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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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陕西省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工伤等意外情况时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主要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职业病防治;3.实行统一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4.实现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方式。

二、工伤认定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场所同伴之间发生或受遭受的暴力伤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伤害;2.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睡宿期间、加班或者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3.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场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因承担的任务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而受伤;4.在工作场所因睡眠、吃饭等日常生活,或者去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5.因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的的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救治和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工伤认定的职工,在救治和赔偿标准方面将实行以下原则:1.对确诊为工伤的职工,应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其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2.工伤职工发生义务救助的,由省、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3.工伤职工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死亡年限。

在本省内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确定,在本省外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就业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确定。

死亡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的二十倍。

四、其他规定1.陕西省实行终身追偿,对欺骗、虚假报告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陕西省实行双重预防机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进行工作安全和卫生教育;3.陕西省实行社保用卡制度,公募职业福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开设临时社保账户,为缴费用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五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五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____令第3____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____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本细则所称的工伤包含工伤和视同工伤。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市、县区统一政策,统筹基金分级管理。

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负责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除按《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三)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和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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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西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陕西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陕西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陕西工伤失业保险比例

陕西工伤失业保险比例

陕西工伤失业保险比例陕西省工伤失业保险是指由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以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失业时能够获得相关福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陕西省工伤失业保险比例的相关内容。

根据陕西省现行的规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至2%,其中0.5%由雇主承担,1%由职工承担,另外0.5%由政府补贴。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雇主承担。

在陕西省工伤保险方面,雇主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0.4%计入工伤基金,0.05%缴纳工伤医疗费用,0.05%作为工伤保险公益金使用。

职工则需按照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救治费和康复费。

对于失业保险来说,雇主需要缴纳工资总额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职工不需要为失业保险费用支付任何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陕西省政府还对企业的工伤保险费进行一定的补贴,补贴比例为0.5%。

这样一来,工伤保险费的总缴纳比例为1%至2%。

此外,陕西省的工伤失业保险比例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有关。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分别是职工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不过,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缴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总的来说,陕西省工伤失业保险比例为0.5%至2%,由雇主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除此之外,陕西省政府还会对企业的工伤保险费进行一定的补贴。

缴费基数则与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

这些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补贴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相应的基金。

这样一来,可以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失业时能够获得相关的保障和福利。

工伤失业保险政策陕西

工伤失业保险政策陕西

工伤失业保险政策陕西工伤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减轻其因意外伤害和失业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陕西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其工伤失业保险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将具体介绍一下陕西省的工伤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陕西省工伤保险政策包括保险范围和保险待遇两个方面。

根据《陕西省劳动保险条例》,所有在陕西省境内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陕西省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扩大,将意外伤害和工作相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范围的核定对象。

保险待遇方面,根据工伤诊断结果来确定伤残等级和待遇档次,实行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种待遇形式。

其次,陕西省的失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参保条件、待遇标准和培训就业等方面。

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陕西省的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参保条件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条件方面,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要求。

待遇标准方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

此外,陕西省还积极组织培训就业,提供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的有效管道和培训支持,以提高他们再次就业的能力。

再次,陕西省的工伤失业保险政策还包括参保程序和权益保护等方面。

劳动者需要通过所在单位向陕西省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参保,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在享受保险待遇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及时准确地得到保险金支付,同时,陕西省也严格规范了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的行为,防止虚假索赔和滥用保险金的现象发生。

最后,陕西省为进一步健全工伤失业保险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

陕西省通过多种渠道,如在单位、社区和媒体等发布宣传政策,提高劳动者的知晓率和参保率。

同时,陕西省还加强了社会办医的合作,通过网络和移动端等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和帮助。

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的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的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时间:2011 -4-8 10:19:00 阅读次数:5030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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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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