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用地分类规范指南规范.doc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新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用地分类制图标准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图层颜色大类小类(线框)(填充)(线框与填充)E6-R 村民住宅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包括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A-E6-R H-E6-R 50单身宿舍、敬老院用地在图例中标注单、敬等字。
E6-C公共设施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A-E6-C H-E6-C 1E6-C1管理性、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科技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等用地。
A-E6-C1 H-E6-C1 210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等用地在图例中分别标注行、文、医、教等字。
E6-C2市场性公共设施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A-E6-C2 H-E6-C2 1商业金融、集贸设施、旅游服务等用地在图例中分别标注商、集、旅等字。
E6-M 生产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A-E6-M H-E6-M 251E6-M1 工业生产用地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A-E6-M1 H-E6-M1 251E6-M2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A-E6-M2 H-E6-M2 54E6-W 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A-E6-W H-E6-W 34E6-T交通设施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A-E6-T H-E6-T 194 E6-T1公路交通用地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A-E6-T1 H-E6-T1 194 E6-T2其它交通用地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A-E6-T2 H-E6-T2 254E6-S道路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A-E6-S H-E6-S 254 E6-S1 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A-E6-S1 H-E6-S1 254 E6-S2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A-E6-S2 H-E6-S2 254用地分类制图标准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图层颜色E6-U公用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A-E6-U H-E6-U 200 E6-U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A-E6-U1 H-E6-U1 200 E6-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A-E6-U2 H-E6-U2 200E6-G 绿地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A-E6-G H-E6-G 90E6-G1 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现就规范和统一规划现状基数通知如下:一、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
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
二、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具体详见附件1。
三、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具体详见附件2。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成果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归并、细化、转换及其举证工作。
部将加大抽查与监督力度,对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附件:1.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2.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附件1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类别具体情形处理规则“三调”地类情况一、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①已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含增减挂钩建新用地手续),但尚未供地的按照农转用审批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三调”为非建设用地②已办理供地手续,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③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二、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二调”以来新增的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二调”为非建设用地)2020年1月1日以来已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其余按照“二调”地类认定“三调”为建设用地三、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拆原建、矿山关闭后再利用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二调”或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建设用地且合法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1999年以前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三调”为非建设用地四、已审批未建设的用海已取得用海批文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允许继续填海的按照用海批文或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用途为建设用地的认定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农用地的认定为农用地)位于0米线之上,“三调”为非建设用地五、未确权用海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中未确权已填海已建设的按照围填海现状调查图斑范围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认定(处置意见为拆除的,按照填海前分类认定;处置意见为保留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位于0米线之上,“三调”为建设用地附件2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代码名称备注耕地01 耕地园地02 园地林地03 林地草地04 草地湿地05 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01 乡村道路用地村庄范围外的村道用地0602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3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4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城镇用地07 居住用地含城中村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 商业服务业用地1001 工业用地11 仓储用地1207 城镇道路用地1208 交通场站用地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301-1310,1313 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水用地等11个二级类,不包括干渠和水工设施用地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6 留白用地2301 空闲地城市、建制镇范围(201.202)内的其他用地村庄用地07 居住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 商业服务业用地1001 工业用地11 仓储用地0601 乡村道路用地村庄范围内的村庄内部道路用地1208 交通场站用地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301-1310,1313 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水用地等11个二级类,不包括干渠和水工设施用地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6 留白用地2301 空闲地村庄范围(203)内的其他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1201 铁路用地1202 公路用地1203 机场用地1204 港口码头用地1205 管道运输用地1206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311 干渠1312 水工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15 特殊用地1002 采矿用地1003 盐田渔业用海18 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19 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20 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21 游憩用海特殊用海22 特殊用海陆地水域1701 河流水面1702 湖泊水面1703 水库水面1704 坑塘水面1705 沟渠1706 冰川及常年积雪其他土地2302 田坎2303 田间道2304 盐碱地2305 沙地2306 裸土地2307 裸岩石砾地其他海域24 其他海域备注: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乡村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用地分类一般规定乡村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乡村规划用地统计表一致格式1 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乡村规划,增强乡村建设管理,改良乡村人居环境,拟订本指南。
本指南合用于乡村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乡村规划,除应切合本指南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用地分类一般规定用地分类应试虑乡村土地实质使用状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区分。
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系统。
大类采纳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纳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使用安分类时,一般采纳中类,也可依据各地域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一样要求,采纳安分类的所有或部分类型。
