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西焦煤防突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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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三十六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安排采煤作业。

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提交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否则不得安排回采。

采用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三百三十七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应符合《防突规定》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煤区队根据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编制针对性的防突措施,并认真贯彻到每个职工。

第三百三十八条工作面投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防护设施、防突措施贯彻考试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三百三十九条沿采煤工作面每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各项操作按照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当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第三百四十条工作面遇到煤层的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除已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当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及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工作面采用排放钻孔或预抽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应适当增加钻孔数。

钻孔间距根据有效排放半径确定。

浅孔注水不得作为工作面主要防突措施。

当煤层f小于0.4时,注水压力不得大于8MPa。

第三百四十二条当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出现指标超限、喷孔等现象时,必须在效果检验孔上下10m范围内重新布置超前钻孔,直至消除突出危险。

第三百四十三条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或不少于3m 的校检孔和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构造复杂地段不少于7m)。

防突细则[1]

防突细则[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每周一案例:山西焦煤班前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1-10

每周一案例:山西焦煤班前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1-10

每周一案例:山西焦煤班前会事故案例教育学习片(之一——之十)学习案例:1、矸石山跑车伤人事故;时间:2012年10月27号8点班,某公司运输队在矸石山发生一起滑沟跑车伤人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赶进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意识差。

事故间接原因:1、矸石山运输挡车设施不完善,2、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3、日常对挡车器试验性检查不到位。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该公司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矿车运输时员工对危险源认识不到位,自保互保意识差,对矿车挂钩的盲目操作以及对防护设施没有执行定检制度。

学习案例:2、水泥背板伤人事故;时间:职工违章作业,导致水泥背板垮塌伤人。

原因:1、职工抢进度,违章作业。

2、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3、物料码放未按要求码放整齐。

学习案例:3、更换支架立柱伤人事故;时间:职工更换支架前柱未发现后柱漏液,导致后柱失效伤人。

原因:1、职工抢进度,违章作业。

2、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3、职工作业期间及休息前,未对周围环境安全进行检查。

学习案例:4、剁斧伤人事故;时间:职工安全意识差,抢进度造成剁斧手柄折断伤人。

1、职工抢进度,违章作业。

2、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学习案例:5、长治市襄(xiang)垣(yuan)县善福煤矿“4.13”重大透水事故;时间:2012年4月13日凌晨一点发生透水事故,11名被困矿工全部遇难。

学习案例:6、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7.26”较大瓦斯事故;时间:2012年7月26日15时25分,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燃事故,造成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

直接原因:矿井停电,地面主扇停风导致硐底复采区对拉工作面瓦斯积聚,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燃,造成人员伤亡。

间接原因:1、煤矿企业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等监管指令,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擅自在规划区外布置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2012年7月最新最新电子版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分办法

#2012年7月最新最新电子版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分办法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第一条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分系统。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分,安装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反风设施;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无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至少有俩个能行人、直达地面胡安全出口。

4.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且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运行正常。

5.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抽采达标。

6.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必须与矿井产量相适应,瓦斯抽采能力不得小于矿井产能。

第二条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共11大项,每大项满分100分,11大项中的最低得分项作为矿井一通三防得分。

第三条考核项目及评分办法(具体见附表):1.每一大项中有检查缺项时,按下列计算公式进行折算计分:本大项折合分数=100÷(100-缺项分数)×本大项检查实得分数2.考核评级各项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最低为零分,不出现负分。

3.在检查周内,发生一通三防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5分。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煤量不达标的或矿井瓦斯抽采能力小于矿井产能的,矿井瓦斯抽采项不得分。

5.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项不得分。

6.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项不得分。

7.年度一通三防考核得分=年度内个季度一通三防考核得分之和/4第四条评分说明1.局部通风按单台局部通风机逐台评分,矿井局部通风实得分按各台局部通风机得分的最低值计算。

2.通风设施按单道设施逐道评分,通风设施实得分按检查的各通风设施得分之和除以检查的通风设施个数计算。

通风设施最后得分以永久设施得分、临时设施得分按一定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即永久设施占70,临时设施占30%。

检查过程中,如无临时设施,通风设施最后得分按永久设施的实得分计算。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规定(有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规定(有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段,当净煤柱宽度小于5m时,原则上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当净煤柱宽度大于等于5m时,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进行消突评价(集团公司)(许平公司)物探措施二、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1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2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4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5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6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六种。

