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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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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案例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案情】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

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

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

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

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分析】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

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

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

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

两反一保案例研究分析

两反一保案例研究分析

9/18/2006
二.案例分析
2011年10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对原产中国 或从中国出口的一些不锈钢水槽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该局是在安大略省两家公司提出投诉后决定进行调查的。 这两家公司称,对这些不锈钢产品进行的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 产品造成了损害,使其市场份额下降,销售受挫,价格受损, 产能利用率下降,就业减少,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减少。 2011年12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对原产 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 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行为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 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2012年1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作出初裁,裁 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21.1%~55%的反倾销税,0.1%~19.5% 的反补贴税。
新市场,扩大出口市场区域覆盖范围
3.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4.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6.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9/18/2006
政府:
1.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
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 歧视性规定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 为。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 略
(Guangdong Dongyuan Kitchenware Industrial Co., Ltd.)、广东樱奥 厨具有限公司(Guangdong Yingao Kitchen Utensils Co. Ltd.)和江门市 新恒星厨房用品有限公司(Jiangmen New Star Hi-Tech Enterprise Ltd.)。

WTO与政府改革-第12章

WTO与政府改革-第12章

第12章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4【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通过专家小组处理的第一个农产品补贴案件。

1997年10月8日,美国根据DSU第4条、GATT第22条、农产品协议第19条、反补贴协议第30条和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提出要求,要求与加拿大磋商。

1997年11月19日,双方经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7年12月29日,新西兰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4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其牛奶特别分类计划问题。

1998年1月28日,双方磋商未果。

1998年2月2日和3月12日,美国和新西兰分别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同时又指出加拿大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0、11、13条。

1998年3月2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并决定又一个专家小组解决两个申诉方分别提出的问题。

1998年8月12日,专家小组成立。

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对新西兰提出的申诉保留第三方权利。

1999年5月17日,专家小组做出报告,认为加拿大特别牛奶分类计划下第5类中的(d)和(e)牛奶供应构成了《农业协议》第9条第1款所称的出口补贴,违反了加拿大根据《农业协议》第3条第3款、第8条和第9条第1款(c)所承担的义务;加拿大只允许每次20加元以下的个人消费液体奶进口,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损害了美国和新西兰根据这些协议应得到的利益。

1999年7月15日,加拿大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并于7月1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8月6日,美国和新西兰作为被上诉方提交了材料。

1999年9月6日,上诉庭开庭审理此案,10月13日,上诉庭做出报告,推翻了专家小组对《农业协议》第9条第1款(a)的法律解释,但维持了加拿大所采取的补贴构成《农业协议》第9条第1款(c)所列的补贴范围,因而违反了《农业协议》第3条第3款和第8条的结论;推翻专家小组关于加拿大只允许个人消费液体奶进口的规定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的结论,但维持其关于每次只允许20加元以下液体奶进口的规定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的结论。

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分析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位于中国和 中国台湾的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及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发放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证明是否存在政府任何程度的财政资助,如果存在这种 资助,证明该项利益是否被授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制造 者、加工者、购买者、运输者、销售者、出口商或进口者, 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是专向性的。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也被要求在各自的领域内向对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 有管辖权的下级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 (1)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设立阶段免 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4)免除或减少经 济特区企业的地方税。 6.投入产品税费的减少; 7.土地使用费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2004年6月~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向中国政府发放了5 份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是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并且要 求中国政府提供在最初被调查时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解 决明显不一致问题的信息。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向中国政府提供了由其选定的进行抽样 调查的18家出口商的目录,此次抽样调查是2004年4月28日 的要求提供信息的一部分。这一目录包括加拿大边境服务 署当时能够获得的所有信息,主要是通过海关文件获得的 出口商的通讯地址。中国政府于初次被调查时提交的5家只 对贸易公司进行销售的国内生产商的清单(均被加拿大边境 服务署确认并且包括在要求提供信息的目录中)中国政府认 为这些生产商都是被确定进行涉案产品生产的,并且其答 复中包括这些生产商的信息。
案情介绍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 及评析
3
简要评析
一、案情介绍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补贴和反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在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现状,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出口补贴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进口的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问题。

据WTO统计,从1995-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的73%。

截至2005年10月的统计,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虽然美国和欧盟还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已经率先修改了其国内反补贴法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可见,我国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进口国同时具备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产品。

不久将来,反补贴案件有可能会接踵而来,对我国外贸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补贴和反补贴的界定在经济学界,首先将出口补贴问题引入著述始于1776年,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五章中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

现在,我们把出口补贴界定如下:出口补贴又称为出口津贴或者出口奖励金,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为了降低出口商的价格或者帮助出口商占有市场份额,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某种出口商品向出口商或生产者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由此可知,做出出口补贴行为的人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商,政府对国内厂商实行出口补贴的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从而增加外汇或者使出口商在外国市场上取得竞争力。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一、引言(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作者:陈晶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3年第11期加拿大对华反倾销立案2000年以来,有所增加,年均立案超过2起。

