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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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3

红日药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3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0-01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30 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公司报告厅现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小青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持(代理)股份 32,202,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3.97 %。

二、议案审议情况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2,202,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2,202,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32,202,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2,202,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红日药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1-03-24

红日药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1-03-24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公告编号:2011-011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一、担保情况概述1、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日药业”)于2011年3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仁堂”)为进一步满足市场对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需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解决其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消除其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拟建设中药配方颗粒自动化生产基地。

本项目建设符合当前中药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趋势,项目完成后,能够达到年产各种单味中药配方颗粒共300吨的规模。

该项目总投资18,800万元,其中申请银行贷款8,700万元,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贷款贴息1,082万元,其余由康仁堂自筹解决。

公司拟就康仁堂该项目为其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申请人民币8,7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康仁堂第二大法人股东北京力利记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吴玢(分别持有其21.75%、10.27%的股权)将以其在康仁堂的相应部分的股份为公司提供的此笔担保向公司进行反担保。

2、本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其他各方内部机构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截止报告日,本次担保事项相关的《保证合同》尚未签署,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其他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完成后将于近日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5月30日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姚小青;注册资本:2,586.21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中药饮片(含直接服用、净制、切制、炒制、灸制、蒸制、煮制、烫制);生产颗粒剂(中药配方颗粒)。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仙琚制药: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张红英) 2010-12-04

仙琚制药: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张红英) 2010-12-04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张红英,作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0100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60100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盛学军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均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红日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14

红日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7-14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0-02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7月12日上午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2日以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董事苗大伟先生委托姚小青先生参加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小青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经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抗丙肝新药项目的议案》为了提高公司持续核心竞争力,从而保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计划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药物所”)合作开发一种抗丙肝一类化学新药。

抗丙肝一类化学新药项目是由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药物所”)历时5余年研究开发出的,一种对丙型肝炎病毒具有活性的成分,该成分对丙型肝炎病毒具有良好的抑制作用,具有开发成为抗丙肝国家一类化学新药的良好前景。

现已申请了相关专利。

公司计划该项目使用超募资金,按照研发进度分期支付,预计项目投资总额为4560万元,采取委托研究、共同开发的方式,由公司委托上海药物所进行,其中委托研发资金2560万元,三期临床研究及生产报批费用2000万元。

公司将与上海药物所共同持有此专利发明,该技术成果新药证书署公司和上海药物所名称,生产批文归公司独家拥有。

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抗丙肝新药项目的公告》。

此项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抗丙肝新药项目的公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超幕资金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抗丙肝新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 )、中国资本证券网 ( ) 供投资者查阅。

红日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01

红日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01

证券代码:红日药业证券简称:300026 公告编号:2010—010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24日以邮件方式送达。

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强主持,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5,898.61万元对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康仁堂)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康仁堂42%的股权。

本次增资后康仁堂注册资本为2,586.21万元。

关于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对康仁堂进行增资的计划,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详见公司同日公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上述各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保障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选择独立董事的过程中,其声明与承诺尤为重要,下面我将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进行深度探讨。

让我们来看看独立董事的声明与承诺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是他们对公司、股东和社会的一种庄严承诺,这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担当。

通过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和背景进行审查,以及他们对公司治理理念的表达,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是否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公正的立场,从而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是公司治理的第一步,也是关乎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一环。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其声明与承诺中明确表达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作为独立董事,他们必须明确自己的使命是监督公司管理层,并为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负责。

在声明中,他们应该明确表示将秉持独立、公正、负责的原则,勇于提出反对意见,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审慎评议,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他们还应承诺遵守公司法律法规,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维护股东权益,搭建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沟通桥梁,尽力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另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还应包含其对公司独立监督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他们应该在声明中提出自己将要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包括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的监督,提出改进建议和风险警示,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他们还应承诺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和监督工作,以及积极履行董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如参与重大交易的决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和社会的庄严承诺,更是对公司治理的一种有力保障。

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公司应该对其声明和承诺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其履历和背景,全面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资格。

红日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1-15

红日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1-15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公告编号:2011-00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4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小青先生主持,参会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现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生产;中药提取;生物工程药品、基因工程药品、植化药品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普通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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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谭焕珠、张继勋、刘培勋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在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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