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我国,学术界对旅游扶贫有个明确的定义,即通过开发贫困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兴办旅游经济实体,使旅游业形成区域支柱产业,实现贫困地区居民和地方财政双脱贫致富。
下文是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21〕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项目化管理原则。
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
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
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二)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三)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的申请条件是:(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并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三) 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粤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2003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的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粤府[1996]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5.30
【实施日期】199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6]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山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难,特设立广东省扶贫基金(下称省扶贫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省扶贫基金只限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区县及所在市使用,重点扶持16个特困县兴办的资金周转快。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财政支持汕头市新时期精准扶贫专项对口帮扶市承担部分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财政支持汕头市新时期精准扶贫专项对口帮扶市承担部分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粤财农〔2019〕200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财政支持汕头市新时期精准扶贫专项对口帮扶市承担部分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19〕200号
汕头市财政局,南澳县财政局:
根据你市《关于落实汕头市新时期精准扶贫专项对口帮扶市承担部分资金的请示》(汕市财农〔2019〕69号),经报省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支持你市新时期精准扶贫专项对口帮扶市承担部分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科目详见附件),待省级扶贫开发资金清算结束后,若需扣回的将予扣回。
市县部门经济分类科目按实际用途列编。
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请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省财政支持汕头市新时期精准扶贫专项对口帮扶市承担部分资金安排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9日。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分配使用
1.精准定向: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重点支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2.综合施策: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考虑到贫困地区的多样化需求,采取综合施策,综合运用产业发展、教育培训、住房改善等手段,提高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能力。
3.高效使用:精准扶贫资金应最大程度地提高使用效益,避免浪费和滥用。
要加强扶贫项目的评估和监测,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规定。
2.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严厉打击挪用、截留等违法行为。
3.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财务核算、项目管理、信息发布等功能,提高扶贫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扶贫项目的督查力度。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要及时追责,确保扶贫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通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扶贫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能促进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帮助贫困人口更好地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十五、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是多筹资,限期到位。
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
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
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格监管。
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
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粤府办〔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省性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四条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
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粤财政案〔2020〕255号A类•【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60号提案答复的函粤财政案〔2020〕255号A类陈伟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缓解政府引导基金困境的建议收悉,对于推动我省政府引导投资基金发展提出了十分有针对性的建议。
经综合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一、我省政府引导基金基本情况近年来,为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体现杠杆和放大效应,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我省各级政府探索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由财政出资设立了一系列政策性基金(即您的意见中提到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省级层面。
2018年省级政策性基金由“委托管理”调整为“注入资本金”管理模式后,形成了省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三大政策性基金。
其中,省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投资及配套设施建设;省创新创业基金主要投向重大科技专项领域、行业区域科技创新,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初创企业投资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等;省农业供给侧基金主要投向新型农业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农林渔业现代种业建设、农林渔业设施装备、发展绿色农林渔业、农林渔业新业态新产业及其他具有一定收益的农林渔业设施等领域的经营性股权投资项目。
截至目前,省财政计划出资超过260亿元,实际出资到位近200亿元;社会资本承诺出资近700亿元,实际到位超过500亿元;总签约投资项目470余个,签约投资金额近750亿元。
(二)地市层面。
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全省(不含深圳)市县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共75项,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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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
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
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
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
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
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
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对各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贵任制。
第五条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
其中,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省委农办(扶贫办)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
省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
其中:贫困人口属地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編并指导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
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贫困人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
组织协调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井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規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
审桉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贪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贫困人口所属镇村按規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省、市驻县(市、区)、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筹集使用第九条资金筹集。
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一)省财政按政策要求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到贫困入口所在地级市和财政省直管县。
(二)对口帮扶市应将按规定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
每年度3月底前统一拨付到对口帮扶的贫困人口属地市。
贫困人口属地市在收到对口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三)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应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
其中市级资金应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同步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四)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条资金分配。
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
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一条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
主要包括: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
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
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
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佥,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
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贪开发资金不得用于: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預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抉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虛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
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待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贫困人口镇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村分年度实施。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
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其中,财政支持的倣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实施、验收、评估等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制定实施、第十四条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贪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釆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級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贲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
贫困人口所在市、县、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旨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各地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
贫困人口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 31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贫困人口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
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