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条件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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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条件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代理记账机构条件|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
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须要明确指出的就是,一个单位与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必须由单位自行决定,但会计核算则就是强制性的建议,与否会计核算的最终核定权归属于行政主管机关。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实行针对性措施,积极主动促进代理记账的实行。
关于代理记账的促进及实行,我们指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由税务部门会同促进其实行。
一就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非政府,特别就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非政府和个体工商户联系密切,推展工作力度小;二就是税务部门本身存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市辖县会计核算上有著多样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展开过非政府、严格执行小型经济非政府及个体工商户市辖县会计核算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秉持下来;重蹈覆辙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积极开展这项业务。
当然,代理记账仅仅依靠税务部门一家就是比较的,其他合乎法律建议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缔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
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
理记账的范围。
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更多完整财务会计资料而分解成的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发生不实或失实,自然就应由委托人分担有关责任,包含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这种不实或不实就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所导致,那么,他不仅必须分担有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管理索赔因此而给受托人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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