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与应对路径

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与应对路径【摘要】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首先介绍了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随后分析了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包括教育水平不高、社会保障不完善、人口政策缺乏引导等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包括优先发展教育、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人口政策引导以及促进文化交流,增进族群认同感。
在本文总结了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的解决之道,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相信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将会迎来积极的改善,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教育、社会保障、人口政策、文化交流、族群认同感、解决之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延边朝鲜族位于中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中国唯一的一个朝鲜族自治州。
作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延边朝鲜族在历史上曾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
近年来,延边朝鲜族人口却面临着负增长的严重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延边朝鲜族的人口数量持续下降,出生率远低于正常水平,而死亡率却逐年上升。
这种人口负增长趋势不仅影响着延边朝鲜族的发展和稳定,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文化认同感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所致。
面对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唯有深入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并加强教育、社会保障、人口政策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对延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包括以下几点: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反映了延边地区人口结构的变化,对于制定未来的人口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指导意义。
了解人口负增长的原因和影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等挑战。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提供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六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宣传月,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
涉及老龄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经常开展文化、体育、医疗保健、法律服务、帮贫助困等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三)支持和引导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7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三)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四)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权益保障 • 家庭保障 • 社会保障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01
该条例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
财产权利、社会福利等。
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02
通过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
3
老年人享有获得社会优待的权利,包括公共服 务、购物、旅游等方面的优惠。
医疗保障
老年人享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包括医疗 保险、医疗服务等。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定 期体检、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
老年人应遵守医疗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 免浪费。
精神保障
老年人享有获得精神慰藉的 权利,包括家庭关爱、社交 活动、心理咨询服务等。
03
事业。
子女赡养义务
1
子女应当承担老年人的生活费用,提供经济支 持。
2
子女应当提供生活照料,照顾老年人的饮食起 居。
3
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提供医疗保障。
家庭成员照料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 的生活帮助。
家庭成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提供精神 慰藉。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求。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若该养老机构未 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隐瞒真实 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 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若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保护老年人权益已经成为主流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
为此,我国政府提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用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这一法律的实施有助于改善老年人的社会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进全社会的和谐。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应当享受以下基本权利:第一,公民作为老年人享有公民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政权、主要职务以及投票权,以确保老年的权利参与社会活动和制定政策;第二,享有各类社会保障,具体包括财政低保、医疗保险、养老金以及促进改善老人生活的其他政策;第三,应当给予老年人特别关爱,除了依法保护其基本权利外,还要积极关注老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其权益;第四,老年人有权免受歧视、虐待、滥用等行为,政府要制定有关法律并严格执行;第五,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言论自由,同时要营造支持老年人参与各类文化及社区活动的社会氛围;最后,老年人有权和年轻人一同参与社会活动,参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接受各类教育培训,更好地提升自身素质及能力,同时可以得到年轻人的尊重及支持。
除了上述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还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更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此法的行为作出纠正。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力度,落实好各项政策,加强法律监督和实施,给予违法者必要的惩戒。
此外,思想教育工作要加强,努力消除社会面对老年人的偏见和歧视,使老年人在社会上获得更多的尊重和关爱。
可以看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十分必要。
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作用,让老年人能够安心地生活、享受到社会福利。
此外,全社会要积极发挥人道关怀功能,共同创造一个崇尚老人、尊重老人、爱护老人的社会环境,让老年人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尊重与礼遇,实现老年人权利的真正实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适应老年群体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

、
新 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根据 国务 院制 定 的《 指导意见》 , 新 农保 试 点 的 基 本原则 是“ 保 基本 、 广覆 盖 、 有 弹性 、 可 持续” , 从农
村 实际 出发 , 低 水 平 起 步 。其 参 保 范 围是 “ 年满 1 6
周岁( 不含 在 校学 生 ) 、 未 参 加 城镇 职工 基 本 养老 保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9 —0 3
作者简介 : 安 明哲 ( 1 9 7 4 一) , 男, 朝鲜族 , 吉 林 安 图人 , 延 边 大 学 人 文 社会 科 学 学 院 社 会 学 系 讲 师 , 博士 。
社会公平 是中 国特色社会 主 义的本 质属 性 , 实 现
点基本 一 致 , 2 0 1 2年 基 本 实 现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老保 险试点 的指导 意 见 》 , 要求 2 0 1 1年 7月 1日启
动 试 点工作 , 实 施范 围与 新 型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户 相结合 。新 农保 基金 由个 人缴 费 、 集体 补助 、 政府
补 贴构成 。
・
73 ・
养老 金待遇 由基 础养老金 和个 人账 户养老 金组
试 点工作 领导 小组 , 加 强 对 全 州新 农保 试点 ~ E 作 的
成, 支付终 身 。 中央 确 定 的基 础 养 老金 标 准 为 每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以延边 朝 鲜 族 自治 州 为 例
安 明哲 , 朴 美 兰
( 延 边 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 , 吉林 延吉
时延明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时延明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吉71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包娜【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包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时延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时延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时延明【当事人-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时延明【本院观点】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时延明诉讼请求均已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再行通过行政机关予以投诉,延边州人社局明显不具有起诉人诉请履行的职权,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37:1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时延明自2020年5月10日至6月22日期间包括本案分别向本院提交七份行政起诉状。
5月10日提交的起诉主要内容是:撤销被告州人社局5月6日作出的延州人社复不字〔2020〕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予以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三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授权2011年第四次州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执行《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细则。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州、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法规监督检查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力度。
第三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指州、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把老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宣传贯彻老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培训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五)调查研究老龄事业,制定政策、措施,扶持发展老龄事业。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每年按不低于3%的标准提取,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老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本村及本社区的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群众组织的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涉老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考察、使用领导干部,应当把敬老、养老、助老和发展老龄事业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用人条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拓宽为老年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贫困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
第九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纳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范围。拆迁安置老年人居住的自有产权房时,应当在楼层、朝向等方面优先照顾老年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病房,开设老年病专科门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卫生体系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体系中,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利用率,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上门服务。 提倡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义诊,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敬老金的发放:
属于县(市)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财政负担。
属于州财政开支的九十周岁以上离退休职工老年人的敬老金,由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州财政负担。
属于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负担。
破产、倒闭的厂矿、企业及户籍由林业公安部门管理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
要鼓励和支持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发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养老机构,需设立医疗卫生室的,经审查符合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对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应当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范围。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享有相关医疗保险保障的,在医疗保险定点养老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老年人再婚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以遗嘱或其他形式处分个人财产时,应当根据对方的经济状况,为对方保留一定份额,保障对方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占有老年人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租、过户、交换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的意见,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
对于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购买、建房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义务维修。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后,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在申报科研课题、申请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应当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对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的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应当允许借用所需设备、图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当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和专长,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根据社会需要与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
老年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对于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种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老年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老年人教育,是指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有益健康、服务社会,增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为目的的非学历的老年人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老年人教育活动。
老年人教育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举办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办老年人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批准的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老年人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对学员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证书; (四)按照章程规定,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开展老年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社会捐助和境外合法资助; (七)依法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开办老年人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
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应当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老年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老年文体活动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开发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场所和各种文体活动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及居住小区应当建有老年人活动场所,配备相应文体设施,广泛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优待老年人和扶持发展养老福利机构的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组织,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金、医疗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