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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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1986.06.27【实施日期】198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协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全国性学会和地方科协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本会宗旨:团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

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通过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下列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

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举办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全国组织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2012-2-14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宗旨和任务】本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组织,以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培养和储备科技创新人才,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社团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以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为准则,独立行使法人权利,自负盈亏,资产独立。

第四条【行为准则】本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科学技术活动,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会员组织】第六条【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组织机构】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协会的重要问题、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决策重要事项,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组成,主席为协会主席。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本协会可以设立不同学科领域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并产生主任。

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员管理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秘书长和相关职员。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学院科协,是学院致力于科学技术相关工作的师生员工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学院党委、行政联系学院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院科学技术发展与改革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白银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秉承“服务社会,圆每一位学子的求职之梦”的办学理念,努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务学院发展大局,大力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科学和技术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七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最新】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最新】

附件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全国性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1991.05.27•【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5月27日通过)总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科协章程介绍

科协章程介绍

科协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科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企业科协章程

企业科协章程

企业科协章程一、总则1.1 为促进企业内部科技创新与发展,增强企业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适合于本企业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

二、科协的目标2.1 科协的目标是环绕企业的科技发展需求,组织和开展科技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能力提升。

2.2 科协致力于推动企业内部科技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提高科技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科技实践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科协的职责3.1 科协的主要职责包括:3.1.1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辟和创新活动,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3.1.2 组织开展科技人材培养和交流活动,提高科技人材的综合素质;3.1.3 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3.1.4 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和科技咨询服务,提供科技支撑和决策参考。

四、科协的组织结构4.1 科协设立理事会,由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科技背景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科协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4.2 科协设立秘书处,负责科协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4.3 科协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和开展具体的科技活动。

五、科协的会员5.1 科协的会员包括企业内部的科技人员和对科技事业有兴趣的人员。

5.2 会员应遵守科协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预科协的活动,并为科协的发展做出贡献。

六、科协的运作机制6.1 科协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科技活动。

6.2 科协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预科技活动,并组织内外部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6.3 科协可以申请资金支持,开展科技项目和研究。

七、科协的经费管理7.1 科协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财政拨款、科技项目资助和捐赠等。

7.2 科协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7.3 科协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计。

八、科协的评估与奖励8.1 科协应定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技活动的开展情况、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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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协组成,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

1958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十七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全国学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基层组织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主要任务: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员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五十条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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