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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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防与保险互动视角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

试论消防与保险互动视角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三方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各 国实行 职 能 部 门执 法 无 章 可循 ;引 导 性模 式 由 公众 责任保 险对象 ,以事故发生频高 、 于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和 “ 靠政府”的 影 响危害大 、当事人不具赔偿能力为特 习 惯 ,导致 覆 盖 面 不 广 , 因此 ,有 必 要 征 。从 我 国来 看 ,近年 来 一 些 公 众 聚 集 进行修订 《 消防法 》或通过制定地方性 场所 尤 其 是 公 共 娱 乐 场 所发 生 群 死 群 伤 法 规 将 该 险 种 上 升 为 强 制 保 险 。基 于 我 火 灾 事故 ,对 伤 亡 人 员 的善 后 抚 恤 , 常 国 目前 的 消 防 监 管需 要 和火 灾 形 势 来 分
般 都 作 了一 些 范 围限 制 。 笔者 认 为 , 考虑 到在 公 众 聚 集 场所 设 立 火 灾 公 众 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任强制的 目的性 , 在保障范围应当从宽 , 并 参量 以下 条件 : ( 1 )场所 经 营单 位 系经 依法 登 记 注
册;
( 2 ) 该场所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
调 机制 等对 策建议 。
关 键词 :火 灾公 众 责任 险 ;消防 ;保 险 ;研 究 中图分 类号 :F 8 4 文献标 识码 :A
从 制 度 发 生 学 角 度 看 ,保 险制 度 起 险 能 力 ;又 可 通 过 费 率 调 节 、保 险 人 对 否 全 部 纳 入 实 施 范 围 ,从 试 点实 践看 ,
源 于 人 类 化 解 火 灾 风 险 的 需要 。现 代 社 投保人 或被保 险人 的监督等 ,提高经营

会 ,保 险 与 消 防 更 是 成 为 预 防 和减 少 危 者 自觉 改 善 自身 消 防安 全环 境 的积 极性 , 险损 害 的重 要 社 会 化 防 灾 机 制 之 一 ,二 实 现消 防与保 险 的 良性互 动 。 者 以危 险 为存 在 前 提 。 火 灾公 众责 任 险 1 . 3国 内外 经 验之 借鉴 作 为 责 任保 险 种类 之 一 ,以 被 保 险人 因 在世界范围 内,火灾公众责任险 已 火 灾 造成 对 第 三者 的人 身 或 财 产损 害依 成 为 企 业 、个 人 、政 府 部 门不 可 或 缺 的 法应 负 的 民事 赔 偿 责 任 为 标 的 ,具 有较 风 险控 制 手 段 和 事 故 经 济 补偿 工具 ,有 强 社 会 风 险 管 理 、经 济 补 偿 功 能 。2 0 0 8 些国家 已立法确定为强制保险。 近几年, 年修订的 《 消 防法 》和 国务 院 《 关 于 加 我 国部 分 地 区也 进 行 了 这 方 面 的试 点 和 强 和改进 消 防工作 的意 见 ) X国发 [ 2 0 1 1 1 4 6 探索 。笔者所在 的青 岛市 ,出台的 《 青 号 )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提供 了法律 岛市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已对 政 策 依 据 。鉴 于条 文规 定 的原 则 性 ,笔 推 行火 灾公 众 责任 险作 了原则 规定 。 者 结 合 实 际 就 火灾 公 众 责 任 险 的 设 定 及 2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设 定 的几 个 关 键 如 何 通 过 该 险 种实 现消 防与 保 险 的 良性 问题 互 动 ,作进 一步 探讨 。 从 立 法 角 度 看 ,火 灾 公众 责 任 险还 1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设 定 背 景 与 价 值 处 于倡 导性 推进 阶 段 ;从 各 地 试 点 看 ,

消防安全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消防安全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资金保障
保险企业参与 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提高社 会公众的消防 安全意识和自
救互救能力
保险企业参与 消防安全风险 评估,为消防 安全提供技术
支持和保障
保险企业参与 消防安全事故 的应急救援和 理赔工作,为 受灾企业和个 人提供及时有 效的救助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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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在消防安全中的作用: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及时补偿火灾损失, 提高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社会公众: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及时关 注消防安全信息,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活动。
展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消防安全与保险理赔的关系将更加 密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消防安全与保险理赔的良性发展。
XXX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保险理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消防安全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提高理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鼓励企业、社区、学校等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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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保险理赔机构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 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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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保险理赔机构可以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促 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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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激励和奖励作用:保险理赔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激励 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提高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保险企业与消防部门共同开展宣传 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 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火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火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火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消防安全教育火灾是指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火灾发生的原因包括雷击起火、自燃起火、使用明火不慎以及使用燃气或电器不当等。