乡村规划用地分类优选乡村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乡村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切合表的规定。
表乡村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型代码类又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V乡村各种集体建设用地,包含村民住所用乡村建设用地地、乡村公共服务用地、乡村家产用地、乡村基础设备用地及乡村其余建设用地等V1村民住所用地村民住所及其隶属用地V11住所用地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所用地V12混淆式住所用地兼具小卖部、小商场、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所用地V2乡村公共服务用地用于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种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公共服务设备用地、公共场所包含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V21乡村公共服务设备社会福利、宗教、文物遗迹等设备用地以用地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备用地V22乡村公共场所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含小广场、小绿地等V3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集体建设用地,包含乡村家产用地乡村商业服务业设备用地、乡村生产仓储用地乡村商业服务业设包含小商场、小卖部、小饭店等配套商业、V31集贸市场以及村集体用于旅行招待的设施用地施用地等用于工业生产、物质中转、专业收买和存V32乡村生产仓储用地储的各种集体建设用地,包含手工业、食品加工、库房、堆场等用地V4乡村基础设备用地乡村道路、交通和公用设备等用地V41乡村道路用地乡村内的各种道路用地V42乡村交通设备用地包含乡村泊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备用地包含乡村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V43乡村公用设备用地源等工程设备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办理设备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备用地V9乡村其余建设用地未利用及其余需进一步研究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N非乡村建设用地除乡村集体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N1对外交通设备用地包含乡村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备用地包含公用设备用地、特别用地、采矿用地N2国有建设用地以及边疆口岸、景色名胜区和丛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备用地等优选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余非建设用地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水渠、滩涂、冰川及永远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远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聚集而成拥有水利调蓄功能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水渠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筑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备农用地、田坎、农用道路等用地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E21设备农用地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备用地及其相应隶属设备用地,乡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备用地E22农用道路田间道路(含机耕道)、林道等E23其余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土地E9其余非建设用地安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附录A 乡村规划用地统计表一致格式乡村规划用地应按表进行汇总。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指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将土地按照其不同的利用功能和规划要求进行分类,以便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乡规划用地可以按照其利用功能进行分类。
在城市规划中,常见的用地功能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而在乡村规划中,用地功能则主要包括农业用地、生态用地、旅游用地等。
这些不同的用地功能对应着不同的土地利用要求和规划标准,因此需要进行分类管理。
其次,城乡规划用地还可以按照其在城市与乡村中的位置进行分类。
在城市规划中,常见的用地分类包括市中心用地、城市主干道用地、城市边缘用地等。
而在乡村规划中,则包括村庄建设用地、田园景观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这些不同位置的用地在城乡规划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需要根据其位置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另外,城乡规划用地还可以按照其土地利用强度进行分类。
在城市规划中,土地利用强度高的用地主要包括商业中心、高密度居住区、工业园区等;而土地利用强度低的用地则包括绿地、水系、生态保护区等。
在乡村规划中,土地利用强度高的用地包括集镇建设用地、农业集约化用地等;而土地利用强度低的用地则包括田园景观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这些不同土地利用强度的用地需要根据其不同的功能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用地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细致的划分和管理。
只有合理分类和科学规划,才能更好地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和统一,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乡空间的合理布局。
因此,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范围.........................................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 4 - 2.1现状调查 ........................................ - 4 - 2.2规划编制 ........................................ - 5 - 2.3批前公示 ........................................ - 6 - 2.4审查报批 ........................................ - 6 - 2.5批后公告 ........................................ - 6 - 2.6成果备案 ........................................ - 6 - 3规划内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 6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内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 11 - 3.7基础设施 .......................................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 13 - 3.9农房建设 .......................................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 19 - 4规划成果 .......................................... - 20 -4.1文本 ...........................................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23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现就规范和统一规划现状基数通知如下:一、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
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
二、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具体详见附件1。
三、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具体详见附件2。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成果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归并、细化、转换及其举证工作。
部将加大抽查与监督力度,对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附件:1.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2.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附件1附件2备注: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1.0.1【编制目的】为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科学划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类别,统一分类标准,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适用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
1.0.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格局,落实城市发展与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0.4【管控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撑体系,分级承接传导、细化落实规划意图和管制要求。
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2.1 一股规定2.1.1【分区原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陆海统筹并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两大空间管控属性为基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2.1.2【分区目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承接和传导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意图,并为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保护与利用做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
