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3-2002【颁布日期】:2002-04-08【实施日期】:2002-06-01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1-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一氧化碳为分布广泛的窒息性气体,接触一氧化碳的作业存在于70余种工业中。
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可引起急性中毒,其发病人数与死亡人数居我国急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前列。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GBZ23-200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吸入较高浓度一氧化碳(co)后引起的急性脑缺氧性疾病;少数患者可有迟发的神经精神症状。
部分患者亦可有其他脏器的缺氧性改变。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煤气、煤炭、交通等生产活动中因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引起的急性中毒者。
生活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诊断亦可参用本标准。
长期接触低浓度一氧化碳能否造成"慢性一氧化碳中毒"至今尚有争论,不属于本标准的应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吸入较高浓度一氧化碳的接触史和急性发生的中枢神经损害的症状和体征,结合血中碳氧血红蛋白(HbCO)及时测定的结果,现场卫生学调查及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测定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后,可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0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3-2002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Acrylonitrile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9-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丙烯睛(ACN)是合成化工的重要单体,用途广泛。
可因接触较大量的丙烯腈而发生急性中毒。
为了有效地防治急性丙烯腈中毒,曾颁布了GB7799-1987。
原标准颁布11年来,继续有新的病例报道,临床经验更加丰富,毒理研究也有了一定的进展,因此需要加以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并可有心、肝、肺等损害,使本标准的诊断分级基准更加明确,易于操作。
附录中增加了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总则标准之间关系的说明,条文更加明确、合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负责起草。
宁波市卫生防疫站、安庆石化总厂医院、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医院、宁波市镇海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睛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伴有心、肝、肺等脏器损害。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非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以下是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的相关信息,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
1.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2.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3.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4.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5.GBZ 7-2014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6.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7.GBZ 9-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诊断标准8.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9.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10.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11.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2.GBZ 14-2015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13.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4.GBZ 16-2014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15.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16.GBZ 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这些标准的发布时间从2002年到2015年不等,实施时间也有所不同。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得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标准已经被代替,因此需要使用最新的标准来确保准确性。
1.标准编号:GBZ 38-2006,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该标准于2006年3月13日公布实施,适用于因职业接触三氯乙烯而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的诊断。
2.标准编号:GBZ 39-2002,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该标准于2002年4月8日公布实施,适用于因职业接触硫酸二甲酯而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的诊断。
3.标准编号:GBZ 40-2002,标准名称: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该标准于2002年4月8日公布实施,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高温环境而引起的中暑症状的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 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6-2002)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 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 主的全身性疾病。 (直接影响脑组织代谢或抑制酶活性 的毒物,如铅、有机锡、砷化物、汽 油、甲醇、有机磷、毒鼠强等;导致 脑组织缺氧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 氢、氰化物等)
预防性治疗
a)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病变。 b)妥善处理治疗矛盾。
其它
a)中医中药。根据辩证论治原则。 b)良好护理。 保证护理质量也是抢救 成败的关键之一。
总的治疗原则
人体是一有机整体,急性中毒时虽 某一系统或器官的病变较突出,但都 是全身性疾病;各系统、器官的病变 也必相互影响,因此在整个病程中, 必须以整体观来指导治疗。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 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GBZ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MODS是指急 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发 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 竭的临床综合征。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 标准 (GBZ78-2002)