发生火灾和燃烧必须有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这三要素并存才能生火。

可燃物是能在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助燃物是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点火源是具有一定能量,能够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

防火与灭火措施的基本原理就是防止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互相结合、互相作用。

失去控制的燃烧和爆炸会引起火灾与爆炸事故,威胁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预防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

每个岗位上的员工都应按照下面要求,做好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知道本单位、本工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消防技能,如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发现火灾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会报火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和应急处理流程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和采取应急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在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理流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明确自己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我们也不能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此外,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火灾隐患是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不安全因素。

建筑布局不合理、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电气设备、内部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禁火区内有火源等都是火灾隐患的常见情况。

浅探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及对策

浅探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及对策

来 到时 ,手 足无措 ,难 以应对 。消 防管理 作用 。 3政府 机关 、社会 各行业 ,要 真正把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 的宣传作 为一项 重要任 务来抓 ,增 强个人 提 高投保 自觉性 。保险 公 司要 在各 方 面 积 极 主 动 和政 府 部 门合 作 ,常 抓不懈 ,高 度重视 ,切 实做好 面 向 社 会 、广大公 众 的宣传和 指导 ,通过 多种 渠道 、多种形 式 ,让企业 和公众 政府 各部 门 、社 会各行 业对火 灾公 众责任 保险 的内 容 和作用 ,由不 了解 到成 为专家 ,促使 他 们 在能力 范 围内尽力 投保 。 4保 险公 司在开发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 产 品时 ,要 结 合 社会 经 济 的发 展 变 化 需 要 ,积极 开发 系列保 险产 品 ,再结 合保 险 标 的消 防安全等 诸多 特点 ,积极开 发研究 系 列保 险 市 场产 品 ,迎 合 市 场 发 展 的规 律 ,适应社 会发展 的真正 需求 。 5 把 实现 城 乡防控一 体化作 为 目标 , 开展 主体 多元 化 ,坚持 消防 治理 ,改 进城 乡公共 消 防设 施 ,缩小城 乡差别 ,推 进城 乡的公 平配置 ,尽快 早 日实现城 市和 乡村 消防设施 一体 化 、均等化 ,消 除体制 和制 度 带来 的不便 ,在公 共消 防服务 上 ,达 到
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等硬件 信息设 施 系统 ,基本上 是停 留在初 级 管理 ,有 的是为 配合上 级及 相关 救援部 门开 展 工 作 ,临 时 组建 ,一 些 社 区 的评 中遇 到 的问题 估 、风 险预警都 没有 纳人 到 日常工作 ,这 1火灾 公众 责任 保险 法律 与政策 不完 些潜 在 的风险 ,一旦 出现火 灾 ,后果不 堪 善 ,不够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 ,缺乏配 设想 。 套 的 赔 偿 细 则 、适 应 具 体情 况 的单 行 法 6火灾 风险 评估缺 少健 全 的机制 ,如 规 ,对消 防工作 的具 体责 任规定 的不 够细 保险 中介机 构 中的保 险评估 公 司的能力 水 致全 面 ,有些 责任 体现 的不清晰 ,对经 平 ,部 分保 险经 纪人综 合素 质等 实际情 况 济社 会 发 展 和 变化 的情 况 体 现 得 不 够 等 和社会 的发 展相 比 ,极 不协 调 ,体 现在 机 等 。在新 修 订 的 《 消 防法 》中 ,对 引导 火 制上是 不健 全 、不 规范 ,实 际技术 力量 和 灾 公众 责任 保险 的发展 ,一 些责 任不具 备 同类保 险相 比服务 不 到位 ,极 大地 影 响了 强 制性 ,基 本上 是 自愿 性 的行为 ,这在 一 火 灾公 众责 任保 险服务 。 定 程度上 ,对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发 展 ,根 7火 灾公 众责任 险 的高风 险 性 ,决定 本起 不 到决定 性 的作用 ,也在 一定 程度 上 了它具有 很强 的针 对性 、这样 它 的责任范 制约 了火 灾公 众责任 保 险的发 展 。 围与 一 般 险 种 比较 就 具有 专一 性 ,体 现 2火灾 公众 责任 险 的性 质决 定 了它是 在 保 险 上 范 围 非 常 小 ,保 费收 入 又 不 能 公众 责任 险 ,它 的一 些 条款是 在参 考研究 高 ,比较 低 ,但是 与之带 来 的是 经 营风险 了其 它 国家通行 的同类保 险条 款 ,然后再 和其 它保 险相 比却 大很多 ,这就 导致 火灾 根据 我 国的具体 国情 制定 出来 的 ,现 有一 公众 责任 险发展 的艰难 。再 加上保 险 公司 些条款,是在理论付诸实践后,发现问题 与公 安消 防部 门的核定 标 准各有一 套 ,在 逐 步完 善 ,但在 短时 间 内 ,还存 在着 责任 信息 沟通上 缺乏互 相通 报 ,这样 可能会 给 范 围描述不 清 、不够 细致全 面 ,与其 它责 诈骗 的客户 造成 一些机 会 ,致使保 险公 司 任 险存 在类 似雷 同 的问题 。 造成不 应有 的损 失 。 3在 自身 投保 这方 面 ,中小 型企业 投 8火灾 责 任 险 与公 众 责任 保 险 形成 保 意愿 不强 ,是 导致火 灾公众 责任 保 险发 “ 遭 遇 战 ”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发 展 的 展过 慢 的关键 。部 分 中小型企 业管 理者 社 难 点 ,在 承 保 区域 内 ,许 多 大 型试 点企 会 责 任 缺 失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投保 率 业 ,在保 险公 司投保 了公 众责 任保 险 ,或 低 。一些 企业 管理 者把 自身 的经济 利益 看 者 购 买 系列 保 险 产 品 ,但 是 由 于 配套 设 得 很 重 ,对 社 会 缺 少 责 任 感 ,对 公 众 的 施 不完 善 ,或 因缺 少相关 法规 、政 策强制 利益 缺少 爱心 ,认 为火灾 投保 是增 加 自身 支 持 ,也 会 导 致 火 灾 公众 责任 保 险 的范 的额 外支 出 。他 们 大多数 人对 火灾存 在着 围 ,和 同类保 险相 比缩小 很多 。 侥 幸 心理 ,认为 个别 场所 发生火 灾 的频率 二 、积 极 发 展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的 不 高 ,火 灾 离 他们 很 远 。还 有 一 些 管 理 建议 对策 者 ,将 投保 火灾 公众 责任保 险看 做是 政府 1 对火 灾责任 保 险制度 建立 强制 ,争 机 关应 该办 理 的事情 , 自己没有 必要 为承 取 国家通 过财政 到位 ,对投 保者 实行 强制 担 公众 责任 而去 投保 。 保 险 ,在一 些高危 行业 和公众 聚集 场所 , 4公众 的风险 意识 比较 薄弱 ,公众 法 通 过指 导形式 将保 险纳 入到 消防 管理工作 律 意识 和索赔 意识 不高 ,火 灾公众 责任 保 中 。寻求立法 支持 ,通 过社会 各个 阶层形 险 宣 传 力 度 不 够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缺 失 , 成声势 ,形成火灾责任保险推广合力。 在 灾 害 到 来 的 时 候 ,缺 少 自救 知识 和 技 2为 完善 火灾公 众责 任保 险 ,提供公 能 。 公 众 对 责 任 事 故 缺 乏 足 够 的维 权 和 正公 平 的法律 环境 。 比如 可 以借鉴机 动车 索 赔 意 识 ,对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的转 嫁 责 交通 事故 责任 强制保 险 ,引进 国外 的先进 任风 险机 能更是 缺少 了解 ,真 正发生 灾害 经验 ,对 企业 主管人 员强 制性规 定 ,让他 时 ,束手无 策 。 们认 识 到购买 火灾公 众责 任保 险 的合 理性 5保险 企业 管理不 到 位 ,消防管 理 信 重要 性 ,这样 在大难 临头 时 ,能全 面实现 息 系统 落后 于 时代发 展 ,火灾 等突发 事件 风 险转移 ,让火 灾公 众责任 保 险真正 发挥

