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用地分类
村镇用地分类标准

村镇用地分类标准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大类R 居住建筑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R1 村民住宅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R2 居民住宅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R3 其它居住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C 公共建筑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 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C2 教育机构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C3 文体科技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C4 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C5 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 集贸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 生产建筑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W 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 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 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 公路交通用地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T2 其它交通用地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S1 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S2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 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2 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G 绿化用地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G1 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 农林种植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E3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尚未使用的土地E5 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新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H-E6-T
194
E6-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A-E6-T1
H-E6-T1
194
E6-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A-E6-T2
H-E6-T2
254
E6-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A-E6-S
H-E6-S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用地分类
制图标准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图层
颜色
E6-R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包括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A-E6-R
H-E6-R
50
单身宿舍、敬老院用地在图例中标注单、敬等字。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A-E5
H-E5
63
E7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A-E7
H-E7
139
N
国有土地
指村域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A-N
H-N
21
N-C
建设用地
指用于城市建设及农业生产设施的国有用地
A-N-C
H-N-C
按照用地性质选择相应的颜色,如工业用地选用251,耕地选64,并将用地边界的线框加粗,以示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区别。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A-E6-M2
新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H-E
81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A-E1
H-E1
141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菜地、其他耕地。
A-E2
H-E2
61
E3
园地
果园、桑园等用地。
A-E3
H-E3
94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A-E4
H-E4
78
E5
牧草地
1
商业金融、集贸设施、旅游效劳等用地在图例中分别标注商、集、旅等字。
E6-M
生产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A-E6-M
H-E6-M
251
E6-M1
工业生产用地
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A-E6-M1
H-E6-M1
251
E6-M2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A-E5
H-E5
63
E7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A-E7
H-E7
139
N
国有土地
指村域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A-N
H-N
21
N-C
建设用地
指用于城市建设及农业生产设施的国有用地
A-N-C
H-N-C
按照用地性质选择相应的颜色,如工业用地选用251,耕地选64,并将用地边界的线框加粗,以示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区别。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用地分类
制图标准
类别代码
最新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附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 (2)2 用地分类 (2)2.1 一般规定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4)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 总则 (9)2 用地分类 (10)2.1 一般规定 (10)2.2 村庄规划地分类 (10)3 村庄建设用地 (12)4 非村庄建设用地 (14)5 非建设用地 (15)1 总则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

乡村用地分类标准一、农业用地1. 定义: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科研、农业机械设备存放等用途的土地。
2. 分类: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蔬菜、花卉等,包括水田、旱地和园地。
(2)林地:用于种植林木、果树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
(3)草地:用于放牧、饲养牲畜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4)渔业养殖用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包括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
(5)其他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科研、农业机械设备存放等特殊用途的土地。
二、建设用地1. 定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包括住宅、工业、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2. 分类: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居住用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基地、小区绿地等。
(2)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等用途的土地,包括工厂、仓库等建筑物用地。
(3)商业用地: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土地,包括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建筑物用地。
(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
(5)其他建设用地:用于特殊用途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三、生态用地1. 定义:生态用地是指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土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2. 分类:生态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保护区:用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土地。
(2)森林公园:用于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的土地。
(3)湿地公园:用于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科普教育的土地。
四、其他用地1. 定义: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用途的土地,如军事禁区、宗教场所等。
2. 分类:其他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军事禁区:指国家划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区域,包括军事设施、军事禁区管理区等。
(2)宗教场所:指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的建筑物和场地,包括寺庙、教堂等。
新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A-E5
H—E5
63
E7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A—E7
H-E7
139
N
国有土地
指村域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A—N
H—N
21
N—C
建设用地
指用于城市建设及农业生产设施的国有用地
A-N-C
H-N—C
按照用地性质选择相应的颜色,如工业用地选用251,耕地选64,并将用地边界的线框加粗,以示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区别。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A—E6—M2
H-E6—M2
54
E6—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A-E6—W
