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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法官需要遵守道德规范,保持专业素养,维护司法公正,以确保司法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从法官的职业伦理角度出发,探讨其职业特点及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一、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和特点有别于其他职业。
首先,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工作需要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需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独立作出判决。
法官的工作不仅要有专业性,更需要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法官职业特点之一。
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法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案件,更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执行公务中,遵守法律、遵循道德、保持操守、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在于:1. 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到维护。
2. 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专业素养,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不仅可以增强法官的权威,也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
3. 保障人权。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增强司法透明度。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操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让人民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
5. 促进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促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向着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公正。
法官应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职业伦理规范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对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职业素质、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三个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异同,并探讨其原因。
第一部分:职业活动对象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活动对象不同,这是导致三者职业伦理规范差异的重要原因。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业群体,主要负责审理案件、裁判案件,并依法实现司法权力。
因此,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度等方面,以及司法活动的廉洁、慎重等职业道德要求。
检察官是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承担国家公诉职能以及监督司法活动的职业群体。
因此,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检察活动的客观公正、主动监督等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则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法律顾问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因此,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面向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审判的客观性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律师自身的诚信、职业操守、保密等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部分:职业活动方式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活动方式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导致三者职业伦理规范差异的原因之一。
法官的职业活动是通过审理案件来实现司法权力,因此法官在职业伦理规范中伦理风险相对较小。
检察官的职业活动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察,如果满足公诉条件,就可以进行起诉,因此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可能遭到被检察对象或被保护对象的反对,从而面临一定的职业伦理风险。
而律师则更加容易遭受来自当事人或事务所领导的非正义压力,从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职业活动中可能触及到职业伦理的底线。
第三部分:职业背景统计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背景统计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导致三者职业伦理规范差异的原因之一。
法官的职业背景多为法律专业人才,法学毕业后进入司法系统从事审判工作,其职业伦理要求与法律学科的道德评估相对一致。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个共同体涵盖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一系列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
他们共同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规范。
这些伦理规范不仅是职业行为的准则,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内涵丰富多样。
首先,诚实守信是其核心要素之一。
无论是在法庭上的陈述,还是与当事人的沟通,法律职业者都必须以真实和诚信为基础。
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能故意编造证据或误导法庭。
公正无私也是伦理规范的重要体现。
法律职业者应当摒弃个人偏见和私利,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因个人情感、利益关系或外部压力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不偏不倚地提起公诉。
只有保持公正无私,才能让法律的天平不倾斜,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充满信心。
保守秘密同样是法律职业者的重要职责。
在工作中,他们往往会接触到当事人的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严格保守这些秘密,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法律职业声誉的关键。
比如,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必须守口如瓶,否则将面临职业纪律的处罚和声誉的损害。
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其伦理规范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律秩序和公正的期待。
社会赋予法律职业者特殊的权力和地位,同时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责任和义务就体现在遵循伦理规范上,以确保法律职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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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_公众演讲相关联。
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
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专指法官与律师。
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
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
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
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
再次,法官与律师事实上具有依赖性。
法官是在双方律师为各自当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过程中,了解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
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依赖性,实质上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以上法官与律师的三大关系中,“利益”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核心要素。
何谓利益?所谓利益,应该是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的或精神的事物。
这其中又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应该享有”是从应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权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从实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实现的法定权利的角度而言的。
浅析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

四、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和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和建设。许多国家和司法机构 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范的执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独立性不足、滥用职权、违反 保密义务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规范体系,加强法官 职业伦理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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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
法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任何主观偏见的影响。 法官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客 观、公正的审理。
三、案例分析
以某案件为例,该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就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在审理 过程中,法官根据自己对该合同条款的理解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然而,在 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条款存在歧义,且该歧义对被告有利。这个案例 揭示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中立的重要性。如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到 主观偏见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裁决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客观。
6、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该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为举 止。
三、法官职业伦理实践
在职业实践中,法官需要时刻遵守上述职业伦理规范。以下是一些具体实践 示例:
1、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该保持中立,避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见。
2、法官应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条文,以确保做 出的裁决合法合理。
2、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应该秉持公正、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所有当事人 一视同仁。
3、尊重法律程序:法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 职权。
4、尽力维护当事人权益:法官应该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 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官法律职业伦理综述

