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宁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1
上风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9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方建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4-01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会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各分子公司和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及参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三)业绩预告修正;(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制年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作为责任追究的问责依据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与经办人。
东方钽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吉林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4-08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科华恒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丰原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相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会计主管、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二)重大信息遗漏补充;(三)业绩预告修正;(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等相关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时代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 2010-02-10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3、 违反公司《章程》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xx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注: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3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认真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4并以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意见等,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的; 3.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的; 4.披露的合并范围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5.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5(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当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认真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6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