是指在职业性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 物的直接毒作用或导致机体缺氧所引起 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 量—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 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 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 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 要依据。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 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 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 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 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 合作用的影响。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在不觉察情况 下,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 中毒。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1506-89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1,2-DCE)中毒是由于短期内吸入高浓度1,2-二氯乙烷蒸气或偶因皮肤吸收后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常伴有呼吸道刺激症状,可有肝、肾损害。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1,2-二氯乙烷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
2 诊断原则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结合症状、体征和化验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观察对象接触1,2-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烦躁、乏力等症,并可伴有流泪、流涕、咽痛、咳嗽等粘膜刺激症状。
3.2 轻度中毒上述症状较重,患者有步态蹒跚、嗜睡、意识模糊、朦胧或一过性晕厥;尚可有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或有轻度肝、肾损害。
3.3 重度中毒中度至重度意识障碍,如出现谵妄状态、昏迷等;可伴有肝、肾损害。
4 治疗原则4.1 急性中毒患者,应迅速脱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换去被污染的衣服,冲洗污染皮肤,保暖。
4.2 目前无特殊治疗药物,按内科治疗原则给予对症及支持治疗。
4.3 在整个病程中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5 劳动能力鉴定5.1 轻度中度病情恢复后,可从事原作业。
5.2 重度中毒脱离原作业,酌情安排轻工作或休息。
6 健康检查的要求6.1 对1,2-二氯乙烷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就业后每1~2年定期体检一次。
体检时必须作内科、神经科和皮肤科检查,同时应作尿常规及肝、肾功能等检查。
7 职业禁忌证a.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b. 精神病;c. 肝、肾器质性疾病;d. 全身性皮疾病。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A1 本标准适用于1,2-二氯乙烷急性中毒的诊断和处理。
A2 接触1,2-二氯乙烷后,部分1,2-二氯乙烷可呈原形经呼吸道较快地排出,有必要时测定呼出气中 1,2-二氯乙烷可作为接触指标,但应在患者脱离接触10h内采样,测定结果才具有参考意义。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emicals Poisoning(GeneralRules)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3 诊断原则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中毒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 中度中毒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 重度中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6 处理原则6.1 现场抢救a)救出现场,至安全地带。
b)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生命体征。
c)眼部污染应及时、充分以清水冲洗。
d)脱去污染衣着,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
急性职业中毒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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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化学毒物
• 凡少量化学物品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 物理化学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正常生理机能,引 起某些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变,把这些化学物品称为 毒物。
• 化学物品绝大多数均具有一定的毒性,只是程度不同 而已,如药物,适量时可以治病,但过量时即可中毒甚至 死亡。
• 主要包括:进入途径、剂量或浓度、化学结构、 理化特性、毒物的联合作用、环境及劳动强度、 个体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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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常见化学毒物及急性职业中毒的原因
• 2、1常见化学毒物:
• (1)窒息性毒物:一氧化碳、氰氢酸或氰酸钠、硫 化氢、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丙烯腈、丙酮氰醇。
• (2)刺激性毒物:氯气、氨气、光气、二氧化氮、 硫酸二甲酯、氟化氢、甲醛、溴气、羰基镍、氯丁 二烯、四氟乙烯、甲苯二异氰酸甲酯。
• (1)化学物品自身的特性→自燃性、可爆性、 化学反应等;
• (2)生产加工过程中高温、高压、环境温度、 气压等;
• (3)运输储存;
• (4)爆炸、灾害和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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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急性化学物品中毒的临床表现 • 3、1 神经系统 • 3、1、1中毒性类神经症 • (1)神经衰弱症候群:主要表现是睡眠障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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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呼吸系统
• 轻度中毒引起急性鼻炎、咽喉炎、气管炎与轻 度肺水肿,如氨、硫酸二甲酯及氯化苦等,而氮氧化 物、光气、双光气等引起的症状轻微,数小时或更 长时间才出现较多症状,将这段时间称为潜伏期。 要注意病情变化及预防肺水肿等用药;中度及重度 中毒时,表现为咳嗽频繁,咳大量泡沫样痰、胸闷、 气喘,并有紫绀,在胸部听诊水泡音,胸部X片可见弥 漫性点状或片状阴影;极重度病例多由于吼头水肿 造成窒息而死亡。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职血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Chemicals-RelatedSuddenDeathGBZ78-2002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间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化学物品种;有的化学物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以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在救治急性化学物中毒的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抢救经验。
