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新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司法局:
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现将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并予以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申请设立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三申请人结合自己的情况,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
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正当竞争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一个机构健全、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申请人郑重声明:我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
1
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请审查上报,核准我们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2。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三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三篇篇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项目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情况篇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份)。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加盖公章);(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份,加盖公章);3、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原件份)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原件份)。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原件份)。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原件份)。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原件份)。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原件份)。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份)。
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①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份);②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份);③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份);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份)。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考文本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风险应对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 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体系,确保分所业 务合规、风险可控。
加强对分所负责人 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其风险意识和应 对能力。
定期对分所业务进行 内部审计,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防止风险扩大。
与总所保持密切联系 ,及时汇报分所业务 情况和风险状况,共 同应对和化解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承担风险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流程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 所参考文本
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概述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运营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在总所的统一管理下,独立开展注册会计师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中应当包含总所的名称,且分所的字号不能与总所相同。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在总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未来展望
数字化转型:随着科技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更加依赖数字化工具和系统,提高工作 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更加注重专业化的服务,提供 更加精准和专业的咨询服务。
国际化拓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更加注重国际市场的拓展,提高国际 竞争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范例[全文5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范例[全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c947bb6b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9d.png)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范例[全文5篇]第一篇: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范例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项目原准予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评估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一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10.11
【实施日期】1999.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1999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浙江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规程

浙江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的设立审批管理,明确合伙人的执业风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合伙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合伙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规程在浙江省(不包括宁波)范围内适用。
第四条合伙所的设立,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伙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6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专职执业注册税务师;(三)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在10万元以上;(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合伙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专职从事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历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工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无其他行业执业注册,无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股份;(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向社会公示无问题。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伙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合伙所负责人。
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合伙所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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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名
地址省市
年月日
注册资金
注册税务师人数
专职从业人员
总 人 数
拟任所长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
注册证书编号
电话
邮编
办公
地址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注册证
书编号
资格证
书编号
从事代理工作时间
出资额
出资
比例
注册税务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注册证
书编号
资格证
书编号
内部机构设置
部门名称
基本职能
人数
初审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登记表
事务所(发起人共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学历
居住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编号
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编号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编号
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编号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其他从业人员登记表
事务所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学历
居住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现在所内的工作岗位
最高学历专业名称
最高学历发证机关及时间
证明人
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登记表
事务所: (出资人共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学历
居住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出资额
万元
出资证明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编号
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编号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年月日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拟任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登记表
事务所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学历
居住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出资额
万元
出资证明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编号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年月日
本人简历
起止年月
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职务
证明人
其他注册税务师登记表
事务所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学历
居住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何年何月进何所
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