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海平结算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甘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甘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4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兵【审理法官】吴红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甘少华;周志英;武汉金鸿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甘少华周志英武汉金鸿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甘少华周志英【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金鸿昌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杨子寒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杨子寒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慧生杨子寒【代理律所】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甘少华;周志英;武汉金鸿昌运输有限公司【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5:08:4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甘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01民终41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寒,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鸿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攀枝花铁矿结算表

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年月 日
年月 日
年月日
矿业公司(攀枝花铁矿) 2018 年验收结算表
序号 1 2 3
项目 数量(人) 单价(元) 金额(元)
健康体检
0
1000
0
健康体检
13
700
9100
健康体检
374
500
187000
备注 处级 科干 一般管理人员
29
4
住院
唐道秀、刘代彬、张斌
、陈晓发、赵俊伟、文
军、王春丽、陈宏伟、
王德臣、雷建林、李忠
明、蔡柯、邓桥林、周
500
14500 容、江伟、杨洲勇、李
涛、罗东梅、何波、吴
祖洪、曾凡武、孙新民
、雷丽、廖礼春、张洪
前、舒前海、王亮、何
俊、叶世俊
3
700
2100
付萍、陈刚、范立志
合计:212700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柒佰圆整)
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签章 单位领导
付款单位签 章
单位领导
收款单位 签章
单位领导
深圳市行行通商务会员服务有限公司、简燕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行行通商务会员服务有限公司、简燕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审理法官】罗映清丁婷何万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行行通商务会员服务有限公司;简燕贞【当事人】深圳市行行通商务会员服务有限公司简燕贞【当事人-个人】简燕贞【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行行通商务会员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行行通商务会员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简燕贞【本院观点】根据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行行通公司与简燕贞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务报酬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行行通公司与简燕贞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务报酬数额是否正确。
根据简燕贞提交的银行流水、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简燕贞退休当年入职行行通公司,行行通公司持续向简燕贞发放劳务报酬;而且根据简燕贞提交的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5民初15219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明简燕贞作为行行通公司员工代表行行通公司参加诉讼且一直服务至2019年9月,在行行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或推翻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且一直持续到2019年9月具有事实依据。
关于行行通公司欠付劳务报酬金额,简燕贞在一审庭审时主张其以前工资为5000多元,后为1万多,行行通公司上诉主张应以5000元计发简燕贞劳务报酬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根据简燕贞提交的工资表、银行流水以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扣除备注为报销款、招待费、加油及餐费等不属于工资类费用后,认定简燕贞的平均月工资为7058.57元并据此核算行行通公司欠付劳务报酬金额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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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航空发动机领域发展前景如何?
答:公司在国内国外航空发动机领域前景广阔,原因如下:
a)国内航空发动机前景强劲,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增强;
b)我国两机专项以及飞发分离为航空发动机产业整体的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c)航发集团实行“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战略,有利于专业化创新型高科技发动机配套企业快速成长;
安信基金王渊锋博时基金郭永升招商银行王宝权
光大证券方雷君禾投资张超昭云投资程安靖
东方证券王天一、冯函
国元证券杨伟婷、满在朋
国泰君安熊靓、肖莹
广发证券王振、代川、孙柏阳
国联证券邵宽、刘斌、吴成鼎、袁泉、李梓昊、张庭瑞
(共51人,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时间
2021年01月13日
地点
公司B103会议室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XX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21年第001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少伯资管于鹏国联通宝张振涛华泰证券李倩倩
通用技术冯斌槐南资产马宏毅泉汐投资于苏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易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易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张原鹏王明兵【审理法官】陈继雄张原鹏王明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易发红;邓继权【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易发红邓继权【当事人-个人】易发红邓继权【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童成祥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陈磊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童成祥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陈磊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玉琼胡金如童成祥陈磊【代理律所】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被告】易发红;邓继权【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鉴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三、一审法院对易发红的部分经济损失认定错误。
1.误工费。
易发红在一审中仅提交了《工商营业执照》,未提供相关实际经营的证据如该个体的经营账户收支明细、缴纳税务的相关依据、买卖合同等证据。
另外,根据宜昌市优抚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同村村民陈飞的证词,说明易发红2017年7月4日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并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其误工标准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34280元/年计算。
2.伤残赔偿金认定错误。
刘志明与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明与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5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宝山吴贵平章若微【审理法官】吴宝山吴贵平章若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明;何敏【当事人】刘志明何敏【当事人-个人】刘志明何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明【被告】何敏【本院观点】何敏实际向刘志明转账了30000元,刘志明对收到借款事实也予以确认,并向何敏出具了《借条》,何敏与刘志明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刘志明应当向何敏归还借款300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合同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敏实际向刘志明转账了30000元,刘志明对收到借款事实也予以确认,并向何敏出具了《借条》,何敏与刘志明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刘志明应当向何敏归还借款30000元。
