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27【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总页数】5页(P31-35)【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22.7;D927;D922.17【相关文献】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0]1号)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2号)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6号)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7号)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粤科规范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我厅组织修订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省科技厅2021年3月26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三章任务书的签订第四章任务书的变更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统称任务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需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任务书;委托下放类项目(纵向协同管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部分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等),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省实验室、前方指挥部等)自主管理。
第三条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格式)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可行性论证报告
研究方向:
所属领域: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主管部门:
编写日期: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四制
一、组建“中心”的目的及意义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
三、“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条件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单位:万元
六、项目建设计划进度
七、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八、设备添置和经费预算
九、组建中心领导小组成员
十、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
十一、建成后的水平
十二、依托单位意见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
十四、论证会专家名单
十五、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批复意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建设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评估考核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验收准备工作和领取牌匾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验收准备工作和领取牌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粤科函规划字[2011]1036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验收准备工作和领取牌匾的通知(粤科函规划字〔2011〕1036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工程中心:按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2007〕96号)的要求,为做好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验收准备和领取牌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和领取牌匾名单2011年组建期满待验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共50家(名单详见附件1)。
省科技厅对已立项组建的工程中心授予牌匾,请已立项但未领取牌匾的工程中心尽快领取(名单详见附件2)。
二、验收依据和内容依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项目验收《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组建期间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能力和水平情况、取得的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成果和对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内部运行管理及自我发展能力、组建项目执行情况等。
三、验收方式验收工作采取验收自评和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现场检查评议验收,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发改、经信等部门现场检查评议验收,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现场抽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验收自评:各有关工程中心按要求填报《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验收自评表》(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由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进行初步评价。
㈡现场检查验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发改、经信部门进行验收的省级工程中心,由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提供初评表作为验收参考,并提供《现场验收评价表》作为现场验收打分使用。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_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_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制定规范的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工程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省工程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规范其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中心的正常运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省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政府主导、以科研为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和技术咨询为主要业务方向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本省在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和技术咨询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心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部门负责人若干名,科研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六条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工作任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中心设立科研部、技术部、行政部等部门,各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负有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组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协助解决特定问题和开展专门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课题申报立项、科研项目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服务实施等。
第十条课题申报立项:科研人员根据需求和研究方向,向科研部提出课题申请,科研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开展:经过课题立项的项目,科研人员按照预定计划和要求,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推广:科研项目完成后,中心根据成果特点,进行技术转化和推广,实现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或应用。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实施:中心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测试等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科研经费、项目收入、技术服务收费等。
第十五条中心要合理管理和利用资金,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平衡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中心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一、总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我国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为了加强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 突出科技创新,强化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
3. 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布局,加强产学研合作。
4. 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促进人才成长。
5.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中心高效运行。
二、组织结构1. 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2.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中心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学术事务。
3. 中心设立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中心的执行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项目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
4. 中心设立实验室,实验室是中心的研究实体,负责具体科研项目的研究实施。
三、运行机制1. 中心实行开放运行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
2. 中心实行项目驱动机制,以科研项目为纽带,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究。
3. 中心实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4. 中心实行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科研项目、实践锻炼等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科研项目与成果1. 中心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企业合作项目四个层次。
2. 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发展战略,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实施方案和预期成果。
3. 中心科技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为中心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支持。
4. 中心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和推广,提高科研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五、人才培养与交流1. 中心应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科研领军人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省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5.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6.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
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
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5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
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依托单位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报,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工程中心。
第九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通过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新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三)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发文批复是否同意组建。
(四)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获省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签订《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获得
省财政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项目规划调研、考察、专家咨询、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专用业务费,不作为具体技术研究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设施购置。
第十四条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省科技厅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工程中心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省科技厅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
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为优秀或具备创建国家工程中心基础的工程中心,可优先纳入省工程中心建设专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作为独立法人的省级工程中心,可视同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200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