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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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是指对临时使用的地块进行管理、维护、卫生、治安和消防工作的方案。

临时用地可能用于临时性工地、停车场、展览场所等活动场所,因此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围绕日常管理、卫生、治安和消防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日常管理1.人员安排:根据临时用地的规模和性质,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值班、监督和巡视等工作。

2.工地布置:合理布置临时用地,确定工地的出入口、通道、设备放置区域等,并进行明确标识,确保工地的使用秩序和安全。

3.设施维护:定期检查维护临时用地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减少故障和事故发生的可能。

4.环境保护:加强对临时用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妥善处理工地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护坡保绿:对临时用地周围的坡地和绿化进行保护,加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防雾措施,减少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的可能。

二、卫生管理1.垃圾清理:定期清理临时用地内的垃圾和废弃物,确保工地整洁,减少病菌滋生的环境。

2.环境卫生:增加临时用地的保洁人员和频率,保持工地、道路、通道的清洁和干净。

3.卫生设施:提供清洁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洗手间等,定期清理和消毒,供工地人员使用。

4.害虫防控: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害虫防控工作,采取物理和化学防治措施,减少害虫对工地人员健康的威胁。

三、治安管理1.出入管理:设立出入口,配备专人进行值守,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和核查,确保只有合法人员进入工地。

2.工地巡逻: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巡视和巡逻,对可疑人员和行为进行监控和阻止,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财产保护:加强对临时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保护,设立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和损坏。

4.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应急预案,培训工地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响应和处理。

四、消防管理1.消防设施:确保临时用地内有齐全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水源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地,保障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适用于所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施工项目。

二、定义1. 施工现场临时用地:指施工项目临时使用的未开发的土地或已建成的用地。

2. 用地管理人:指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的责任人。

3. 环境保护措施:指在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过程中采取的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措施。

三、管理要求1. 用地审批:在临时用地使用前,应先向相关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并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2. 临时用地界定:为了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和边界,用地管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明确的界限,并标示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区分开来。

3. 环境保护措施:用地管理人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架设防护网和设立警示标识,防止施工现场进入未经授权人员。

b) 排放控制:设置污水收集设备和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c) 现场清理:每天结束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建筑材料、设备和垃圾等杂物,保持整洁。

d) 水土保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e) 噪声控制: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f) 燃气安全:施工现场使用燃气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使用。

四、监督与检查1. 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临时用地进行监督和检查,查证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对督促整改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安全。

3. 用地管理人应定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

五、责任与处罚1. 施工单位和用地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款项、停工整顿等。

2. 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 背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临时用地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被制定,以规范临时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3. 定义根据《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用途和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等需要,由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土地使用权,而不按照批准和备案程序使用的土地。

4.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4.1 临时用地申请- 4.1.1 申请人应向土地使用权人递交书面申请。

- 4.1.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意向书、土地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 4.1.3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临时用地的期限、用途、所需面积等相关信息。

- 4.2 临时用地审批- 4.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 4.2.2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包括是否批准、批准条件等。

- 4.2.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批准。

5. 临时用地管理- 5.1 临时用地管理责任- 5.1.1 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 5.1.2 土地使用权人应制定并实施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益。

- 5.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 5.2.1 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 5.2.2 临时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临时用地的基本信息、使用期限、用途、使用者信息等。

- 5.3 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5.3.1 土地使用权人应定期进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 5.3.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临时用地的合规性、使用者的合法性等方面的检查。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责令停止使用等。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哎呀,说到临时用地这事儿,咱们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就拿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我家附近要建一个新的公园,这本来是好事儿啊,大家都盼着呢。

可在建设过程中,就涉及到了临时用地的问题。

施工队一开始没规划好,随便找了块空地就开始堆放建筑材料,把那地方弄得乱七八糟的。

周边居民可就有意见了,这不仅影响环境美观,还妨碍大家日常出行。

这就让我想到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得明确啥是临时用地。

简单来说,临时用地就是那些因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比如说修建道路时搭建的临时工棚用地,或者勘探矿产时临时搭建的设备存放场地。

那怎么申请临时用地呢?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得有个详细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里面得把用地的理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啥的都写清楚。

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会派人去实地考察,看看是不是真的有这个必要,符不符合规定。

申请通过了也不能任性。

使用临时用地得遵循一些原则。

比如说,不能改变土地的原用途。

要是原本是耕地,你可不能在上面盖房子、挖鱼塘。

而且使用期限一到,就得赶紧把土地恢复原样。

我就见过有的地方,临时用地用完了也不清理,地上还留着一堆建筑垃圾,这可不行。

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还得注意保护环境。

不能随便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有个例子,一个工地因为乱排污水,把附近的小河都污染了,河里的鱼都死了不少,这不是作孽嘛。

另外,相关部门也得加强监管。

不能让那些申请了临时用地的人钻空子。

要定期去检查,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在使用土地。

发现问题得及时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

还有啊,对于临时用地的补偿问题也得弄清楚。

不能让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吃亏。

补偿的标准得合理、公平,让大家都能接受。

总之,临时用地管理可不是小事,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咱们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

就像我家附近那个公园建设的例子,如果一开始施工队能按照规范管理临时用地,就不会惹来居民的抱怨了。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日常管理、卫生、治安、消防
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的日常管理包括维护场地的正常使用秩序,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和卫生环境,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1. 卫生管理:
- 定期进行场地清洁,包括清扫、洗刷、垃圾清理等,保持场地的整洁和卫生。

- 配置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垃圾,确保垃圾分类处理。

- 维护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厕所、洗手池等,保持其清洁和卫生。

2. 治安管理:
- 建立专门的安保队伍,负责监控和维护临时用地的治安秩序,保护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设置安全门禁措施,对进出临时用地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核实身份,防止非法进入。

- 加强巡逻和巡查力度,保持临时用地周边的治安稳定,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消防管理:
- 确保临时用地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

- 制定消防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使用者的消防意识和安全技能。

-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火灾发生,避免火灾对临时用地和使用者造成损失。

以上仅为临时用地管理方案的一些基本管理要点,具体的管理措施还需要根据临时用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细化和补充。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高效地执行管理措施,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和顺利使用。

站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站场临时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站场临时用地管理,保障站场建设、运营和临时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站场范围内所有临时用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用地、临时设施用地、临时仓储用地等。

第三条站场临时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二)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用地安全;(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四)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二、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应向站场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二)用地范围、用途、期限及使用方式;(三)土地权属证明;(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站场管理部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告知原因。

第六条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一)站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三)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审批意见;(四)公示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七条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用途、期限及使用方式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不得浪费、闲置土地。

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污染、破坏,确保土地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四、临时用地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站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地进行检查,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站场管理部门发现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档案,记录用地申请、审批、使用、复垦等情况。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站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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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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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
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第八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退出。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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