刘志明主张其与田九星对涉案借款各承担15000元还款责任,因其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志明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刘志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1:2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刘志明向何敏借款30000元,何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四次向刘志明转款支付上述借款,具体支付情况:2017年1月16日,转款支付5000元;2017年12月2日,转款支付5000元、5000元、15000元。
上海详符园林破产结算清单公示

上海详符园林破产结算清单公示一、破产结算清单的背景详符园林是一家在上海市经营的园林设计和施工公司。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该公司陷入了财务困境,最终宣布破产。
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一份破产结算清单,并公示给相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详符园林破产结算清单的内容和相关事项。
二、破产结算清单的内容1.资产清单:资产清单是破产结算清单的核心部分,它详细列出了详符园林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
每一项资产都会注明其评估价值、所有权归属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债务清单:债务清单列出了详符园林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薪资等。
每一笔债务都会注明其金额、债权人、欠款期限等信息。
3.债权清单:债权清单是指详符园林的债权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商、员工等。
每个债权人都会注明其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破产管理人报告:破产管理人会编写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详符园林的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以及破产结算清单的编制过程。
这份报告对于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了解破产情况非常重要。
5.公示通知:破产管理人会发布公示通知,通知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破产结算清单提出异议或索赔。
这样可以确保破产结算清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破产结算清单的公示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详符园林的破产结算清单需要进行公示,以便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了解破产情况,并提出异议或索赔。
公示的具体步骤如下:1.公示媒体选择:破产管理人会选择一家或多家媒体进行公示,以确保公示信息能够广泛传播。
常见的公示媒体包括报纸、电视台、网络平台等。
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通常为30天,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查阅破产结算清单,并提出异议或索赔。
公示时间的长短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需要包括详符园林的基本情况、破产结算清单的内容和相关事项。
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明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明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2)浙02民终30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明贵;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星粗菜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崔明贵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星粗菜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明贵【当事人-公司】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星粗菜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邓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程馨瑶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邓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程馨瑶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益敏邓欣程馨瑶【代理律所】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明贵【被告】宁波奇柯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星粗菜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崔明贵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崔明贵对其向奇柯荟公司借款50万元无异议,虽主张其已向案外人宴说公司归还了部分款项,实际欠款不足30万元,但在崔明贵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宴说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归还本案借款的情况下,本院对崔明贵该主张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崔明贵对其向奇柯荟公司借款50万元无异议,虽主张其已向案外人宴说公司归还了部分款项,实际欠款不足30万元,但在崔明贵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宴说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归还本案借款的情况下,本院对崔明贵该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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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至10月加工清单 元 元 元 元
216120 ①+② 200000 16120 -21643.19 ①+② -11472.68 -10170.51
累计实收
元
194476.81
6月12日至8月18日 加工生产情况明细表
单位名称: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表.2
序号 生产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2010.6.12 2010.6.13 2010.6.27 2010.6.30 2010.7.1 2010.7.26 2010.7.27 2010.7.28 2010.7.29 2010.7.30 2010.7.31 2010.8.7 2010.8.8 2010.8.16 2010.8.17 2010.8.18
数 量(T) 小于500T 大于500T 正常时间 加班 正常时间 加班 267.01 220.09 127.3 109.72 103.35 293.68 78.89 322.08 214.01 532.57 199.4 336.3 97.92 103.74 92.21 539.11 275.56 1032.78 492.07
合
计
元
154363.785 制表:
结算清单
单位名称: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表.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名称 2010年8月电费 2010年9月电费 8月1日~9月31日餐费 2010年6月水费 2010年7月水费 2010年8月水费 2010年9月水费 车运废灰 加工费 乙炔 小于500T/天 大于500T/天 下料仓修复费 扣除生活用电
加工时间 16:11~18:56 04:32~07:40
08:10~17:40 09:47~13:50 10:04~12:53 09:03~15:40 11:20~16:26 07:50~13:00 09:53~10:17 14:34~16:39 09:07~09:32 09:34~21:00 07:59~20.16
结算清单
单位名称: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表.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项目名称 AH-70沥青 2010年6月电费 2010年7月电费 6月9日~7月31日餐费 2010年6月水费 2010年7月水费 车运废灰 加工费 开机费 小于500T/天 大于500T/天 煤 乙炔
单位 T 元 元 元 元 元 车 元 元 T T T 瓶
数量 28.058
单价
金额(元) 18801.2 24244.61 470
备注 未计
生活及地磅3683度未扣
7 846.52 13 2565.7 2872.09 16 2
100 2 0 18.5 16.5 850 0
700 1693.04 0 47465.45 47389.485 13600 0 8月20日以收
量(T) 大于500T 正常时间 加班
累计 315.89 117.72 0 0 0 0 0 0 0 0 0 0 0
开机次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4 15 16
0 0 0
1
合计
433.61
0
0
0 433.61 制表:
13
累计 267.01 220.09 127.3 109.72 103.35 372.57 322.08 214.01 532.57 199.4 336.3 97.92 103.74 92.21 814.67 1524.85
开机次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合计
2486.81
78.89
2104.46
767.63 5437.79 制表:
13
加工生产情况明细表
单位名称:江西省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表.2
数 序号 生产日期 加工时间 小于500T 正常时间 加班 1 2010.9.12 7:49-14:43 315.89 2 2010.9.13 08:04-09:05 117.7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车 元 元 T T 元 元
数量
单价
3
金额(元) 22241.39 5358.36 792 380 380 380 380 100 300 100 8021.785 3000 -7170
备注
433.61
18.5
-7170
1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龚海平加工收入 二、 收出售沥青砼款 出售沥青砼成本:沥青 其他 实收款
元
34163.535 188527.32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200000 16128 -8598.03 -1572.48 5957.49 备注
单位 元 T T
40.32 -1.7547 -40.32
400 4900 39
一 ① ② 二 ① ②
沥青加工收入 其中:龚海平 零售 应退款 其中:龚海平 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