在接触了高浓度氰化合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职业危害环境;纯氮、纯二氧化碳等能致窒息缺氧环境;急性有机磷农药、碳酸钡、硫化氢等出现迟发性心脏损害或硝酸甘油等作业者,发生潜在性心脏损害等情况下,常可出现接触者突然死亡(即化学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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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及处理。
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
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有必要时,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A.2 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剂量—效应关系的原则,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综合分析,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
病因:根据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生物材料检测等,明确接触毒物品种、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从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疾病的资料,综合分析,得出初步意见,并做好鉴别诊断。
重点是:a)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
b)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c)估计的吸收剂量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如患者性别、年龄、健康及营养状态、过敏体质等。
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致病毒物品种不够明确,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试验或毒理试验等,以提供诊断依据。
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以获得病理诊断,且有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
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A.3 分级标准
A.3.1 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对分级抢救、指导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A.3.2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参考致病毒物的毒性,可分为三级、二级或不分级。
A.3.3 轻度急性中毒为急性中毒诊断的起点,由于本标准覆盖面广,故不可能提出具体诊断指标,应用时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来定,亦可参考本标准的各有关分标准。
A.3.4 如临床表现达不到诊断起点,可根据情况诊断为吸入反应、刺激反应等。
A.3.5 在抢救的最初阶段,可根据患者当时主要临床表现,结合可能发生的病情进展,进行初步分级诊断,便于紧急处理。
在多人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时,分级处理是重要的组织及医疗措施。
A.3.6 急性职业中毒最后诊断(包括分级诊断)应在患者医疗告一段落时、出院时或死亡后才评定。
A.3.7 诊断的命名:应包括中毒性质、类型、严重程度、致病化学物品种等。
主要靶器官损伤及严重程度、并发症、后遗症等亦应列入。
A.4 现场抢救
现场抢救是抢救工作中第一个重要环节。
良好的现场抢救可为进一步治疗赢得时间,创造良好的条件。
要做到现场抢救妥善、快速、有效、成功,其关键是抢救者有应急能力,受过合格的训练,并有必需的设备,故平时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在发生多人急性中毒时,应成立临时抢救指挥组织,短期内控制现场环境及混乱状况,维持秩序,紧急妥善分别处理重危病人、一般病人和接触者。
这样分级处理各有重点、特点,又能相互紧密联系,及时调整,便有限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作用。
A.5 病因治疗病因治疗是抢救中的去除病因的主要措施;A.5.1 防止毒物吸收:根据情况采用各种措施,以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或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这些措施有的虽较简单,但及早清除,比毒物吸收人体内发生毒作用后,再采取排毒、特效药物或其他治疗的效果大,对机体的损害小,投入的人力、物力少,故决不可因是一般的抢救常规而忽视,应及早认真实施。
A.5.2 排除体内已吸收的毒物及其代谢产物:a)金属络合剂的合理应用;b)血液净化疗法:其仪器、方法等不断更新,进展很快,可根据毒物品种及特性,选择合适方法,早期应用。
A.5.3 特效解毒剂:有指证者尽早应用。
A.6 对症治疗针对毒物已引起的损害采取防治措施,不论有无特效解毒剂,对症治疗在抢救中占十分重要地位。
A.6.1 消除或减轻主要系统或器官的中毒病变如脑水肿、肺水肿或肝、肾损害等,以控制病变恶化,促使病情好转。
A.6.2 非特异性拮抗药物是指糖皮质激素、含巯基药物及抗自由基药物等,这类药物对很多毒物所致的损害有一定的拈抗作用,但并非特异性,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使用。
A.6.3 维护机体内环境平衡:在急性中毒时,维护水、电解质、酸碱平衡,预防和及时纠正缺氧状态,都是十分重要的治疗措施,以创造一较良好的环境,促使受损害的脏器恢复。
A.7 支持治疗支持治疗是通过各种措施,以提高机体的抵抗力。
由于发生急性中毒,往往使病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震动,心理上受到刺激、创伤,也可能产生种种思想压力,对治疗带来不利因素。
因此应做好心理治疗,以减轻其精神压力,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充分配合医疗措施,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这在多人中毒时尤为重要。
同时要对家属做好思想工作,便在整个病程中能配合,协作。
重危、昏迷病人的家属思想工作尤为重要。
这些工作要医院有关方面、有关组织等共同协作,才能顺利进行。
A.8 预防性治疗预防性治疗是根据中毒品种毒作用的特点,结合临床表现等加以分析,预见到病情可能的变化,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其发生或减轻其严重程度,阻止恶性循环形成。
如有治疗矛盾时,根据客观病情,分析各种治疗措施的利弊,妥善处理。
合理的预防性治疗在控制病情发展上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要结合病情有的放矢。
A.9 其他治疗中医中药在急性中毒治疗中,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除一些药物如丹参、菌枝黄等已有应用的经验外,其他可根据辨证论治原则来施行。
护理工作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是抢救成败的关键,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护理工作质量。
A.10 总的治疗原则人体是一有机整体,急性中毒时虽某一系统或器官的病变较突出,但都是全身性疾病;各系统、器官的病变也必相互影响,因此在整个病程中,必须以整体观来指导治疗。
治疗方案应根据临床表现结合各种检查来制定,切勿单单依据一项检查结果来决策。
病因、对症、支持和预防性治疗,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诊断、治疗的临床思维,既要有原则性,又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才
能切合实际。
对严重中毒病人,有条件时尽可能收入强化监护病房,为加强观察,及时抢救创造更好条件。
监测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A.11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病人健康的恢复情况,鉴定其劳动能力,对今后工作的性质、强度、工作时间等,做出合理安排。
其具体内容,除根据上述原则外,可参考GB/T16180。
A.l2 健康检查的要求健康检查的要求、方法及具体项目可根据接触毒物的品种而定。
健康检查应根据我国已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令、条例严格执行。
A.13 职业禁忌证不同毒物的职业禁忌证应根据各毒物性质不同,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