浅析三者在火灾公众责任险中的关系

浅析三者在火灾公众责任险中的关系

浅析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在火灾公众责任险中之间的关系摘要:新《消防法》第33 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随着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保险的认识逐渐深刻,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之间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合作来解决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使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有效地起到应有的功能,并使三方同时获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通过对三者关系的分析,找到问题所在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引言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有效保障受害群众得到赔偿、迅速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险措施,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

但在国内的发展过程中该保险在处理涉及的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导致企业管理不善、保险公司亏损、消防出警并未明显减少等现象。

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力求找到问题的症结,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而希望火灾公众责任险在我国健康有效的发展。

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标的投保后, 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整体降低标的火灾事故发生率。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经营业主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受害群众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有以下三大社会功能:1、维护社会的稳定;2、转嫁经营业主风险;3、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等社会功能。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消防和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消防和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和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消防和保险两种行业职能作用,主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现状与对策,探讨了消防和保险两者之間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标签: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关系1引言消防和保险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预防和处理危险为任务,具有很强的相通性。

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1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2现状2.2.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基础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

从保险发源地的英国、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德国、经济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通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保障公众利益或善意第三方利益都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也无强制性条款,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也只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浅谈火灾保险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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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火灾保险相关论文火灾保险与消防互动的管理模式是我国火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价值体系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参与各方的特征分析,按照消防与保险的发展规律,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投保人、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推动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火灾责任保险体系研究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管理的具体表现。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火灾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作出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法律保障、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风险评估等方面尚不完善。