H-E6-W
34
E6—T
交通设施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254
E6-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A-E6-S1
H-E6—S1
254
E6-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A-E6-S2
H—E6—S2
254
E6—U
公用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A—E6—C1
H—E6-C1
210
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等用地在图例中分别标注行、文、医、教等字。
E6-C2
市场性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规范指南规范.doc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 总则82 用地分类92.1 一般规定9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3 村庄建设用地11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5 非建设用地 141 总则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 (2)2 用地分类 (2)2.1 一般规定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4)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 总则 (8)2 用地分类 (9)2.1 一般规定 (9)2.2 村庄规划地分类 (9)3 村庄建设用地 (11)4 非村庄建设用地 (13)5 非建设用地 (14)1 总则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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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1.0.1《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本指南的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主,同时考虑土地权属等实际情况,如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村庄产业用地(V3)”;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内未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N2)”。
2.1.2本指南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本指南将用地划分为“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三大类,主要基于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类土地的考虑,有利于分类管理,实现全域覆盖。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用地分类上尽量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
表1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设用地代码为“V”,代指村庄的英文表达“Village”;非村庄建设用地代码为“N”;非建设用地代码为“E”,代指“Waterareaandothers”,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
3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V)分为五中类,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V9),涵盖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涉及的村庄规划用地类型。
(1)村民住宅用地(V1)“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考虑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层级单一,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内。
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的说明,本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V12)是指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是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应为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考虑到多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集中设置,为了强调其综合性,将其统一归为“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再细分。
“村庄公共场地”(V22)是指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包含为村民提供公共活动的小广场、小绿地等,不包括“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附属开敞空间。
如村委会院内的小广场,属“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而非“村庄公共场地”(V22)。
(3)“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产业用地”(V3)应为独立占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
考虑到不同类型产业发展对用地条件的选择和建设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区别,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划分,因此,将村庄产业用地细分为两小类。
分别为“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V31)和“村庄生产仓储用地”(V32)。
(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包括“村庄道路用地(V41)”、“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村庄道路用地(V41)”在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中占地较大,村内道路质量对于村庄整体人居环境很重要,为体现此类用地与其他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的不同管理需求,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
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内的主要交通性道路、入户道路等。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是指村民服务独立占地的村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用地。
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主要为了与“村村通公交”等工程衔接,满足村内农用车、家用轿车的停放需求。
同时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村庄有码头、渡口等特殊的交通出行方式,可将码头、渡口等特殊交通设施的地面部分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计入“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独立占地供应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安全设施用地。
(5)“村庄其他建设用地”(V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未利用地、边角地、宅前屋后的牲畜棚、菜园,以及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的用地。
4非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庄用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也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用地,在实际操作中两种类型用地的管理机制、建设主体不同。
为区别非村庄建设用地与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实际管理和使用的差异,将“非村庄建设用地”作为一个大类单列。
非村庄建设用地包括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两类。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本指南在用地分类中用“国有建设用地”对其界定。
考虑到此类用地不是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点,所以不对其进行细分。
5非建设用地基于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衔接的要求,借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指南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三中类。
(1)“水域”(E1)“水域”(E1)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包括“自然水域”(E11)、“水库”(E12)和“坑塘沟渠”(E13)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以及防灾方面的作用。
考虑到水库蓄水量无论大小其承担的水利调蓄功能是一样的,且各地水利部门对水库的认定不尽一致,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对“水库”与“坑塘沟渠”的定义包含了有关蓄水量的要求,本指南确定只要是水利部门确定的水库,均归为“水库”(E12),而“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即为“坑塘沟渠”(E13)。
在“坑塘沟渠”(E13)用地中,包含提水闸、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
(2)“农林用地”(E2)“农林用地”(E2)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但进行适当细分,包括“设施农用地”(E21)、“农用道路”(E22)、“其他农林用地”(E23)三小类。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相关建设行为的管控,本指南将“设施农用地”(E21)、“农用道路”(E22)用地单列。
除此以外的农林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统一归为“其他农林用地”(E23)。
“设施农用地”(E21)的界定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相关内容一致。
“农用道路”(E22)指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和林道等。
(3)“其他非建设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内容一致,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他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