法官法律职业伦理综述法官是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们的职业伦理在司法系统的正义、公正证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直接关系着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法官的职业伦理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专业素质、公正权衡和司法独立。
一、专业素质专业素质是一个好法官的基本要素,具有高度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法官要经常更新法律知识、熟悉各种文书格式、语言和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以便根据法律原则作出正确和有效的判断。
同时,法官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
不仅要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还要遵守法律和法律伦理的道德规范。
“忠诚、正直、公正、中立”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指导原则。
法官还应该谨慎、谦虚,杜绝故意裁判误判的情形,着眼于事实和机会,独立客观地行使司法职权。
二、公正权衡一般情况下,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职业伦理标准时,我们可以通过“他人期望”去衡量自己的行为。
法官的行为也不例外。
他们需要考虑社会的期望,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官这一职业的伦理标准。
法官的每一个决策和裁判都应该基于规则和从客观事实中提炼出的真相。
法官需要在很多方面公正权衡。
他们应该以公正为准则,不考虑个人利益,也不受任何压力或影响,只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决或决策。
法官应该在做裁判时,既要坚守法律原则,又要兼顾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尽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同时,在司法案件上,法官还应该实现公正与保密的平衡。
不能在保密上牺牲公正,也不能在公正上牺牲保密。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另一个方面,它是一个独立的判断过程,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一起维护了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官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司法独立的地位。
法官不能受到政治上的干扰,不得为其他目的服务,而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同时,法官还应该尊重和维护其他公职人员或普通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司法权力或进行任何不正当的压迫或利用行贿等行为。
还应该坚决反对司法腐败。
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

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江苏大学京江学院J财管1202学号:4121166067 姓名:陈炎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职业的组成都不是单一的,这是法律制度本身而言,因此完整意义上具有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现实中的法律职业由分散的若干职业群组成的统一为一体,具体可以分为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警察职业等。
虽然这些职业都与操作法律有关,但并不像医生职业那样可以清晰的统一为一体,具体表现在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具有很大的差别。
(一)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是法律执业中最具典型和代表的职业,由于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职责,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寓于审判工作之中,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离开审判实践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势必成为无源之水。
可见,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的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使评价法官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哟特殊的约束力。
我们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乃是由于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力属性所决定的。
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原则,维护法官清正廉洁的原则,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维护当事人权力的原则。
它反映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200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称准则),《准则》对法官的行为提出六方面的要求: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
这六方面的要求即构成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同时这也为我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明,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是国家法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我国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于2002年月1日起施行,以三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随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初步形成。
伴随着法律职业化的进程,法律职业伦理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伦理的异同。
从而实现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法官;检察官;异同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这四大法律职业。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与现有司法体制中的人事制度、司法队伍现状和相关法律等还存在矛盾,四大法律职业之间以及职业内部还存在人才、收入分配不均等现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仍然缺乏。
一、法律职业伦理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补充进去,而由于现有司法机关编制基本趋于饱和,法官、检察官实行的又是职务终身制,司法机关人员出口也不通畅,导致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进入司法机关队伍中来。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
二、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 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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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
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
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
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
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专指法官与律师。
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
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
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
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
再次,法官与律师事实上具有依赖性。
法官是在双方律师为各自当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过程中,了解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
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依赖性,实质上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以上法官与律师的三大关系中,“利益”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核心要素。
何谓利益?所谓利益,应该是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的或精神的事物。
这其中又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应该享有”是从应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权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从实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实现的法定权利的角度而言的。
2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当与否,评判的标准只有两条——道德与法律。
道德是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当利益关系的支撑,法律是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当利益的保障。
当法官与律师“利益关系”超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时,法律一定要让他们失去成本。
二、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人们大都认为,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
从两者在西方的词源涵义来说,确实如此。
“道德”源于拉丁文“mos”,涵义为品性与习风;“伦理”则来源于希腊语“ethos”,涵义为品性与气凛以及风俗与习惯。
所以道德与伦理在西方的词源含义相同,都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然而,我国的道德与伦理则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道德是部分,其涵义就是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伦理是整体,其涵义除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还包括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
3(一)法官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评价恩格斯讲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4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国家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与伦理。
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由于法官的权力、职业以及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三性”,即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
权威性,是因为司法审判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
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组织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审判权行使得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
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
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性,是法院基本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
事实上,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有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正义。
5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
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
法官职业道德的崇高性,起码应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
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6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
19世纪美国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经说过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们所熟知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
”那么,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应该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除了公平、善良地运用法律进行裁决外,没有任何别的选择。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如果连作为“法律最忠实的仆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的法律就犹如白纸一张。
对此,培根曾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7因此,法官在法官职业的岗位上使法律得到遵从和捍卫,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第二,法官应格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应排除任何偏见,始终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真正使公正裁判所形成的价值判断逐渐融入社会价值体系。
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
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
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
如果法官对恶意的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对善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运安排了,这样,庄严的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第三,法官应慎用和正确地适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甚至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将成为其作恶的工具。
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须慎用。
故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输出判决。
但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
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合乎人性、公平、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
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公正与廉洁是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生命线,是法官审判工作全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二)律师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评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以下特征:1、其表现形式是将抽象、概括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规定在律师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则中,甚至规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之中,从而形成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规则;2、其调整的内容涉及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与法院、与委托人、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3、其保证实施的方式主要依国家强制力或律师组织的纪律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则者给予惩戒。
从以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标准:标准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如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
”日本《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
”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第11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律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标准二:法律职业行为的独立。
为了保持律师的威信、公正和中立,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既要独立于司法机关和委托人,也要保护律师职业的垄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