2.1.3【分区要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空间的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市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应根据市县主体功能区定位及其管制制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确定的主要功能导向划分规划分区,并应明确各分区的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2应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针对不同分区对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设立对应的管理规定,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有效传导与差异化管理。
2.1.4【分区规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明确主要功能导向,将规划管制意图相同的关键资源要素划入同一分区,同时应明确各分区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类型,以及用途管制制度准入的国土用途;2当分区划分出现可叠加或交叉的情况时,应依据管制规定从严选择规划分区的类型,或在确保不损害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分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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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 总则82 用地分类92.1 一般规定9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3 村庄建设用地11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5 非建设用地 141 总则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本指南的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主,同时考虑土地权属等实际情况,如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村庄产业用地(V3)”;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内未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N2)”。
2.1.2本指南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 本指南将用地划分为“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三大类,主要基于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类土地的考虑,有利于分类管理,实现全域覆盖。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用地分类上尽量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
表1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三大类”对照表2.2.2 本指南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代码自成体系。
为体现村庄特色,村庄建设用地代码为“V”,代指村庄的英文表达“Village”;非村庄建设用地代码为“N”;非建设用地代码为“E”,代指“Water area and others”,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
3 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V)分为五中类,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V9),涵盖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涉及的村庄规划用地类型。
(1)村民住宅用地(V1)“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考虑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层级单一,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内。
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的说明,本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V12)是指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是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应为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考虑到多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集中设置,为了强调其综合性,将其统一归为“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再细分。
“村庄公共场地”(V22)是指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包含为村民提供公共活动的小广场、小绿地等,不包括“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附属开敞空间。
如村委会院内的小广场,属“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而非“村庄公共场地”(V22)。
(3)“村庄产业用地” (V3)“村庄产业用地”(V3)应为独立占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
考虑到不同类型产业发展对用地条件的选择和建设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区别,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划分,因此,将村庄产业用地细分为两小类。
分别为“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V31)和“村庄生产仓储用地”(V32)。
(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V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包括“村庄道路用地(V41)”、“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村庄道路用地(V41)”在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中占地较大,村内道路质量对于村庄整体人居环境很重要,为体现此类用地与其他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的不同管理需求,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
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内的主要交通性道路、入户道路等。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是指村民服务独立占地的村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用地。
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主要为了与“村村通公交”等工程衔接,满足村内农用车、家用轿车的停放需求。
同时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村庄有码头、渡口等特殊的交通出行方式,可将码头、渡口等特殊交通设施的地面部分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计入“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独立占地供应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安全设施用地。
(5)“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V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未利用地、边角地、宅前屋后的牲畜棚、菜园,以及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的用地。
4 非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庄用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也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用地,在实际操作中两种类型用地的管理机制、建设主体不同。
为区别非村庄建设用地与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实际管理和使用的差异,将“非村庄建设用地”作为一个大类单列。
非村庄建设用地包括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两类。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本指南在用地分类中用“国有建设用地”对其界定。
考虑到此类用地不是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点,所以不对其进行细分。
5 非建设用地基于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衔接的要求,借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指南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三中类。
(1)“水域”(E1)“水域”(E1)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包括“自然水域”(E11)、“水库”(E12)和“坑塘沟渠”(E13)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以及防灾方面的作用。
考虑到水库蓄水量无论大小其承担的水利调蓄功能是一样的,且各地水利部门对水库的认定不尽一致,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对“水库”与“坑塘沟渠”的定义包含了有关蓄水量的要求,本指南确定只要是水利部门确定的水库,均归为“水库”(E12),而“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即为“坑塘沟渠”(E13)。
在“坑塘沟渠”(E13)用地中,包含提水闸、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
(2)“农林用地”(E2)“农林用地”(E2)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但进行适当细分,包括“设施农用地”(E21)、“农用道路”(E22)、“其他农林用地” (E23)三小类。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相关建设行为的管控,本指南将“设施农用地”(E21)、“农用道路”(E22)用地单列。
除此以外的农林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统一归为“其他农林用地”(E23)。
“设施农用地”(E21)的界定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相关内容一致。
“农用道路”(E22)指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和林道等。
(3)“其他非建设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内容一致,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他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