表 达 是 相互区分的, 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保护的仅是 思 想 的 表 达 。 “创 意 ”属 于 思 想 观 念 的 范 畴 , 故 创 意 不 受 版权保护。
其次, 要在立法上完善版权法。在版权法中要明确规 定侵犯创意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在实践中, 创意被无偿使 用、被擅自使用、被剽 窃 或 抄 袭 是 有 代 表 性 的 三 种 侵 犯 创 意版权的表现形式。
创意被无偿使用。如广告创意, 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 托 进 行 广 告 创 意 , 客 户 在 取 得 “策 划 ”后 不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支付报酬, 却利用“策划 方 案 ”中 的 创 意 进 行 广 告 活 动 。 如果把这种情况视为单纯的违约问题, 有时会使创意人 的利益保护落空。因为这类广告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 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 其标的既不是提供劳务和处理定 作人的事务, 也不同于其它物质产品, 而是一种特殊的精 神产品, 因而很难确定客观标准。而且, “创意的客观效果 也很难在当时测定。这正是定作人( 客户) 拒不付酬的借 口。实际上, 定作人不仅未取得版权, 同时“还构成了对承 揽人( 广告公司) 复制权或改编权的侵犯。这种情况属侵 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 应按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责 任, 而不必按违约行为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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