一)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略)二)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四)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轨道顺槽预抽钻孔预抽钻孔运输顺槽五)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六)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

;钻孔瓦斯浓度≮30%。

煤层钻孔布置参数表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效检的临界值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三)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四、区域验证一)区域验证指标临界值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二)煤巷掘进工作面三)回采工作面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验证综合指标D 、K 参考临界值D=(0.0075H/f-3)×(P-0.74)(1) K=△p/f (2)式中D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K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H —煤层埋藏深度,m ;P —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 —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4)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炮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5)井巷揭穿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6)突出矿井的人员入井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关键词:工作面规程。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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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防突技术规定2012年4月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定。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

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为加强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突出事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文件及法规,参考山西焦煤所辖各子公司矿井的实际需要,编写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只对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部分进行常规技术性规定,如有疏漏或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性技术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制定参考了今年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同时考虑到山西焦煤各个子公司的实际需要,为下一步防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依据。

第一章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抽一、基本要求第一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要求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条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合理布臵,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条区域预测、区域效果检验工作由各子公司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测定,出具区域预测结果和区域效果检验报告。

二、区域预测第四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

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进行:(一)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分别布臵;以地质单元,根据划分好的地质单元及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臵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定,但要满足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测试点的要求。

所谓地质单元就是地质特征相近的、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一片区域。

(二)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应根据表1-1确定突出危险区域。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表1-1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的参数参考临界值第六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区域预抽措施第七条所有区域预抽措施均由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瓦斯治理措施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如图1-1、图1-2、图1-3)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抽采辅助巷道钻场图1-1 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阀门图1-2 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示意图(倾斜、急倾斜煤层)(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巷道轮廓线5m图1-3 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示意图(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如图1-4)(图1-4钻孔画法没有覆盖全部工作面,应该为交叉式顺层钻孔)石门轮廓线检验测试点图1-4 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示意图(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如图1-5)(五)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图1-5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布臵示意图(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 、下部至少10m (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如图1-6、1-7)图>5m钻孔空底间1-1.5m(有效影响半径采用0.5-0.75m)图1-7 厚煤层首先开采上分层时预抽钻孔布臵示意图第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臵,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6m ,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9m 。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四、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判断,若被保护区域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P )小于0.74Ma 、瓦斯含量(W )小于8m 3/t ,为无突出危险区。

否则,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第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有条件的矿井,可在实际测定瓦斯压力的基础上,依据测定瓦斯含量及吸附常数,根据朗格缪尔方程(公式1-1)导出瓦斯压力,与实测结果进行对比进行判断。

p b p b a X ⋅+⋅⋅=1 (1-1)式中:X:压力p下的煤的可燃质吸附瓦斯量,m3/t〃r;P:瓦斯压力,MPa;a:吸附常数,当P→≦时,即为煤的可燃质饱和吸附量m3/t〃r;b:吸附常数,MPa-1第十三条当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临界值参照表1-2,如低于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第十四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测定方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当区段宽度≤120m,回采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臵1个检验点;穿、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当区段宽度≥120m,回采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布臵2个检验点(如图1-8);(二)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臵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 至少布臵一个检验测试点。

(如图1-9)图1-8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措施及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措施检验测试点布臵示意图检验测试点穿层钻孔见煤点设计煤巷位置图1-9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措施检验测试点布臵示意图(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 至少布臵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点。

(五) 检验点应布臵在预抽钻孔密度小,预抽时间较短,不受抽放、排放和地质构造影响的地方。

五、区域验证第十五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第十六条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四)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十七条经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区的处臵和采掘工作面首次无突出区验证的要求:(一)区域经验证无突出危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二)在采掘工作面首次进行无突出区验证时,应有足够超前距;(三)只要首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有突出预兆,该区域为突出区,且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第十八条预抽瓦斯煤层区域效果检验时,若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超过临界值或检验钻孔作业时发生喷孔、顶钻及其它突出预兆,判定为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其中预抽瓦斯煤层在效检无效的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章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一、基本要求第十九条突出危险煤层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实行连续和规模开采。

矿井首采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由各子公司专职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保护层开采应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合理布臵。

第二十一条保护层开采后效果检验工作由各子公司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测定,出具预测结果。

二、保护层开采的原则和规定第二十二条保护层开采的原则: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如图2-1),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7号图2-1 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观测图第二十三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 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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