(一)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意识尚未形成。

虽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因其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的补偿,导致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意愿不强。

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责认识不清,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便自然地希望政府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损失补偿,自助自救的意识不强,过度依赖政府的救济补偿,影响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火灾风险评估是根据特定评估对象,综合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评估其火灾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其承受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消减和优化火灾风险的对策。

在保险合同中,当保户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就意味着同时将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火灾的发生受可燃物、环境、防灭火设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而利用完善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对投保标的进行准确评估,成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推广的先决条件。

浅谈消防与保险的联系和发展

浅谈消防与保险的联系和发展

浅谈消防与保险的联系和发展发布时间:2021-08-13T14:36:39.33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11期作者:刘芹[导读] 本文通过对消防工作和保险工作之间加强联系的意义分析,提出可以保险刘芹湖北省武汉市消防支队江岸大队 430011摘要:本文通过对消防工作和保险工作之间加强联系的意义分析,提出可以保险手段作为辅助,以消防工作为基础,建立互动机制,更好的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对火灾预防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就两者之间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和发展建议。

关键词:消防保险联系和发展消防和保险都是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虽然工作性质、单位隶属不同,但是共同点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火灾防范压力增加,一旦发生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极有可能会面临不可估量的损失,两者的联系互动可对强化火灾预防、减少财产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意义,进而维护公众秩序和社会稳定。

1 我国消防和保险加强联系的意义1.1 两者有共同的工作职责消防是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的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得到消防工作网络。

保险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法》中指出,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两者的职责来看,前者是在预防火灾和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方面,后者是对火灾发生后的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方面,两者均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只是侧重点不一样。

其中《消防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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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摘要]消防和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消防和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和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消防和保险两种行业职能作用,主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现状与对策,探讨了消防和保险两者之间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78-1
1引言
消防和保险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预防和处理危险为任务,具有很强的相通性。

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1定义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2现状
2.2.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基础
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

从保险发源地的英国、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德国、经济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通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保障公众利益或善意第三方利益都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也无强制性条款,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也只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2.2缺少规范的市场化环境
一是从市场需求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旺盛。

主要因为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低,使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

加之若发生重特大火灾,当经营者陷入困境或无力承担时,最终不得不由政府来买单,“万事靠政府”的思想也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二是从市场供给来看:火灾公众责任险通常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事故,赔付金额却非常高。

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保险人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承保的风险就越小,因此作为营利性机构的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性不高。

2.2.3未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
消防部门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是非盈利性的。

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则通过风险投资,追求最大化的商业利润。

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消防和保险合作共同培育保险业的消防中介机构,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消防中介机构尚未规范,所以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缺陷,使得消防部门与保险业均处于窘境。

特别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消防部门在实施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等工作,不把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保险业的经济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保险业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风险评估、火灾理赔
等工作时,又深感消防专业知识缺乏,无法给予最合理的赔付。

2.3对策
2.3.1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立法工作
从国际惯例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一般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来实行。

如美国的公众责任险称为普通责任险,涵盖场所责任、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和完工项目责任等的综合性保险,覆盖面程度非常高。

英国的公众责任险为准强制保险,商业合同中都要求附加公众责任险,投保率在90%以上。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少数省(市、自治区)在推行准强制性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如上海、深圳,投保的覆盖率也达到了一定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各级政府应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并提请全国人大适时审议修订相关条款,以便依据此法条款修改《消防条例》,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

2.3.2推行等级评定,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户籍化”创新管理手段,完善社会单位消防档案。

消防部门对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投入使用开业前检查等许可手续,对是否存在消防违法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等内容录入系统,开展综合评定,进行分级管理,以便保险机构了解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保险机构可将
不同等级的评定结果与保险费率相挂钩,给予评定等级好的单位享有一定的责任险优惠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督促投保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机构通过合约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社会单位整改隐患。

2.3.3培育中介机构,发挥辅助功能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鼓励消防与保险联手培育保险业中专门从事消防安全相关业务的中介
机构,通过中介方解决由消防和保险不好处理的一些问题。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消防部门通过对消防中介组织履行其社会职能进行规范和引导,减轻消防转变行政职能的压力。

随着消防部门的改革和保险业的发展,消防中介机构将发挥着很大作用。

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一方面比消防部门更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这种能力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比保险机构更具有公正性,容易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接受。

因而,通过中介方的评估和仲裁,可以比较好的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能接受的目的。

3小结
消防和保险两行业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

消防机构与保险行业应积极协作,互相配合,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控制,消防火灾隐患,
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实现消防和保险“双赢”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之释义,2009.
[2]傅勤勇、余国康.浅析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的思考[EB/OL].http:
///txt/2009-09/05/content_3115385.htm,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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