加对华反倾销新立案数波动较大,采取最终措施的占比较高。

从行业看,加对华反倾销涉案行业比较集中。

1981~2011年,加拿大发起的39起对华反倾销调查涉及轻工、冶金、机械、建材等10个行业。

其中涉及轻工产品的案件最多,共13起;其次是冶金产品,共8起;位居第三的是机械产品,共5起。

这三个行业的反倾销案占到总数的66%。

2006年以来涉及冶金行业的反倾销调查明显增加,且加对华冶金产品反倾销案均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2004年加拿大对华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这是我国首次受到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目前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认定非市场经济地位加拿大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在具体案件中判定涉案产业是否为市场经济行业。

长期以来加拿大在反倾销案中通常认定涉案中国行业为非市场经济行业。

2002年6月,加议会通过C-50法案,其中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增加了《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有关反倾销正常价值计算的内容:如果货物来自于一个“特定国家”,该国家政府实质地决定国内价格,且该价格与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有实质区别,则可采用替代国方法。

同年通过的《特别进口措施条例》第17.1规定上述“特定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该项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1日。

据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在2003年9月出台新的操作手册,将市场经济行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加国内产业对中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时,若申诉书中没有提出证明被调查行业存在政府实质决定国内价格的情况,该行业将自动享受市场经济行业待遇;若申诉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CBSA将启动市场经济行业调查。

中国政府和企业可通过提交充分信息来证明被调查行业不存在以上情形,否则CBSA将认定该行业为非市场经济行业,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正常价值。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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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概要】反补贴与反倾销都是我国企业在外贸出口中常遇到的难题,这个案例介绍了我国在面对加拿大的反补贴政策时采取的行动。

【案情】?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

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

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

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

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分析】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

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

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

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

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

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

因为按照发达成员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

如果加拿大的试验成功了,其他成员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

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指出的:“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

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

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

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

”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的困境。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成员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

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航母”保驾护航。

中国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例法律评析中国首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例法律评析??? 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仍然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仍面临着较为不利的国际补贴环境。

因此,应积极稳妥实施反补贴措施,改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维护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此案是中国首例对外国进口农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案例,对维护我国农业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一、案例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70%以上。

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

2010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至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 二、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件的构成要素分析??? 农产品补贴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的农业产品生产商或者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支持,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或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农业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与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相比获得竞争优势。

依据 WTO法律文件,按照出口实绩提供的补贴(出口补贴)和因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

对于禁止性补贴,一成员可以要求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不被禁止、又不能被免于质疑的补贴属于可诉补贴,在实施时将会受到一些限制,受影响的成员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因补贴产生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各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我国商务部针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法律措施,主要依据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在一成员国领土内由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构成补贴的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补贴是一种政府的财政资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为财政资助。

因此,本案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向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品即玉米、大豆种植者提供拨款,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二是补贴具有专向性。

关于直接支付补贴项目,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能从中受益,玉米和大豆是其中的两大受益产业。

美国政府的直接对本案所涉农产品支付补贴行为具有明显的专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专项性规定。

我国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农业部在实施直接支付计划时,不仅限定了农作物种类,而且限定了特定农作物的种植户。

三是补贴授予了被补贴者某种利益。

通过上述调查,我国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做出初裁认定,美国政府对玉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使得本案所涉农产品生产者直接受益。

??? 三、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件的主要特点??? 其一,我国调查机关在本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严格遵照了中国相关法律以及世贸组织协议的相关规定。

程序公开透明,并依法给予了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的机会。

本次反补贴调查不仅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涉案产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我国贸易救济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初裁后,我国调查机关还将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调查,包括实地核查,并将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公平、合理作出终裁裁决。

??? 其二,本案是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

来自中国畜牧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中国进口肉鸡总量增长了47%,其中美国肉鸡产品在进口来源国中稳居第一位,且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来自美国的低价格产品已经对国内的产业造成了影响。

这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尤其明显。

2009年上半年总进口量40.7万吨,从美国进口的是35.9万吨,占近90%。

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

??? 其三,我国调查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上游补贴传导进行认定和分析。

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国内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本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

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

为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与未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认定应诉公司在购买受补贴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并使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获得利益。

??? 四、对我国反补贴政策措施实施的启示??? 一方面,我国应适时适度依法定程序发起农产品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的反补贴规定是与《反倾销条例》同时出台,然而到目前我国才刚刚实施第一起农产品反补贴案件。

作为一个快速、健康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有责任有义务积极行使法律权利,维护本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为推动优化世界公平贸易环境做出一份贡献。

在我国越来越多地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亦应有针对性地依法对某些国家启动反补贴调查。

应进一步完善反补贴机构、机制和措施,培养一大批熟悉农产品国际贸易规则的具有多种语言优势的专家及专业律师等人才,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反补贴格局。

另一方面,政府应依据WTO协议调整补贴政策,取消禁止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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